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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提出了要有序地推进由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向国库集中收付工作转轨的改革目标,将会计核算职能还权于单位,对核算中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的简称,下同)人员要精减,有的地方把这些人员派驻到县(或市、区,下同)级单位(或部门)担任委派会计,从事具体的财务会计工作。笔者把这种做法称之为派驻会计制。带着这个问题,笔者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一些初浅思考,对实施派驻会计制的可行性进行了以下分析,以飨读者和业内人士工作参考。 1998年1月22日闭幕的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随后,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根据会计监管要求和会计业务量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从全国各地的试点情况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即一般为在财政部门设立的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实行集中核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和会计主体责任不变的前提下,不再设立会计机构,只设报账员,取消各单位的银行账号,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由核算中心统管会计人员,进行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工作,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二是向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出任财务科(股)长;三是在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四是实行单位(公司集团)内部会计委派制;五是“零户统管”制度,主要是对乡(镇)政府下设的行政事业单位(俗称“七站八所”)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六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账乡(镇)管。另外,还有对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会计委派。从上述会计委派的实现形式可以看出,财政部门派驻会计到单位去从事具体的核算和监督工作还没先例。 在诸多的会计委派形式中,会计集中核算是会计委派的最佳形式。关于会计委派制争论的焦点在于,由财政部门派会计人员驻扎到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者实施监督,能否保证会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有关受托者行为及其经济成果的信息,这直接关系到委派制度实施的可行性。会计界专家认为:会计委派由于信息传输成本、处理成本及泄密成本的限制,将会计信息的生产职能外部化的交易费用远高于自己的执行成本,因而目前派驻人员必须身处企事业,扮演尴尬角色,为会计委派的可行性带来了疑虑。网络经济时代,会计表现出的集成化、电子化、简捷化、智能化、多元化、开放化等技术特征,根本改变了传统会计处理、生成和披露模式。在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撑下,组建专门的会计核算中心将会计职能外部化,不再是凭空设想,与其他会计委派制形式相比,运行中的摩擦成本与机会主义成本明显降低,运行效率显著提高。 正是如此,全国大多数地方采用的会计委派制是会计集中核算形式,在实际工作有较强的可行性。一方面,有效弥补了会计委派的缺限,核算中心通过县政府明确的职能职责,确立与核算单位财务管理的权力和义务。这样对单位来说,会计职能的外部化使单位与会计由原来的内部雇佣关系转为独立主体间围绕信息使用权产生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体合谋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加上纪监、审计、财监的外部约束,信息不对称性明显减弱。信息作为委托人观测代理人行为规范的重要窗口,高透明的信息能有效降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使委托代理双方的效用目标尽量趋同,弥补了原会计委派存在缺陷环节。另一方面,网络经济下信息生成模式的创新为体制创新的现实性与可行性提供了技术支持。随着会计电算化与信息化的到来,会计软件将由目前的“仿真型”发展为“智能型”,信息生成模式由手工操作转化为模型自动生成。强大的技术支持,完全可将现行会计委派人员从尴尬的境地中解脱出来,单独组建会计核算中心,提供专业信息化服务,形成规模效益,节约信息成本。 会计集中核算是会计委派的最佳形式,如果把派驻会计也当成会计委派的一种形式,在同一个地方再来试行派驻会计制就显得毫无意义了,并且缺陷会增多。因此,不少地方在进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同时,也没有取销会计集中核算,相反使其工作更加协调,监管效果显著;即使有的地方要还权核算,但也没有实行派驻会计制。 在现有新形势下,实现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向派驻会计工作的转形还潜在许多财政风险和会计风险,比如:派驻会计又派谁?派驻会计能否胜任工作?能否充当理财角色等等。这些都是派驻会计制无法克服的主要问题。 1.部分派驻会计人员不能胜任的工作需要。据了解,有的核算中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人员不是通过公开招考进入的,而是通过“关系”进到了中心,大致有:财政系统调剂、企业和其他单位商调、转业军人安置、学生分配到岗;有的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绝大多数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真正能胜任财会工作的比例较低。有的地方虽经多次培训和严格的业务考核,部分人员仍不能完全掌握财会业务知识,在应对系统的财会业务时就显得乏力了;同时派驻会计还需有较强的综合素质,一但这些同志派驻到单位,可能实现不了委派的初衷,反而会给单位工作添乱;有可能还会出现一些不良现象:一是充当单位会计人员,由于素质的原因,表现为无从“下手”工作,即使冒险做工作,会出现所受理的收支凭证质量不高,所进行的会计处理差错较多。二是基于管理体制原因,派驻会计无法插入单位财务,当成多余,派驻人员变成“耍人”,要么出主意干脆叫派驻会计不上班,要么怕工作添乱还会出钱叫派驻人员在外休息。若是财政要去了解派驻人员的工作情况,单位要么编“故事”应付。三是久而久之合谋应付财政,给财政工作带来麻烦。