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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rant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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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elababy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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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与相关经济法的关系(一)会计法与财政法的关系。财政法是国家为调整财政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谓财政关系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休的分配关系。它产生并贯穿于国家财政活动之中,具体表现为预算关系、税收关系、企业财务关系以及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监督方面的关系。财政法与会计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和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都是通过财务关系连接和渗透的。财政关系中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分配与调度关系,而会计关系中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与管理关系。财政法与会计法调整的对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财政关系是以国民经济总体活动为对象,而会计关系则是以国民经济具体经济活动为对象。由于总体活动是由微观个别活动构成的,其总量组成及其变化最终取决于微观中的个量积聚及其变化。二者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既决定了财政关系只有通过会计关系才能实现,又决定了会计关系的处理必须按财政关系的要求来进行。当然,会计法与财政法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说,一是具体调整对象不同。财政法调整的是财政关系,而会计法调整的是会计关系。二是法律关系的内涵不同。会计关系是基层组织发生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而财政关系是较高层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三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财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的各级财政机关,财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愿可以产生、变更或终止财政法律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不固定性,有时一方是国家管理机关,一方是社会经济组织,有时双方都是社会组织。四是调整原则不同。财政法通常采取“无偿”原则,法律关系的内容基本是一种纵向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着眼于宏观经济分配。而会计法则采取“有偿”与“无偿”有机结合的原则,法律关系所涉及内容既有国家与集体利益,也有个人利益;既有纵向方面,也有横向方面;既着眼于微观领域,也涉猎宏观经济调控。(二)会计法与审计法的关系。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在采取一切必要的审计手段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审计就是审查会计。无论是工作内容,还是工作方法,审计都源于会计。因此,会计与审计关系密切,联系广泛。从法律角度看,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审计法调整的审计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监督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由会计活动引起的。审计关系如果离开会计关系就不复存在,而会计关系的实现也往往要借助于审计关系。当然,会计法与审计法是有区别的。审计关系是一种广泛的经济监督关系,不仅包括对会计活动监督,而且包括对其它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或部门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不一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会计法坚持真实性和统一性原则。而审计法则强调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原则。会计和审计虽然都具有监督作用和职能,但会计监督基本上属于部门、单位内部的监督,而审计监督则属于更高层次的经济监督。(三)会计法与金融法的关系。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指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是指银行法,广义的金融法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其它与金融活动有关的法律,如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都是以货币资金的运动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律关系和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具有一致性,二者往往通过货币资金的运动而衔接。但是,会计法属于基本经济法范畴,而金融法属于部门经济法规。金融法律关系基本上是横向的平等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则纵横都有。金融法有其独有的法律原则,即统一平等、归口管理原则,按计划发放贷款与择优扶持原则,物资保证原则,按期归还、收取利息的原则,以及财政、物资、外汇综合平衡原则等。会计法注重于如实反映原则和效益均衡原则等。(四)会计法与统计法的关系。统计法是调整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指统计调查、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管理关系和统计指标的统计监督关系。会计和统计二者都主要是从数量和价值方面反应和监督经济活动情况,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的信息(主要是数据资料),共同遵循真实性、统一性、政策性、群众性、独立性等原则。会计与统计在工作中往往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统计要借助于会计核算资料,而会计也需要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经济活动实施控制与考核。会计法与统计法又有区别。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各级统计机关,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具有不固定性。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而会计法律关系涉及的范围要相对窄一些。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规范性,即主体的统计行为必须依照统计法律规范进行,具有无偿性。而会计法律关系则是无偿与有偿的有机结合。

会计与法学如何结合

256 评论(11)

45度向上傾斜

会计与法是《会计法》。会计是方法,法是行为规范。会计是自然人,是法律执行者和维护者,会计按照法的规范完成日常工作,会计必须学习法律,尤其经济法。

255 评论(15)

