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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是指销售收入扣除主营业务的直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其中的直接成本不包括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收等。已售产品的毛利润计算公式为:毛利=销售额-已售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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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孩,认识了一个她认为可以一辈子依靠的男人。但她一直没有看清楚,这个男人却是毁了她一辈子的人。她一直死心塌地为那个人不惜牺牲自己的前途,在前几天,听任男友的指使,身为公司出纳的她,偷窃了公司40万现金。我的朋友是公司的最大股东,所以在处理上比较有发言权。在他看到了女孩父亲在最后期限前为了借钱还款不惜向人下跪时,他的心一下软了。他一向把员工当做自己的家人,出了这样的事,他非常痛心,也在自责。他说,看到那个女孩悲苦的父亲的第一眼,他的心就硬不起来了。他想听听,如果别人遇到了这样的事,会怎么处理呢?会不会放那女孩一马呢?他一点也不想毁掉女孩的未来,财务人员偷盗现金是罪加一等的,一旦报案至少要判几年。但他又因不能治那女孩男友的罪而气愤。这事,不向司法部门举报的话,好象是放过了犯罪分子,并且也不知对女孩的未来到底是利是弊。他现在就是这样做了,放过了那个年轻的出纳。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处理呢?非常想听听你们的意见。谢谢每一个看完并回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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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以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毛女士利用职务便利,扣取占有公款13.4万余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毛女士如数返还该笔钱款并办理财务账册移交。12月9 日,在法院组织下,毛女士返还了该公司2006年度明细账,法院遂一审判决某公司返还钱款之诉不予支持。 毛女士2005年1月受聘担任某公司的财务,后兼任会计出纳工作。2007年5 月11日,公司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毛女士不要再来公司工作,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同年10月中旬,某公司以毛女士占有公司钱款15万余元,要求返还而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裁定认为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该特殊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驳回了该诉请求。 2008年2月起,该公司通过书面及手机短信方式,要求毛女士来公司办理移交,毛女士回复因意外骨折无法如约。同年5 月5 日,毛女士也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该公司,不愿意与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公司于同年5 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毛女士办理财务账册移交并返还财物。3 天后,仲裁委作出决定书,称该请求事项不属仲裁委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某公司对此不服,于同年5 月27日向法院起诉称,在毛女士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期间,占有了公司钱款13.4万余元要求返还并办理财务交接。 法庭上,毛女士辩称从未利用职务之便,扣取占有公司现金,且诉讼超过了申诉时效。 法院查明,在2007年8 月17日,该公司以毛女士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法侵占公司资金7 万余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一周内即答复,毛女士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2008年4 月上旬,该公司再次以毛女士任职期间虚列支出等,侵吞公司财产14万余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再次答复不受理。 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提起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本案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7年5 月11日解除,即使某公司先以一般民事纠纷时效起诉,但在收到二审法院的裁定之日(即2008年1 月18日)起,就应知道双方纠纷属劳动争议,应从该日起60天内提起仲裁,而某公司直至2008年5 月12日,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已超过了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毛女士意外骨折,并不影响公司向仲裁机关请求权利救济,公司因超过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 该公司为证明毛女士占有公司钱款,所提供的暂支单、收条、付款凭证、现金明细账、员工上下班交通费明细表、提现明细表、收据、银行对账单、2006年1 月-12月现金支出汇总表等证据,均不能证实毛女士由有侵占公司钱款的事实。某公司要求毛女士作财务账册移交的请求,经某公司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从公安机关调查获悉,保存在毛女士处有公司2006年度明细账及现金流水账,在法庭组织下,毛女士已将2006年度明细账原件交还于某公司。对于现金流水账,毛女士表示不是正规的财务账册,而是为了保护自己所登记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已遗失。法院以为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毛女士处的就是公司现金流水账,现毛女士予以否认且已遗失,法院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遂法院作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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