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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筱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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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CHUN曲终人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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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了售价30186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积分卡,超市奖励A顾客积分1000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进货成本为18000元。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1.积分价值A顾客共获得积分1000分,其价值为5000(1000×5)元。2.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收入=30186÷1.17-5000=25800-5000=20800(元)。3.奖励积分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 3018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00 递延收益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86。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二)积分兑换商品假定A顾客在积分兑换期内(2012年12月)在本超市选购一件零售价为5967元(含税)的皮衣,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1000分抵付价款,并补付差价。该皮衣进货成本为38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经超市确认,A顾客满足兑换条件,同意A顾客以积分抵付形式购买皮衣。以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1.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收入=5967÷1.17=5100(元),销项税额=5967÷1.17×0.17=867(元)。2.积分抵付价款及应补差价按照积分规则可抵付价款=1000×5=5000(元),A顾客应补差价967(元)。3.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 967 递延收益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 贷:库存商品 3800。(三)积分逾期失效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上例中A顾客积分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 5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

平台注册送积分会计处理

174 评论(15)

笑逍遥客

在会计处理中,会员积分可以记在负债项下的「递延收益」或「预计负债」中。这个逻辑是一致的,把会员积分看作有较大确定性的履行义务时的支出,所以要入表。若记在递延收益项下,则将销售的商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营业收入(已确认的),另一部分是递延收益(兑换时加上)。例如公司销售了1000元商品,会员获得100积分,100积分大约值10元,那就记990元营业收入和10元递延收益。在下一个报告期,可根据一定比率对递延收益进行会计处理,若预计将有50%的积分被兑换,那么在下一个报告期记5元营业收入和5元递延收益,营业收入变成990+5,递延收益变成10-5。若记在预计负债中,则将销售额记作营业收入(先全部确认),另记一部分预计负债(兑换时减掉)。例如公司销售了1000元商品,会员获得100积分,100积分大约值10元,那就记1000元营业收入和10元预计负债。这10元预计负债要预先减扣,结算时若不到则可回拨为利润。若50%积分被兑换,在下一个报告期就从营业收入中减5元,从预计负债中减5元,营业收入变成1000-5,预计负债变成10-5。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不会根据积分的实际使用做账,而是根据大致的使用率对这部分负债进行处理。按道理说,积分是作为销售成本的一部分,如果销售越多积分越多最后导致的是影响财务状况,不应该从积分的会计处理上想办法。

98 评论(13)

苏州小诸葛

1、当期确认的销售收入

(1)如果题目给出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时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全部的款项确认为收入,应当在本次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公允价值之间来分摊,奖励积分公允价值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分期摊销确认为收入,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账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

(2)如果题目没有给出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时

此种情况并没有说明每个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是多少,故需要采用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比如销售商品货款总计1500万,每1万元商品可兑换0.5个奖励积分,那么奖励积分公允价值=1500×0.5/(1+0.5)=500。

会计分录为:

(1)销售时(假设现销)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 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 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客户奖励积分”属于新《收入》准则中“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的一种具体体现方式。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客户选择权的“客户奖励积分”,企业应当分析判断该积分兑换的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具有实质性)。

如果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能兑换到额外有价值商品时,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判断该权利是否重大时,应该考虑金额和性质进行综合判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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