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hui123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存在挂名股东的公司中股东资格的确认1.不论是否实际出资人,凡是通过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证明自己股东资格的股东,就应被推定为公司合法股东,和其他股东一样,依法享有股东权益,有权在公司赢利时分取红利。同时,也应该履行出资的义务,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至于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的借款关系,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通过另外一个诉讼去解决。2、为了规避法律而挂名。此种情况分两种情况来分,如果内部股东发生矛盾,则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否认股东资格的存在。如果公司与外部发生矛盾,如债权人追债等,这种情况则承认挂名股东的资格。同时,由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后期公司有债务纠纷,是需要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淡粉浅蓝
名义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经与名义出资人协商达成一致,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以相应份额权益股东的身份出现。1.股东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一般而言,实际出资人会同名义股东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主要应涵盖股东权益、责任分担等事宜,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产生相应效力,但该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外(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效力。 3.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同公司其他股东方的关系。如果公司成立有效,遵循实质主义规则,确认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并履行股东义务,但如果隐名出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则认定行为无效,则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依照无效合同条款执行。4.名义股东同第三人的关系。无论公司是否成立有效,依照形式主义规则,名义股东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beetleleon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您如果只是担任该公司的挂名监事,不做法人也不做股东,那您是不会存在任何风险的。
监事,其实就是股份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也被称为“监察人”。
监事的主要岗位职责就是负责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原则上来说,监事的权限最主要的就是受监事会主席委托,行使对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通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若监事任期届满,公司可以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补选,连选则可以连任。若监事任期届满且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2、负责对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负责股东会决议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4、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5、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公司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6、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7、允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8、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9、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10、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11、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时,允许其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12、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由此可见,一家公司的“监事”,拥有较大的权限,也对公司的合法运作负有极为重要的监督责任,但是只要不是该公司的法人或股东,挂名监事就不会有任何风险。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
如果您对注册公司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共同探讨
0密星猛龙0
一、挂名股东承担什么责任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挂名股东承担什么责任二、挂名股东是否可以享有股东权益1、挂名股东是可以享有股东权益;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2、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条件如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等,形式要件如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记载、在工商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等,因此从理论上说,任何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欠缺都会导致股东资格的无法取得。所以,只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文件证明(诸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挂名股东出了资;第二,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证明上有挂名股东的名字,则不管事实上该挂名股东是否出资,就应该推定为该挂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并确认该挂名股东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三、挂名股东协议怎么写挂名股东协议甲方:乙方:甲方投资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作为挂名股东,是公司工商登记的名义上的出资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2、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出资人,没有实际出资,承认在公司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投入的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权利。3、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甲方行使,甲方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及履行其他应尽义务。4、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5、乙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6、公司需要变更股东时,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支付乙方因此产生的劳务费用。7、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签字,见证后生效。8、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日期:日期:
飞天之梦想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第十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做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6.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做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做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第十七条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第十九条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二)变更后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8),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或者换发执业证书后,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因合并或者分立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由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第三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四)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七)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迁入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30日内与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的移交手续。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还应当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抄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十七条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第三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附表10)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复印件。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二)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四)被依法宣告破产;(五)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六)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第四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11),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第四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并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后,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终止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应当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及被聘用的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第四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第五十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调阅的有关材料应当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第五十一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第五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公告。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3);(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14);(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将该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第五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汇总,并于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表述的。第五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所;(二)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三)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四)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只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六)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七)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业务;(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下达关注函等方式进行处理或移送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第六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第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后合伙人或者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转入该所手续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手续的;(三)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不实施统一管理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十条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备案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有关申请材料规定中所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均包括所有记录页的复印件。第七十三条境外人员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同时废止:《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财会协字〔1997〕46号)、《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财法字〔1998〕1号)、《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23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35号)、《财政部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协字〔1999〕140号)、《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2000〕27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2000〕28号)、《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017号)、《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批复》(财会〔2001〕1014号)、《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01〕1024号)。附表: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略)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略)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略)4.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略)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略)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略)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略)8.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略)9.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略)10.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略)1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略)1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略)1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略)1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略)
apple樱子
整改通知书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接触并使用通知的人越来越多,法规性文件经有关部门制定以后,需要用通知的形式予以发布。还是对通知一筹莫展吗?下面是我整理的整改通知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_____:
依据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现物业管理中心于_____月_____日对你公司现场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一般)隐患。请接此通知后于_____月_____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状况于
_____月_____日内送物业管理中心申请验收。
___物业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工地名称: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检查情景及整改要求
1、ZH_5圆形接收井1500mm洞口斜加固筋过长,和设计相比出入过大,要求立即整改!
2、ZH_5圆形接收井660mm洞口横竖钢筋仅有1200~1300mm,与设计不符,要求立即整改!
