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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shann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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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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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3)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4)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仲裁协议(条款)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先自由选择,重复选择则法院独裁)(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四)仲裁程序1.仲裁庭的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仲裁庭的组成(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初级会计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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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入戏太深

做这个题我认为你没有审清楚题目,题目考的是《仲裁法》,而仲裁法的内容肯定是ACD选项正确。至于你提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仲裁法》是同位法,所以你只需要回答《仲裁法》的内容而不需要考虑其他法。

234 评论(11)

已然晕菜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我国行政司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公民求助或诉讼的重要法律途径。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做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我们与别人发生纠纷无法协调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行为的时候,可以想该机关的上级申请裁决。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通俗的说,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的时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行政诉讼具有终局性。

302 评论(8)

xuliduruixue

你的质疑我来解释一下。 1、你做的题目是“200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试题”。而题目问的问题是“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即你的题目问的问题是商事仲裁,而不是劳动仲裁。就商事仲裁而言,B是肯定错的。因为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仲裁和诉讼是二选一的。 2、还有,如果按照你的分析,B和D选项就是冲突的。因为经济活动的商事仲裁是约定的,以仲裁协议为前提;但劳动仲裁是法定的,仲裁是诉讼的强制前置程序。而且B选项是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不符合《仲裁法》。 3、对于商事仲裁而言,一裁终局!除非仲裁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否则只能接受裁决结果,不能“不服”而再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4、对于劳动仲裁而言,一般情况下,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的,则是一裁终局,但这个一裁终局只针对用人单位,劳动者还是可以起诉。 5、《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调解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有什么疑问,可以追问。

322 评论(14)

月想月乐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1、 法的概念:(1)来源:国家制定与认可(但国家制定与认可的不都是法)(2)实施:强制力(3)本质: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如社会意志、整体意志不属于法)(4)内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普遍适用性)特征为(1)(2)(4),法的概念四者缺一不可。2、 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法规(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部门属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属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国家之间注:(4)(5)(6)地位相等,判决书不是法的形式。3、 法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 法律规范:(1)是法的最小单位(细胞),它不等于法律条文,1个法律条文可以是1个或多个规范,1个规范可以是1个或多个条文。(2)前提为通常,完整的结构为假定、处理、制裁=如果、那么、否则。前提与完整的结构两者必须有其一。(3)种类:按性质分:义务性(必须)、禁止性(必须不)、授权性(可做可不做)按强制性程度分:强制性、任意性5、 法律关系:(1)要素:A主体:人或组织;B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C客体:除人或组织之外,其中不包括:阳光、空气、军火、自然灾害等;(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A法律事件(非人类控制)B法律行为(人类控制)A中因自然现象引起的为绝对,因社会现象引起的为相对。B中又可分为:①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②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③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④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⑤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⑥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6:经济法(1)要素:同法律关系;(2)调整对象:A市场主体组织关系B市场运行调控关系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社会保障关系注:财产赠与、财产继承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不属于调整对象。7:经济纠纷:(1)主要解决途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仲裁①受案范围:A财产B合同(除a带有身份性质的纠纷b行政机关处理的c劳动争议仲裁d农村承包合同纠纷)②基本制度:A协议仲裁:a书面仲裁是受案依据(口头不行)b效力独立存在c明确具体仲裁委员会(注: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平级,与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关系,当事人可自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但不得自选法院、法官)B一裁终局:a开庭但不公开b只管裁不管执行c一方不服仲裁判决,对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③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由法院裁定。④程序与裁决A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B仲裁庭可由3名裁决员和1名仲裁员组成;C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D申请后可自行和解;E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者,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3)行政复议(有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免费复议)①非复议范围:A行政处分(非处罚)B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C不服行政机关做出民事纠纷调解决定;②申请时间及做出决定时间:60日之内③当事人:A申请人B被申请人C第三人(复议机关不是当事人)④复议机关:A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复议;B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C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复议;D对国务院部门、省政府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复议。⑤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⑦复议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除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除外)(4)诉讼①受案范围:除了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及最终裁决,其余的都可以。(其中最终裁决一律不得另行起诉)②审判制度:A合议制度:3人以上的单数(少数服从多数),其中,合议庭的组成一审有两种a审判员+人民陪审员b审判员,二审只有审判员一种。B两审终审制度:a有时一审为终审b15天诉期c为最终判决,不执行强制执行d二审不服,可审诉,无时间期限,但必须执行;人民法院的审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 ③管辖:A级别管辖B地域管辖C专属管辖a民事案件:普通管辖(原告就着被告)b行政案件:如不复议,则在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判,只能到最初做出行政机关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结果如为改变,还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④诉讼时效:A丧失胜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B时效一般为2年,特殊为1年(身份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为20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期限开始算起。C诉讼中止(最后6个月内,如果非最后6个月内,则不影响诉讼中止)则补零头,中断则重新算。⑤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一律不调解。8、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3)刑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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