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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选C是吗?不答这一题不影响通过考试。要满分可别放弃。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4000+100+50+100=4250不征税收入=0免税收入=50(国债利息)各项扣除=20.5+500+10+2000=2530.5扣除项目有点复杂,只有日常收入才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算依据:4000+100=4100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50,俩个扣除限额相比较:50X60% =30高于(4100X0.5%)=20.5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20.5广告宣传费实际支出500低于扣除标准4100X15%=615,可以全额扣除500。司法机关的罚款20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捐赠100和准备金50不允许税前扣除。以前年度亏损=0应纳税所得额=4250-0-50-2530.5-0=1669.5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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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有一定的限额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企业(不分内资、外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12%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企业捐赠1、现行税收政策1.1财税 [2008] 6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1.1.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1.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1.1.3其他税收法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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