四是如果遇上不负责任,“就票做账”的派驻会计,会出现“瞎子牵瞎子”的恶果,起不到财政监管的效果。 2.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矛盾突出。依前所述,派驻会计能否保证会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会计行政监督职能,这直接关系到委派制度实施的可行性。派驻后,可能会受多种原因的影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矛盾会更加突出。一是认为财政乱作为。因为派驻会计没有法律依据,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会计法》对派驻会计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二是一些单位对派驻会计制的目的、意义及操作不了解,存在“四怕”心理,即怕失掉财务自主权,怕提款办事不方便,怕财政部门掌握或泄露了财务秘密,怕财政部门搞“一平二调”,因而存在本能的担心。单位还认为,实行派驻会计是旧体制复归,是政府向部门夺权。虽然派驻会计力求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质服务,但部分单位还是不满意,不理解,造成双方工作氛围紧张。三是把派驻会计办理的必要手续当成多此一举,是“没事找事”,是人为地制造“繁琐哲学”,派驻人员成了单位的对立面,成了议论的“焦点”。四是实行派驻制后,单位认为是财政管理得最直接了,可以当“甩手掌柜”,自然或不自然地把“皮球”踢给了派驻会计。五是矛盾突出后,象“流水账”、“包包账”等不规范的记账模式又会重演。 3.受派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受派会计无论是财政局派出的,还是核算中心派出的,他们的后顾之忧不会真正解决好,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又面临新的派驻,一年复一年,无安定的工作,使得大多数派驻会计不安心工作,极大的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加之遇上上述情形,在工作推不动时,会泄气,怨声载道,积极性受到挫伤。 4.派驻会计职责权限无法落到实处,影响工作效率。一是权限界定难,由于被委派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况差别很大,不可能也不现实从上至下用一种绝对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二是执行难,在实际执行权限中还有一定难度。就备用金定额与管理而言,成立了核算中心的地方有的就没有把备用金管好,如果国库收付工作未跟上,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体系不建全,会出现备用金额度过大,更有甚者另立账户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又会出现,派驻会计又能制止吗?再说,县级部门一个大系统(如国土、建设)他们的财务人员是10、20人,如果财政派驻相对人员才可能监管其财务的运行情况,如果只有1、2名派驻人员,就显得杯水车薪,收不到实质性效果。 综上所述,如果从会计集中核算向派驻会计转形的话,这岂不是会计风险更大吗?财政风险加剧吗? 面对日益繁重的会计改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又有新的改革主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改革等财政支出改革要求,突出绩效管理理念、成本管理理念、风险控制理念。如何顺应这些改革,派驻会计制能行得通吗? 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在成立核算中心的地方试行由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向国库集中收付工作转轨是符合改革精神的,应立即着手工作,同时要不断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工作体系,使其沿着规范化、科学化、正规化方向运行。但由于委派会计制的缺限无法克服,各地不宜试行派驻会计制。不能借会计集中核算人员多、无法安排就实行派驻会计制,如果已经在试行派驻会计制的应立即进行纠正,没有搞的就不要再搞了,这才符合会计工作的“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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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1.委派财务总监的必要性和制度依据为保证经营者的行为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股东一般会通过指定财务总监,加强对创业企业的监管,并促进其运作规范化。风险投资公司作为特殊的股权投资者,其在企业创业与发展初期往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作为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风险投资公司在参股企业的谈判中,一般均会要求保留某些特殊权利,如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以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由风险投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正是这种特殊权利的表现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与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派驻财务总监也是有制度依据的。2.财务总监的作用(1)管理作用。首先强调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管理的职能,讲求规范,以“防”、“治”为监督的前提。风险投资公司所投资的项目大多是处于初创期或发展期的中小创新企业,在基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方面比较薄弱,有的企业还存在不规范运作的情况。风险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受时间和精力限制管理与监督企业财务工作的效果远不及派驻财务总监明显。而风险投资公司派出的财务人员一般只能审查或提出整改建议,监管力度显然不及财务总监。只有财务总监可以集中精力查找企业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从职能定位上看,财务总监直接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合乎职责。(2)监督作用。为了维护股东利益,在管理创业企业财务工作的同时,财务总监必须对经营管理层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通过建立联签和审批等财务制度对企业的财务运作进行有效的监控,以防止资金运作不当,发生重大浪费和损失。同时,通过审核查询,保证会计报表真实可靠,为风险投资公司进一步决策提供依据。