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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独立审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的自律性组织。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部门有权对国有资产为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规则和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 下列业务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出具税务报表; (四)办理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破产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培训会计人员; (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办理资产评估业务; (四)提供财务、会计、税务、投资和其他咨询、服务业务。第十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应由申请人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证明;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或者工作调动证明; (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以往主要参与过的审计项目目录。第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申请批准后,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五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三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未逾五年的; (五)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 (六)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禁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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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阶段、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基本制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考试合格标准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以及考试组织、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这次改革主要涉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基本制度。主要内容如下:考试阶段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第二阶段,即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考生在通过第一阶段的全部考试科目后,才能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基于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胜任能力,建议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注意积累必要的实务经验。调整成绩有效期第一阶段的单科合格成绩5年有效。对在连续5年内取得第一阶段6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专业阶段合格证。第二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后完成。对取得第二阶段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全科合格证。新的考试制度与现行考试制度的衔接新的考试制度于2009年开始实施。现行考试制度在2009年仍继续实施一年。2009年,具有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的考试制度或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的,其至2009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按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发放全科合格证;未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其至2010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单科合格成绩的转换方式是,现行考试制度下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现行考试制度下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2个科目的合格成绩。新的考试制度下,以转换方式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至2013年。其他考生从2009年起均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法律依据:《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
(一)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领域已从传统的会计审计向管理咨询、内部控制、资信调查、投资决策等领域延伸,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汇聚了会计、审计、金融、税务、法律、财务管理、风险控制、战略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在提高经济信息质量、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贯彻中央“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企业跨国经营、资本跨境流动离不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综合性服务,有助于我国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与国际接轨,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内参与国际竞争。
(三)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取得了明显成效,经济运行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经济工作的基础和社会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其在保增长、调结构中的作用,有助于落实国家重大宏观经济政策,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益,为建立经济运行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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