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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义小红累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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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huiguan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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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两种不同的税务会计模式评析由于国家法律体制的性质、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税务会计模式。当今世界,有以下两种最典型的税务会计模式。(一)英美税务会计模式该模式的典型特征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纳税事项通过税务会计另行处理,从而税务会计也独立于财务会计。这种模式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有三点:1、法律体制的性质。英美国家的法律体制依赖于为数不多的成文法,由法院对其进行解释,借以建立大量的判例法来补充成文法。这种法律体制具有灵活性并注重判断,不可能制定包罗万象的法规来规范公司的会计行为。2、企业组织形式。英美国家的企业组织形式以股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为主,遵循公认会计准则,为投资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成为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3、会计职业界的力量。英美国家强大的股东集团也促进了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会计职业界具有强大的力量、规模和能力。英美会计模式由于财务会计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不受税法的约束,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公允、真实,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股东、债权人和企业管理当局的决策需要,但这一模式增加了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二)法德税务会计模式该模式的典型特征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二为一。税法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有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因此,法德会计素有“税收导向会计”之称。这种模式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法律体制的性质。法德具有成文法的法律背景,其法规试图包容所有的不测事件,严格制定了资产计价、收益计量和报告格式等各个方面的规范。法国会计与法律的关系更为密切。2、企业组织形式。法国以小型家族企业为主,德国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由银行拥有或控制,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对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相对较弱,会计的主要目标是满足政府税务管理的要求。3、会计职业界的力量。法德由于缺乏强大的私人股东集团对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远远小于英美国家,会计职业界的力量、规模和能力都较弱。会计制度均由政府制定,这为会计与税法的协调提供了条件。法德会计模式以税收为导向,突出特点是为政府税收管理提供便利,且核算简化、成本小,但不能满足股东、债权人甚至企业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二、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是同一主体,企业会计成为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工具,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二为一是历史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股东和债权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会计准则体系,力求用会计准则协调企业与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关系。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具有不同的目标和管理要求,硬性追求两者的协调,只能是会计准则服从于税法的要求,严重破坏了会计准则的规范性。在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会计受税法的影响仍很大,限制了快速折旧、坏账准备等稳健原则的贯彻。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法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就是明证。这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我国应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模式,但并非采取英美国家的税务会计模式,而应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背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1、税收制度的特点。英美国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单税制体系,因此,他们的税务会计实际上是所得税会计。而我国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体系,不仅所得税方面针对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在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上也存在差异及调整问题。2、会计准则的特点。英美国家会计准则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与税法不存在主动协调的问题,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较大,而我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存在着与税法主动协调的可能性,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不会像英美国家那样大。3、过渡阶段税务会计模式的特点。在会计制度和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开始向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方向转变,处于过渡阶段。人们的思想、观念、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一方面受到传统模式的影响,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项时,不能根据自身的理财环境作出判断,多少会受到税法的束缚;另一方面,过渡模式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这与已属成熟阶段的英美税务会计模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税法导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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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elababy今

税法是一种法律主体。税务会计是服务税务的一种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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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度向上傾斜

不一定是这样,原则上是看你的实际需求了,会计法和税法这两者之间本来就有差异性。如果仅仅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有些东西(比如最常涉及到的业务招待费)无论公司发生多少,只要实际发生了那一定就是要入到相应的科目。至于税法上要求的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做超额的调整。但是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看就要另当别论了。

306 评论(15)