(3)桥梁作用。风险投资公司与创业企业之间是一种投资与被投资的产权关系,经营者受聘于投资者,投资者靠经营者管理企业。财务总监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既起到了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又帮助经营者提高了管理水平;既及时向投资者反馈了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又协助管理者实施了有效的企业管理。3.财务总监的素质要求(1)具有高尚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风险投资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一般常驻创业企业,同企业经营班子共同研究并解决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但作为监督者,财务总监同时又必须向股东公正、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良好的人品和过硬的政治素养成为财务总监能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监督企业并自学维护股东利益的关键。在实践中,有的财务总监监督力度不够,其位不谋其政,甚至与管理层一道损害股东利益。困此,高尚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一名财务总监所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2)具备扎实的会计、审计、计算机知识,精通财务管理。较高的专业技能是保证财务总监有效工作的基本前提。财务总监不仅要熟悉全盘账务,还要具备经济、法律、税务、金融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把握企业发展的大局,更宏观、全面地判断企业面临的问题。另外,面对不断变化与更新的政策与企业的经营实践,财务总监还应善于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4.财务总监的工作权责(1)对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2)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及不规范的财务行为。(3)组织实施财务预算、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对企业投资、融资及资产、债务重组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根据制度规定,与企业总经理联合审批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支出、融资、投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担保贷款等事项。(5)拟定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关规定,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6)对财务人员有权提出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的方案,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工作岗位。5.派驻财务总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财务总监并不等同于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其职务定位应合理对待。有些人(尤其是企业的总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对财务总监的职务性质不清楚,认为财务总监是专门搞财务工作的,与一般的会计人员无异,甚至认为财务总监与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没什么分别。因此,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济活动、重大资金使用过程中,孤立财务总监,或干脆直接执行相关决策,财务总监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管理、监督权。这种观念,混淆了财务总监的性质,降低了财务总监的地位,不能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管理职能,削弱了财务总监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2)风险企业总经理与财务总监的关系的错误认识。创业企业的总经理一般会有一种倾向性认识,认为股东派驻财务总监就是来监督他,这种观点过于偏激和狭隘。财务总监固然有监督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权责,但同时也全面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协同经营班子把企业管好,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当然,对于总经理滥用职权行为和决策失误行为,财务决监有权也必须采取制止措施,并向股东汇报。(3)财务总监的双重身份与其职责的履行。财务总监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身份,其职位的特殊性客观上决定了与管理层在某些方面或某些时点上的观点冲突。如果财务总监总是以一名审计师的身份去查账,做事后的分析、汇报,就与真正意义上的财务总监的职责相去甚远。所以,财务总监要注意协调,把握工作的大局,与经营班子一起共商企业经营的大计,不能以自己独特的身份强力推行自己的财务管理方案。(4)财务总监的工作报酬独立性问题。为了保证财务总监客观公正的参与企业管理,更好地为股东利益服务,财务总监的个人利益应相对独立于所监管的企业,这样财务总监才能不受利益因素的干扰,更在程度发挥为股东及企业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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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要按照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应按股东出资比例对公司的成立、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进行详细规定,并按照章程执行。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所以,如果股东拥有足够的股份比例,可以通过董事会聘任经理,再由经理聘任财务负责人,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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