妩媚的撕纸座

会计与法律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各个相关法律方面:(一)会计法与财政法的关系。财政法是国家为调整财政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谓财政关系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休的分配关系。它产生并贯穿于国家财政活动之中,具体表现为预算关系、税收关系、企业财务关系以及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监督方面的关系。财政法与会计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和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都是通过财务关系连接和渗透的。财政关系中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分配与调度关系,而会计关系中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与管理关系。财政法与会计法调整的对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财政关系是以国民经济总体活动为对象,而会计关系则是以国民经济具体经济活动为对象。由于总体活动是由微观个别活动构成的,其总量组成及其变化最终取决于微观中的个量积聚及其变化。二者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既决定了财政关系只有通过会计关系才能实现,又决定了会计关系的处理必须按财政关系的要求来进行。当然,会计法与财政法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说,一是具体调整对象不同。财政法调整的是财政关系,而会计法调整的是会计关系。二是法律关系的内涵不同。会计关系是基层组织发生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而财政关系是较高层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三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财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的各级财政机关,财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愿可以产生、变更或终止财政法律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不固定性,有时一方是国家管理机关,一方是社会经济组织,有时双方都是社会组织。四是调整原则不同。财政法通常采取“无偿”原则,法律关系的内容基本是一种纵向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着眼于宏观经济分配。而会计法则采取“有偿”与“无偿”有机结合的原则,法律关系所涉及内容既有国家与集体利益,也有个人利益;既有纵向方面,也有横向方面;既着眼于微观领域,也涉猎宏观经济调控。(二)会计法与审计法的关系。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在采取一切必要的审计手段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审计就是审查会计。无论是工作内容,还是工作方法,审计都源于会计。因此,会计与审计关系密切,联系广泛。从法律角度看,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审计法调整的审计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监督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由会计活动引起的。审计关系如果离开会计关系就不复存在,而会计关系的实现也往往要借助于审计关系。当然,会计法与审计法是有区别的。审计关系是一种广泛的经济监督关系,不仅包括对会计活动监督,而且包括对其它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或部门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不一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会计法坚持真实性和统一性原则。而审计法则强调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原则。会计和审计虽然都具有监督作用和职能,但会计监督基本上属于部门、单位内部的监督,而审计监督则属于更高层次的经济监督。(三)会计法与金融法的关系。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指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是指银行法,广义的金融法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其它与金融活动有关的法律,如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都是以货币资金的运动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律关系和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具有一致性,二者往往通过货币资金的运动而衔接。但是,会计法属于基本经济法范畴,而金融法属于部门经济法规。金融法律关系基本上是横向的平等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则纵横都有。金融法有其独有的法律原则,即统一平等、归口管理原则,按计划发放贷款与择优扶持原则,物资保证原则,按期归还、收取利息的原则,以及财政、物资、外汇综合平衡原则等。会计法注重于如实反映原则和效益均衡原则等。(四)会计法与统计法的关系。统计法是调整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指统计调查、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管理关系和统计指标的统计监督关系。会计和统计二者都主要是从数量和价值方面反应和监督经济活动情况,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的信息(主要是数据资料),共同遵循真实性、统一性、政策性、群众性、独立性等原则。会计与统计在工作中往往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统计要借助于会计核算资料,而会计也需要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经济活动实施控制与考核。会计法与统计法又有区别。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各级统计机关,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具有不固定性。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而会计法律关系涉及的范围要相对窄一些。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规范性,即主体的统计行为必须依照统计法律规范进行,具有无偿性。而会计法律关系则是无偿与有偿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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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maosir

一、法务产生的必要性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间新型的边缘性学科。只是被部分国家所接受。它强调秩序的规范,不但要建立、健全各种保障体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关注己经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这种执行结果进行归类量化,认真确认;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加以检验,判断定性,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以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良性竞争;监督权利人在获得合法财产权益和既定利益的同时,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产生法务会计有其必然性。

(一)单纯会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度不足。

虽然,现代会计和实务的不断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现代工具的不断创新,当代的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同时也使得有关部l门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为了应付这一社会特征的需要,近几年,世界各国不仅强化了对经济活动监管的力度,同时也颁布了成倍于前几年的会计规范,力求便会计语言尽可能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便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不仅能通过会计语言对经济现象作出正确的决策,而且,还可以通过会计这一信息系统来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然而,不管各国政府作了多大的努力,面对经济过程的复杂化与多元化,使得具有控制与反映作用的会计日渐乏力。比如,某国有破产清算时,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为若干万元。而这项资产转让所得的处理则涉及到《企业破产法》、《民法通则》、《税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规定,这些规定不是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本身所解决的。因此,现代会计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要求,不但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还应能有效地解决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税收理算、侵占公司财产等特殊问题。

(二)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力度的乏力。

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和证明。任何一类法律对经济行为和财产权利的规定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不能由该法律自己来证明。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成立各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要证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只有靠会计信息和会计的证据。由于会计基本原则和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如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的调整,已是广大会计工作者普遍接受的事实。但是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隐形经济业务的不断增加,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多,单凭会计知识或法律知识都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比如A公司与B公司之间原不存在任何的经济关系,A公司聘用的经理利用职权将A公司的货币资金投人B公司作为B公司的注册资本,经中介组织出具验资报告后又将读部分资金转回A公司。这件事情的纠纷给A公司是否造成损失?A公司经理人是否就此事非法获利?恐怕简单地从会计或法律的角度难以作出准确的回答,但如果利用会计证明与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深层分析,答案就一目了然。

