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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财政部迄今为止发布1项基本准则和42项具体准则,最新的一项为2017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框架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由一项基本准则、42项具体准则和准则指南构成。其中准则指南包括会计准则解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由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财务报表、外币业务、附则等组成。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基本准则提纲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报表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十一章内容。
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应用指南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准则进行强化,解决实务操作,包括具体准则解释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
参考资料: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HaoRen19990828
小企业会计准则如下:
小企业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1、规模小,投资少,投资与见效的周期相对较短,同样投资使用劳动力更多。
2、对市场反应灵敏,具有以新取胜的内在动力和保持市场活力的能力。
3、小企业环境适应能力强,对资源获取的要求不高,能广泛地分布于各种环境条件中。
4、在获取资本、信息、技术等服务方面处于劣势,管理水平较低。
为了促进小企业发展以及财税政策日益丰富完善,形成以减费减免、资金支持、公共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关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鼓励提前执行,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实施意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其在制定方式上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上又兼具小企业自身的特色,尤其在税收规范上,采取了和税法更为趋同的计量规则,大大简化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在利税影响因素方面,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也有了具体的改进。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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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有了根本性变化,主要特点和突破有:第一,新准则只允许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新所得税准则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求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注重暂时性差异,因而能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二,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等新概念。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的期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根据该差额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第三,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纳税影响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但在新准则下,暂时性差异产生的纳税影响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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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其在制定方式上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上又兼具小企业自身的特色。尤其在税收规范上,采取了和税法更为趋同的计量规则,大大简化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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