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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e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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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的窝妞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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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破产重整对职工有以下的影响:1、企业破产重整可能导致职工失去在企业工作的机会。2、导致职工不能按时拿到工资,个人的社会保险可能会因为企业破产重整不能及时缴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财政重整会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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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卑斯1013

公司财务重整是指对陷入财务危机,但仍有转机和重建价值的企业根据一定程序进行重新整顿,便公司得以维持和复兴的做法。这是对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的抢救措施。通过这种抢救,濒临破产企业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能够重新振作起来,摆脱破产厄运,走上继续发展之路。 重整按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分为非正式财务重整和正式财务重整两种。 (一) 非正式财务重整 当企业只是面临暂时性的财务危机时,债权人通常更愿意直接同企业联系,帮助企业恢复和重新建立较坚实的财务基础以避免因进入正式法律程序而发生的庞大费用和冗长的诉讼时间。 非正式财务重整主要是指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 所谓债务展期即推迟到期债务要求付款的日期;而债务和解则是债权人自愿同意减少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减少债务人偿还的本金数额,或同意降低利息率,或同意将一部分债权转化为股权或将上述几种选择混合使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财务困难时,有时债务的延期或到期债务的减免都会为财务发生困难的企业赢得时间,使其调整财务,避免破产。而且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均属非正式的挽救措施,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既方便又简捷。因此,当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时,首先想到的便是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 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作为挽救企业经营失败的两种方法,都能使企业继续经营并避免法律费用。虽然由于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会使债权人暂时无法收取账款而发生一些损失,但是一旦债务人从困境中恢复过来,债权人不仅能如数收取账款,进而能给企业带来长远效益。因此,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普遍被采用。 当企业拟采用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措施来渡过难关时,首先由企业,即债务人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召开由企业和其债权人参加的会议;其次,由债权人任命一个1-5人组成的委员会,负责调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制定出一项债权调整计划,就债权的展期或债务的和解作出具体安排;最后,召开债权人、债务人会议,对委员会提出的债务展期、和解或债务展期与和解兼而有之的财务安排进行商讨并取得一致意见,达成最终协议,以便债权人、债务人共同遵循。 一般而言,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表明债权人对债务人很有信心,相信债务人能够走出财务困境并有益于债权人。然而,在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后等待还款的一段期间里,由于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随时会发生新的问题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为了对债务人实施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实施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后,债权人通常应采取下列措施:(1)坚持实行某种资产的转让或由第三者代管;(2)要求债务企业股东转让其股票到第三者代管账户,直至根据展期协议还清欠款为止;(3)债务企业的所有支票应由债权人委员会会签,以保持回流现金用于还清欠款。 非正式财务重整可以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都带来一定的好处。首先,这种做法避免了履行正式手续所需发生的大量费用,所需要的律师、会计师的人数也此履行正式手续要少得多,使重整费用降至最低点。其次,非正式重整可以减少重整所需的时间,使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重新进入正常经营的状态,避免了因冗长的正式程序使企业迟迟不能进行正常经营而造成的企业资产闲置和资金回收推迟等浪费现象。再次,非正式重整使谈判有更大的灵活性,有时更易达成协议。 但是非正式财务重整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主要表现为:当债权人人数很多时,可能难于达成一致;没有法院的正式参与,协议的执行缺乏法律保障。 (二) 正式财务重整 破产法中建立的重整制度,允许企业在破产时进行重整,但需经过法院裁定,因此涉及正式的法律程序。企业在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有时会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条件或者企业外部环境的各种原因无法如期偿还债务,从而陷入暂时的财务困难,这时,便可以通过与其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重整。企业财务重整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合理地解决其所欠债权人的债务。以便使企业摆脱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 正式重整是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的一定时期内,经债务人及其委托人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对企业进行整顿、重组的一种制度。在正式重整中,法院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要对协议中的公司重整计划的公正性和可行性做出判断。 依照规定,在法院批准重整之后不久,应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讨论通过改组计划,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企业的财产不至流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我国还规定有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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