3、ZH_3圆形工作井井刃脚水平筋搭接加固过长,当一圈另两个搭接75~80mm时,还要长1m左右,属加工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4、ZH_27圆形接收井池壁水平筋搭接过长,每个搭接比设计要长20~30mm.(注:具体情景见附图)
惩罚措施
1、规定期限不处理,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进行罚款视情景而定,最低不少200元。
2.拒绝整改签字的,只要检查问题真实存在,可停止现场施工!
整改期限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天
检查人员: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检查单位负责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纳税人识别号422 ××× ):
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20xx年1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限你(单位)于20xx年×月×日前予以改正。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武穴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二0xx年六月十六日
xxx县中心敬老院:
xxx5年5月26日上午,县民政局联合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残联、县安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现将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进行整改。
一、存在安全隐患
(一)楼道内未安装应急照明灯;
(二)未安装室内消防栓;
二、整改意见
(一)安装消防栓;
(二)楼道内安装应急照明灯。
以上存在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请你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尽快制定整改措施,近期必须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景报局办。
xxx县民政局
xxxx年5月27日
级部(学部):
在学校x月x日x时组织的安全检查中,你级部(学部)存在下列安全隐患:。
为确保学校安全,请于x月x日前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并填写《回执》报学校安全科。学校会在适当时光回访检查。
X初级中学安全工作委员会
年 月 日
结合清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我校食堂监督意见书及学生就餐出现的问题,现将食堂内近期存在的问题通知如下:
1、存在问题:未上墙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安全组织。
2、存在问题: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
3、存在问题:未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台帐记录。
4、存在问题:有消毒设施,但无记录。
5、存在问题:饭菜未留样(并标明名称、时间)。
6、存在问题:操作间未设防蝇灯、垃圾筒没盖,生、熟没有明显标志。
7、存在问题:洗菜不干净,卫生很担扰;
8、存在问题:菜品种单一,不新鲜,每天都重复。
9、存在问题:消毒柜消毒时间太短,碗筷上取出用时还有水珠。消毒形同虚设;
10、存在问题:打的菜数量太少,不够学生吃。
以上问题请立即整顿解决,配合上级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共同营造食堂良好的就餐环境,提高学生的就餐意愿和认可度。情况严重者,造成的所有损失由食堂方负责。若由食物中毒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堂方全权负责发生的一切后果,并解除一切学校与食堂方的一切协议。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学校和食堂各一份。
特此通知!
食堂方签字:
20xx年5月28日
致:________________
贵公司在进行装修过程中,有以下内容违反了本步行街装修管理规定
现为维护本步行街及贵公司的利益和楼宇安全,本司促请贵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自行整改上述违规工程,待本公司专职人员验收后方可进行余下工程。逾期未整改者,本司将采取强制措施,所需费用由贵公司支付。
多谢合作!
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xx步行街物业管理中心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单位名称:XX
为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技术事故发生,保证企业正常运行和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公司风险分析小组于20xx年x月x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下列安全隐患,特给你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望接此通知书后必须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将整改情况于20xx年x月x日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报告我科。我科将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填写“复检结果评价书”存档。逾期不整改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全隐患整改内容:XX
整改单位负责人(签字):XX
安全主管经理(签字):XX
安全科(盖章):XX
签发日期:20xx年x月x日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x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8号),我厅组织检查组于x年6月30日至7月11日,对你所x年度和x年1至5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及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x年3月13日,你所出具的“哈密星鑫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x〕第034号),注册会计师对“现金”年末余额31,642.50元,未进行盘点,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为32,226.06元,未进行函证,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和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x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哈密市骁麒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x〕第26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646,212.02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2,165,600.30元,未实施函证程序及替代程序,未获取或编制账龄分析表,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x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哈密市骁麒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x〕第26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7,334,088.36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实施实地检查程序,未查阅资本支出预算、相关会议纪要,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x年3月13日,你所出具的“哈密星鑫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x〕第034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为1,800,000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性程序,未与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账项核对。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x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哈密市骁麒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第26号),注册会计师对“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305,230.29元,未予关注。经查,截止x年12月31日,该公司仍在筹建期,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账务处理错误,注册会计师未进行调账。
上述3至5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二)审计报告正文不规范
经抽查,x年1月1日至x年4月30日你所出具的哈密市骁麒矿业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正文中“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描述不规范。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规定。
(三)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x年3月13日,你所出具的`“哈密星鑫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第034号),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年末余额39,242,290.51元,在工作底稿中标注“受时间及客观条件,企业未提供函证及借款合同,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意见与工作底稿意见不一致。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一)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一致
1.x年3月5日,你所对“新疆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x〕第024号),留存的审计报告有明显的改动痕迹。经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第024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留存的审计报告与发出的审计报告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一致。
2.x年4月21日,你所对“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x〕第053号),留存的审计报告有明显的改动痕迹。经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第053号)中“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为1条,留存的审计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为2条。留存的审计报告与发出的审计报告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一致。