妩媚的撕纸座

会计的法规制度对我国会计工作的影响是方向性的。税收对会计的影响,往往与法律对会计的影响分不开,税收通过法律发挥作用,法律保障税收的执行,但它对会计的影响的着重点不同。法律规定会计“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 税收则引导企业及其会计"怎样做”,从而影响企业及其会计的具体行为。例如,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实务中允许存在合理差异时,计计量模式的选择必须遵循分别反映的原则,否则,两者之间的差异将无法揭示出来。因此,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是调节性的。企业决策者则要求在国家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地某些会计政策的选择,如选择会计原则、会计程序会计方法等。但会计的规范、计量方法、处理方法等也反作用于法律、税收和企业决策者。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一定独立存在,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税务会计的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务筹划的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财务会计的方法计算、调整,并做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财务报告之中。对以税法为导向的小企业会计,不对外提供会计报告,两者融为-体.其会计可以称为企业会计或税务会计。两者区别:两者除目标不同、对象不同外,要还有以下区别。1.核算基础、处理依据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存在不少差别,中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收益的实现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因为计算应税所得是要确定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这与财务会计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相矛盾的。财务会计只是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应该认为是正常现象。税务会计既要遵循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守与税收法规不相矛盾的财务会计处理一般原则。2.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税收法规中包括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强调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不同。各国所得税法都明确规定法定收入项目、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及其金额的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两者金额之后,其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会计以此为法定依据,但在实际计算时,要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调整为应税所得。当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与税务会计汪一致时, 财财会计的核算应服从税务会计的核算,使之符合税法要求。能消失,因为两者的目标不同。此外,承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实际上是承认政府有权对纳税人的非经营收益等进行确认和征税的问题。抹杀两者之间的区别,可能对征纳双方都无益的。因此,既不必要求对方适应自己,也不必自己削足适履云符合对方。应该各自遵循其本身的规律和规范,在理论上不断发展息自己,在方法上不断完善自己,更好地体现各自的具体目标,共同为企业的整体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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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maosir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法制进程的加快,人们将越来越多地运用税收筹划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将越来越成熟,并成为企业理财和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本文就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做了相关探索。 【关键词】会计核算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负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会计制度是制约会计行为人及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的总和。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背景不同,按其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可以分为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和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两大类。现代税收的计算和缴纳,都离不开会计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即使对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下,虽然其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是为投资人、债权人服务的,但其对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程序和方法,也同时是按税收制度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和应税所得的基础和前提,甚至在有些国家的税收制度中直接认可会计的某些计算程序和计算方法。从另一方面看,就是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下,其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也不一定与税收制度完全一致,也存在某些差异。 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与税收相互分离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制度如有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相协调的,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 三、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一)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无论卖出与否、获利与否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销售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预收货款方式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付货物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二)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 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 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三)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以下举例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四)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四、结论 在企业税收契约中承认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某些原则和方法,允许进行某些会计政策选择,以及能够利用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在税收契约的执行过程中,理性的企业(纳税人)都会具有强烈的意识,即充分利用其与征税方的会计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对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税务筹划,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业会计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其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其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是作为真正的独立实体的必然要求。所以在会计核算方法选择中就有一定的技术要求与策略。 参考文献: [1]赵丽娟.所得税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07. [2]朱志瑾.浅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核算变化.经济师,2008,10. [3]张浩波.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的核算.管理与技术,2007,04. [4]周晓东.企业所得税核算若干问题探讨.时代经贸,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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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Journey

没有明白你的意思。是要避税吗

158 评论(13)

我是乾宝宝

参考文献:[1]赵丽娟.所得税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07.[2]朱志瑾.浅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核算变化.经济师,2008,10.[3]张浩波.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的核算.管理与技术,2007,04.[4]周晓东.企业所得税核算若干问题探讨.时代经贸,2008,0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法制进程的加快,人们将越来越多地运用税收筹划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将越来越成熟,并成为企业理财和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本文就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做了相关探索。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负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为目的的经济行为。二、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关系会计制度是制约会计行为人及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的总和。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背景不同,按其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可以分为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和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两大类。现代税收的计算和缴纳,都离不开会计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即使对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下,虽然其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是为投资人、债权人服务的,但其对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程序和方法,也同时是按税收制度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和应税所得的基础和前提,甚至在有些国家的税收制度中直接认可会计的某些计算程序和计算方法。从另一方面看,就是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下,其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也不一定与税收制度完全一致,也存在某些差异。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与税收相互分离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制度如有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相协调的,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三、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一)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无论卖出与否、获利与否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销售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预收货款方式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付货物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二)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三)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以下举例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四)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四、结论在企业税收契约中承认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某些原则和方法,允许进行某些会计政策选择,以及能够利用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在税收契约的执行过程中,理性的企业(纳税人)都会具有强烈的意识,即充分利用其与征税方的会计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对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税务筹划,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业会计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其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其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是作为真正的独立实体的必然要求。所以在会计核算方法选择中就有一定的技术要求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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