(三)现代审计功能的弱化。

现代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加重了企业破产的因素,这些破产因素包括舞弊和企业自身经营决策的失误。当然,也包括了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作为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他们总是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企业破产之前,将可能发生风险的信息,提前告知报表的使用者,但注册会计师却认为,他们一般只能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他们只对不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产生的审计失败而承担责任,难于完全满足公众的要求,因此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职责的差距日益拉大。为了缩小这一差距,满足社会的需求,这就需要有一种更为独特的调查方式,以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来予以解释。

(四)法律实践的要求。

自从有了财产物资的分割和经济利益的确认,便产生了法务会计的实践运用。只是当时由于受到立法体系完整性和财产利益关系的相对单一性的限制,法务会计并末被人们所认识,只有当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海上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之后,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接受的产生,才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主要地位。其后,各国依靠税收确保国家财产收入的重心日益确定,个人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财产等非法行为急剧增多,最终便税收理算会计、司法会计等法务会计实践越来越被会计界和法学界所接受并倍受重视。现在,通过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企业单位,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将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特别是《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的出台和实施,经济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票据继承和欺诈行为对非货币化经济业务核算带来的各种问题,更促使大部分会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认识到,必须有既精通会计又熟知相关法律规定的专门人才,才能确定与胜任那些日益增多的特殊的经济业务。

二、法务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可见,法务会计是全面吸收了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法学理论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也吸收审计学中部分审计的技术方法和统计学中的某些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方法而形成的一间新型学科。法务会计与诸如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不同,它不是某个“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它是某一领域的业务,它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审计部广,其主要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各国法制体制的完善程度和各种法规对经济或财产问题规定的详细程度,从目前我国法律实践来看,包括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税收理算会计、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物价利得会计等。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工和完善,本质上也是法制经济的完善,对会计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机遇。

(一)对财务信息的确认、解释更为准确有效。

法务的产生和运用,充实了会计。根据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检验、、认定,并为法庭提供证据。它远远超出了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且对财务的确认与解释更为准确、清晰。当某一团体对某一事项产生抱怨、质辩、谣言、疑问时,法务会计能很快地确认出财务事项的要害所在,并根据经验与所掌握法学和会计学的理论,作出相关的认定,向冲突的双方解释。这种冲突的双方包括一般民众与管理阶层。例如,当涉及到某一国外司法诉讼时,法务会计人员会用通俗的语言对相关的财务问题予以解释。这种解释也正是法务会计的职责。当财务问题得到确认之后,法务会计就须对该问题进行调查,以取得相关的证据来说明上述与质疑、谣言相关的财务事项。当然,在调查取证时,不仅要证实这些事项的存在,还要精通复杂的公认会计准则,报表披露规则,内部控制原理及与公司管理有关的人的行为要素。

(二)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务会计作为一间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需要更高层次的人才。为了适应这种新世纪的要求,高等要培养大批的符合需要的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学科对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精通会计,熟悉相关法律。

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所以,首先要求从业者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地位、不同时期的会计实践的变化情况应了如指掌,否则将会无从下手。其次是对经济行为或财产权益规定机关的部门或行业性法律较为熟悉,否则会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使从业者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紧密相关性。法务会计所应熟悉的常规法律知识极为广泛,因此一位法务会计的从业者,首先应是一位法学者。

2、高尚的职业道德。

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法务会计解决的大部分问题都会涉及到不同单位或者相关的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所以从业者对委托人负责,只能对某一问题的认识报告给委托人,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私自将涉及的相关,有意或无意泄露给与委托人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更不得未经允许私自保留与报告相关的证明材料。

3、独立敬业的精神。

这也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为了保密的需要,从业者不能与他人商讨、磋商正在委托解决的具体问题,也不能与解决同问题的其他执业者商讨同一问题,以免从业者之间相互因资历、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人格感染力的而影响他人证明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

(三)为解决复杂、特殊的经济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曾碰到了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由于缺乏理论指导与实践经验,无法完美地解决。比如,上海浦东的一位投资者向法院提出诉讼,就红光实业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要求认定责任。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不能确定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故法院不得不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将此案驳回。再比如在琼民源的舞弊案中,尽管对相关的责任人已作出了刑事以及行政处罚,但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来确定有关人员的过失责任,也缺乏相关的依据。法务会计的出现,正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使问题圆满地解决,并为解决问题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四)强化了会计的控制职能。

传统的会计运用会计专门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与真实性,根据确认的标准控制经济活动的合法与合理性,通过所提供的信息揭示在执行计划或预算时的偏差。会计控制的依据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规范和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管理部门、律师或者私人调查服务。它经常帮助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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