上述1至2项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验资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x年1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新万鹏验字〔〕第005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变更注册资本审验时,验资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完整,未约定收费金额,验资报告上无注册会计师签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五)验资收费”和第二十二条“验资报告应包括下列要素……(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的规定。
(二)验资报告获取的证据不充分
1.x年1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新万鹏验字〔〕第005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变更注册资本审验时,未获取被验资单位最近一期会计报表,未获取法人股东出资前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x年1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国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筹)”验资报告(新万鹏验字〔〕第006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设立注册资本审验时,未获取法人股东出资前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上述1至2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四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的规定。
三、保持设立条件存在的问题
你所股东代黎民,出资5,000元,出资比例1%,经核实现为昆仑银行吐哈分行鄯善石油支行行长;股东李根平出资2,000元,出资比例0.40%,经核实现为国投新疆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述两名为挂名股东。按照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少于5名股东的要求,已达不到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和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规定。
四、审计收费存在的问题
x年1月至x年5月,你所共出具审计报告195份、专项审计报告43份、验资报告78份,经查实:有121份审计报告、39份验资报告业务收费低于或高于指导价20%以上。
违反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新计价费〔20xx〕1942号)“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的规定。
五、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x年1至12月,你所从“管理费用”预提劳务费155,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当期未作纳税调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1,00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责令你所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一)对质量控制和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二)对设立条件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在两个月内辞去挂名股东人员,并按照规定补充缺失的股东,同时将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三)对未按标准收费的问题,要求你所今后严格按照《x区注册会计师对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收费标准控制在上下浮动20%以内。
(四)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责令你所依法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补缴税款31,000元。
请你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相关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x区财政厅
x年10月28日
________车间处室:
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隐患、缺陷,必须定专人、定措施,在_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限期完成整改。
特此通知
安全环保处
xx年xx月xx日
通知部门签名:xxx
被通知部门签名:xxxx
宿舍全体成员:
经检查,发现您的宿舍违反了《xxxx股份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请于通知下发后一周内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将给予元罚款,谢谢合作!
宿舍成员签字确认:
复查验收情况:
xxxx人力行政部
年月日
x有限公司等117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你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x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闽通信监管〔〕1号)的规定和要求,于20xxx年3月31日前报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材料.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单位,我局可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时改正的,为经整改年检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年检结果和处罚情况将在经营许可证附件《年检和违法记录》中记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现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并于20xxx年4月20日前提交经营许可证年检材料.逾期我局将依法予以年检不合格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增值电信运营企业信誉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0xx年4月9日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近期对你公司营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营业部存在的问题
1、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完善;
2、部分客户开户资料不完整,存在一人开立多个资金账户,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股票账户的情况;
3、与银行签署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存管协议不完整;
4、营业部清算日志记录不连贯,内容不完整,无清算人员签字;
5、通过检查柜面系统发现,存在为客户开通透支权限的情况,存在一客户透支的情况;
6、部分机构客户取款无相应代理人信息,部分客户限额以上取款未经审批,经四路营业部大额取款审批单不规范,仅有流水台账;
7、个别客户办理强制取款业务,且没有相关审批手续;
8、营业部在权限配置及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电脑部系统管理人员有部分业务权限;超级用户两人同时拥有密码;高风险业务权限如股东代码转移仅交易部经理签字即可使用,部分证券红冲蓝补无相应审批手续;人员调整岗位后未能及时调整柜员权限设置;开户岗、资金岗实质单人单岗;清算人员兼任财务人员等等;
9、存在未经证监会批准的银证通业务;
10、营业部面临转岗人员较多,不利于员工稳定。
二、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你公司须督促济南两家营业部进行以下方面的整改:
1、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并督促营业部严格执行;
2、进一步加强账户资料清理工作;
3、尽快与相关银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存管协议;
4、进一步梳理营业部权限配置及使用情况,堵塞风险漏洞;立即取消客户透支权限,对限制类权限要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5、督促营业部暂停银证通业务,并制定计划逐步清理;
6、妥善处理大量员工转岗问题,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并且制定处置风险的预案。
你公司须于xx年xx月xx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在适当时机对
上述两家营业部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本次检查是例行的现场检查,上述结论不代表我局对你公司营业部其它情况的实质性判断。若上述两家营业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此次检查未发现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117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你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闽通信监管〔20xx〕1号)的规定和要求,于20xx年3月31日前报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材料。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单位,我局可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时改正的,为经整改年检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年检结果和处罚情况将在经营许可证附件《年检和违法记录》中记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现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并于20xx年4月20日前提交经营许可证年检材料。逾期我局将依法予以年检不合格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增值电信运营企业信誉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xxx省通信管理局
20___年4月9日
xx县中心敬老院:
xx年5月26日上午,县民政局联合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残联、县安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现将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进行整改。
一、存在安全隐患
(一)楼道内未安装应急照明灯;
(二)未安装室内消防栓;
二、整改意见
(一)安装消防栓;
(二)楼道内安装应急照明灯。
以上存在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请你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尽快制定整改措施,近期必须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景报局办。
xx县民政局
20xx年xx月xx日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