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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报名地点如何选?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2022年中级会计报名已经于3月10日开始了,很多小伙伴在报名过程中卡在了报名考区的选择上,今天高顿君就来给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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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考区选择
在2022年中级会计报名条件中对于报名地点做出了相关规定:
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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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地点怎样安排的?准考证可以补打吗?考生在准备考试时会有不同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很常见。同学们可以在下面的文字中找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对下一阶段的考试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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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地点怎样安排的?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地点怎样安排的?中级会计师考试的考试地点是由考生报名的地点来决定的,不同背景的考生报名的地点是不同的,所以考试的地点也是会有一些区别的。
如果考生自己是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由工作单位开具工作证明来在公司所在地进行考试的报名,如果考生是在校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进行考试的报名。或者考生也可以直接在户籍地进行报名,这样考试的地点就在户籍地。考生需要提前对于自己考试地点进行考虑,类似一些信息在考试之前就要好好的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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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成立于1988年11月。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人员超过25万人 ,全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注协有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8151家,其中,有46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近20万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0万人,资深会员684人,名誉会员17人。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于包括2490余家上市公司在内的350万家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2012年全行业业务收入达到509亿元,并连续多年领先全球行业的增长水平。。中注协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并与5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 中注协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十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中注协积极探索行业管理的规律,加强面向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建设,建立完善了行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即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导向的鉴证服务体系,以胜任能力为导向的考试评价体系,以严把“门槛”为导向的注册准入体系,以国际趋同为导向的执业标准体系,以终生学习为导向的继续教育体系,以诚信道德和执业质量为导向的监督检查体系,以事务所“走出去”为导向的国际合作体系,以做强做大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体系,以政治保证为导向的党建工作体系,以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导向的行业组织体系。截至2010年10月31日,中注协有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7790家(含分所799家),个人会员近18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95378人,非执业会员8.3万余人,全行业从业人员30万人。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企业超过350万家。中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下设12个专门委员会和1个专业委员会。12个专门委员会为战略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1个专业委员会即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14个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考试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注册部、继续教育部、业务监管部、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研究发展部、国际及港澳台事务部、财务部、期刊编辑部、信息技术部、人事部、党委办公室、服务部。 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选举本会领导成员;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审议、批准下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审议、批准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批准授予本会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称号;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常设执行机构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本会已成立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是:1.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指导行业重大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制定;指导和监督行业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就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协调有关政府部门。2.行业信息化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政策;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战略的实施;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3.审计准则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审议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审议批准审计准则拟订稿。4.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道德守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草案,批准发布职业道德守则;指导职业道德守则的实施,并对职业道德守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跟踪研究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最新变化,实现和保持职业道德守则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动态趋同;推动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和教育,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公众对职业道德守则的支持与认同。5.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行业会费政策;审查中注协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指导行业财务管理工作;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6.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7.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承办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8.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务经验需求,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规划;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审议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9.注册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的方针政策;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的重要事项;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的方针政策;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实施中的重要事项。10.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涉案注册会计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鉴定意见。11.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指导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对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的拟订等提供咨询建议;审议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起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拟订稿;为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实施提供咨询建议。12.《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监督《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的实施情况;收集、分析会员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13.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对相关业务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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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内地与澳门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以下简称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本办法所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以下简称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是指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以下简称内地居民)共同申请在深圳经济特区新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担任其合伙人,或加入已设立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其合伙人。第四条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在深圳经济特区申请担任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应当向深圳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加入已设立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的,应当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向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本办法,办理上述审批和备案事项。第五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外,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二)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三)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四)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每年在内地居住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第六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的合伙人条件外,担任合伙人的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还应当投保中国境内的职业责任保险,且最低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每位合伙人每年1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其已在香港或澳门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一)香港会计师公会或澳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出具的审计工作经验证明;(二)申请人与所在香港或澳门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事务所)订立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其所在香港或澳门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事务所)的香港或澳门执业会计师(核数师)出具的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从事审计业务证明。市财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香港或澳门审计工作经验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第八条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除依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内地居住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的承诺函;(二)由本人出具的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证明,并在每年年度信息报备时,报送当年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证明。第九条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加入已设立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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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考办在发放全科合格证书时,会同时督促其申请成为中注协会员。按规定,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自其注明的批复文件日期起,五年内必须加入协会,否则逾期入会需要加试课程。 一、关于非执业会员的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二、执业会员的申请 已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年以上,且其中最近2年内至少有1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但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三)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时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香港会计师和澳门核数师,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之一的,已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审计业务工作经历,等同于相等时间的中国境内审计业务工作经历。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自行提交注册申请: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上述材料。 (三)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经历证明表。 香港会计师、澳门核数师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审计业务工作经历,分别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和澳门注册核数师公会出具相关证明,替代上述材料。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上述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上述材料。 (七)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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