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可莲见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是中国会计规范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前者是纲领性的文件,后者是操作层面的文件。换言之,准则告诉你什么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哪些应当用历史成本计量,哪些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哪些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哪些计入当期损益。制度则针对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借计什么科目,贷记什么科目等等。在2006年前,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存在,前者地位高于后者,但是两者之间或多或少会有矛盾,给会计处理引起混淆。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完全代替了原来的旧准则和制度,未来就只有准则,没有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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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的范围不同。2、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3、规范的目标不同。4、规范形式不同。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拓展资料:《企业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基本准则提纲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报表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十一章内容。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应用指南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准则进行强化,解决实务操作,包括具体准则解释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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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政策、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新旧准则主要差异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变化比较大,主要包括:增加了一些新条款、定义解释有变化、会计估计的要求、前期差错的处理方法、进一步规范了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限制条款、披露差异。 一、增加了一些新条款 1、增加了准则的范围条款。新准则第二条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旧准则没有提及。 2、增加了会计政策一致性条款。新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旧准则没有提及。 二、定义解释有变化 新准则不仅对原有术语的名称进行了修订,还修改、增加了一些定义。具体包括: 1、将会计差错改为“前期差错”,取消了原有的“会计估计”、“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定义。 2、修改了“会计政策”定义。新准则第三条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旧准则第三条规定:“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定义所称的会计政策,其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比较宽泛,实质上包含了会计的基本假设、会计的一般原则、具体原则、会计处理方法、甚至还包含某些非会计假设。 3、增加了“前期差错”、“会计估计变更”、“追溯重述法”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新准则对“会计估计变更”的定义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此项定义是为解决在实务中,对一项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还是前期差错更正的判断有分歧情况。 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三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理和披露进行规范。新准则规定将在这些情况下可能会分别采用的“追溯调整法”、“追溯重述法”、“未来适用法”均进行了定义。其中“追溯重述法”是新准则增加的定义,“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三、会计估计的要求 新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旧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四、前期差错的处理方法 1、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旧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将新旧准则对比后不难发现,新准则只规范重要的差错,但对于前期重要差错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准则明确称为“追溯重述法”。 五、进一步规范了追溯调整或者追溯重述限制的条款 1、旧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2、当对前期追溯采用会计政策不切实可行时,新准则区分了两种情况提供了解决办法:如果确定差错对列报的某一期或某几期的特定期间比较信息的影响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重述“追溯重述法”切实可行的最早期间(也可能是发现差错当期)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期初余额;如果在变更当期期初确定所有期间采用新的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不切实可行时,企业应当自最早的切实可行日调整比较信息,采用未来适用法运用新的会计政策;如果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的某一期或某几期的特定期间比较信息的影响不切实可行时,企业应当在“追溯调整法”切实可行的最早期间(也可能是变更当期)的期初,将新的会计政策运用于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并对该期每一受影响的权益的组成部分的期初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3、当以追溯重述法更正前期差错不切实可行时,新准则也区分了两种情况提供了解决办法:如果确定差错对列报的某一期或某几期的特定期间比较信息的影响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重述“追溯重述法”切实可行的最早期间(也可能是发现差错当期)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期初余额;如果在当期期初确定差错对所有前期的累积影响不切实可行时,企业应当自最早的切实可行日重述比较信息,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差错。 六、披露差异 1、前期差错更正披露。新准则增加了要披露“前期差错的性质”、“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等信息。 2、会计政策变更披露。新准则增加了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等信息。 最后,新准则第十八条还增加了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再重复披露的规定。
月儿丸丸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同时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合法性和相对独立性相结合.2.一贯性原则.3.适用性原则.4.成本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5.遵守职业道德原则.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是指对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是对财务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将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归纳为:客观性、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配比、谨慎性、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和重要性等13项原则。简单说,会计原则是会计核算和处理时必须遵守的原则。会计政策是对同一会计事项选择适合企业的具体原则、方法、程序。会计原则对于选择会计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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