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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蜜到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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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城闸北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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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本规定办理会计业务。第四条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本系统的会计工作。第二章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会计管理干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其他会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二)负责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指导、考核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三)负责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下同)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四)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核发会计证。(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同级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等会计学术团体。(七)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工作。第六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会计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按规定建立稽核制度,配备素质较高的稽核人员。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八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应按《总会计师条例》设置总会计师,并保证其依法履行职权。第九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的数量,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状况,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第十条对会计人员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工作,不得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时,应查验会计证,无证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任免和调动一般会计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本单位的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的行政处分时,财政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有权宣布其决定无效,并令其纠正;对丧失原则、玩忽职守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建议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应按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并严格执行监交制度。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离。第十四条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向有关部门或并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必须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可靠、文字清晰简明。在会计年度内,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一致,不得变动。需变动时,应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于次年初执行。第十七条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第十八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记帐。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营业收入及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入帐。

河北会计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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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小贝贝

第一条为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有大型、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省、市(地)级医院和省级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省、市(地)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相当于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四条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工作中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三)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岗位基本操作规则。能够运用现代会计方法,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四)具备组织、管理、协调所管辖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能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主管或者成本费用核算、稽核、总帐报表等主要岗位的工作三年以上。(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五条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呈报专题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大型、中型企业确认证书等材料。第六条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业务素质考察,合格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任命或者聘任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免职或者解聘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七条对现在已设置副总会计师而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凡副总会计师符合第四条规定任职条件的,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确认为总会计师;对业务素质暂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由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程序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本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后,不再设置副总会计师。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下列工作:(一)负责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单位总会计师的人选进行政绩、业绩考核;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计人员上岗培训和任职期间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更新以及业务考核;维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三)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组织筹措资金,拟订使用方案。(四)负责组织成本预测,编制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五)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对本系统财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六)参与和组织本单位筹资、投资、成本和利润分配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七)参与金额较大或者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八)负责协调、沟通财务会计机构与单位行政领导和各职能机构的关系;协调、沟通本单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各环节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第九条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一)有权制止或纠正本单位、本系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处理。(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三)主管审批单位财务收支工作。(四)签署本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借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会计决算报表。(五)会签涉及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等。(六)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第十条对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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