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小High
财会人员,无论什么外部原因,做出违法行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而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做出违法行为的人员,其法律责任适用于会计法第四十五条,即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并没有明确财会人员违法的前提照顾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有前款行为,都要追究财会人员的法律责任。 财会人员必须做到依法理财,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来自巴厘岛的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释义】本条是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规定。一、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也是国家有关机关实施会计监督、查处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更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上述行为。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3)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因此,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祎伊妈妈
不知道虚开数额,原则是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负总责,即便会计被老板指使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犯罪,也不可能只追究会计的责任,老板负总责。
虚开增值税亏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开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发票。
二是非法获得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通过获取虚开的发票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或者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
三是虚开发票和购买虚开发票的中介者。司法实践中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也是常见、多发的情况,是打击虚开发票犯罪的重点。通过介绍,行为人将虚开发票者和发票使用者连接起来,促成虚开发票交易的行为。随着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多发,甚至出现了所谓“代开发票”的组织化运行。
有人专门负责联络虚开发票者,有人通过网络或发小广告联络购买者,为购买者提供各种发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发票犯罪。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人,可以将其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共犯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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