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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女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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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fan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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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国会计市场当代国际经济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新现象,就是服务贸易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发展。随着现代科技和商贸的迅猛发展,会计业已经进入世界贸易范畴。关贸缔约国谈判乌拉圭回合把会计列为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的行业之一,要求各缔约国开放会计服务市场,并给予国内会计行业同等地位的国民待遇。本文在介绍WTO关于会计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促进中国会计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一、WTO关于会计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一)会计服务贸易的界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s in Services,即GATS)是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文本中的一项服务部门国际化的综合性文件,其中会计服务是GATS的重要内容。会计服务包括会计与审计服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会计账目审阅服务、财务报表编制服务、其他会计服务)和簿记服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具有深厚资信的会计公司除提供上述两类服务外还广泛从事税务咨询、管理咨询、制定规则咨询、合并或破产咨询、投资谋略服务等。变幻莫测的经济环境和服务需要的多样性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多种会计服务,而且其种类范围还在不断地扩大。(二)《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和《关于会计服务业国内规章方面的守则》为更大程度地开发国际会计市场,使会计服务能冲破各种障碍,实现会计服务国际化,使会计业进入贸易范畴,1997年5月和1998年12月WTO的服务贸易理事会分别颁布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两个重要文件:一是《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二是《关于会计服务业国内规章方面的守则》。《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的目的是督促各国政府就会计专业资格相互承认达成协定,以促进会计服务贸易的发展。由于各国在教育、考试、经验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多边基础上的相互承认难以达成,而双边或区域性协定经过协商谈判较易达成。一旦实现双边或区域性协定,就可拉动多边协定最终实现更为广泛的多边协定。因此,GATS允许双边或区域性协定,并将其视为非歧视性原则的一个背离。1994年WTO成立专业服务工作组,进行了一项题为《冲破会计国际服务障碍》的调查,其中就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认定和要求、技术标准、透明度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专业服务工作小组依据WTO提出的《部长对职业服务的决定》,以及《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督促各国政府就会计专业资格相互承认达成协议,将完善会计职业多边约束机制作为优先考虑的议题,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会计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对那些已对会计服务业作出承诺的所有成员方进行纪律性约束,WTO服务贸易理事会1998年12月14日又颁布了《会计服务业国内规范守则》。该守则针对各国内部资格认证要求、许可条件及程序、国内特定技术标准及专业资格条件与程序的透明度等提出具体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些国内规则构成对会计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障碍,扫除WTO成员国在会计服务自由化与国际化上的壁垒。二、中国会计市场的发展对策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和国际接轨的序幕已正式拉开,会计服务业的国际化和会计服务贸易自由化将带给会计服务业许多挑战。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会计服务的社会化有了长足进步,但与国际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为更好地发展我国会计市场,提高会计服务业的竞争力和整体水平,应采取以下对策:(一)充分利用WTO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做到扩大开放与有效保护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开放会计服务市场。首先,利用GATS中的“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不对称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有计划地逐步开放会计市场。我们应当利用GATS中的相关规定,坚持对等、互惠、逐步开放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我国会计市场,避免国内会计服务业过快介入国际竞争,给予其成长壮大和积蓄力量的时间和机会。其次,根据GATS和相关文件中的具体条款,在国内法规和相互承认条款、特别是技术标准、资格认定、执业许可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以控制市场开放程度。根据《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或安排指南》,各国可以建立一套自己的会计专业资格认证标准。我国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加强对国内和境外会计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国内的会计服务业清理、规范和整顿,在此基础上与其他缔约方达成协议,确定开放的时间、地点和限制,争取主动,把冲击和影响减到最小。(二)建立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强化规则意识,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首先,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制定诸如《反倾销法》、《反补贴法》、《政府采购法》、《产业认证法》、《保护国内产业法》等我国尚无的法规,健全我国的法规体系,使国内经济贸易活动做到有法可依,使会计工作法律环境得以完善。其次,建立起以《会计法》为核心,以会计法规、会计技术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监督管理体系为主体,以完备的会计法律体系做保障,完整、协调统一、切实可行的会计法规体系,并与国际协调。再次,按照国际规范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并且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细则》,以避免对《注册会计师法》产生不准确的解释。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及国际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通过听取专家、学者以及部分省市的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使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与行业管理需要,并与国际管理接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三)行业协会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建设。一是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地协会的建设,并赋予其应有的职责。主要有:负责监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设立、执业的有关事宜;拟订执业准则、规则、行政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监督境外从业人员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办理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等。这使行业协会与各国的会计师公会一样,在行业监管中成为强有力的自律机构,并且注意强化其服务意识,开拓服务领域,做好信息咨询、执业指南、国内各省市事务所业务合作、国际会计联络交流等工作,改变单纯监管等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运行机制,如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二是加强协会监管机构建设。行业监管工作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协会内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目前协会组织的监管检查工作,绝大部分是依靠事务所的专业力量,这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协会自身监管人力和技术力量。各级协会要重视监管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协调能力强、勇挑重担的监管队伍,提高协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率。三是改进行业协会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随着政府对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行业协会将完全承担其行业管理职能,因此行业协会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必须进行相应转变。具体体现在:改变行政管理的方式,根据中介行业的特点,发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委员会制度;增强管理政策透明度,统一管理尺度,提高对行业工作的监督约束力;突出和强调协会的服务意识,抵制官僚作风,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执业机构应对各项挑战;立足专业研究与行业宏观政策制定及组织实施。(四)深化会计师事务所改革,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一是实施规模化经营,增强执业中介机构的竞争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步骤地推动会计服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兼并和联合,尽快建立起一批能够形成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能与跨国会计公司抗衡的大型会计公司,从而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为会计师事务所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二是扩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和执业领域,走多元化经营之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国际会计市场上有所作为,在提高传统审计业务质量、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拓新业务,必须积极向咨询服务和代理服务领域拓展,实行业务多样化经营战略。(五)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立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体系。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专业人才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与大专院校合作培养注册会计师人才的项目。应积极拓宽高级会计人才的引进渠道,除了注意国内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外,还应积极实行优惠政策,吸引海外学子以及在国外知名会计公司工作、获得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高级人才回国发展事业,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为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还应积极储备工商管理、电子商务、环境保护、内部审计、保险精算以及法律等多方面的人才,形成人才层次复合化,知识结构多元化的格局,为未来多元化服务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必须建立起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体系,以法律形式强制会计人员在职培训,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质量,在国内外两个会计市场上获得更多的主动权和更强的竞争力。「参考文献」1.刘明辉、薛清梅,《会计服务国际化与中国CPA的发展》,《财务会计园地》,2002.5.2.李爽,《中国会计服务市场面对WTO的对策》,《财务与会计》,2002.1.3.胡春光,《WTO对会计市场的影响》,中国财经报,2000年3月2日第二版。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WTO信息查询中心,http://www.wtoinfo.net.cn.5.《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积极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代管理科学》,2002.4.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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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zhen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下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同时废止。财政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荐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或其他工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四条、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保证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审核人员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应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六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第七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第八条、审该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干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第三章  审核计划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一)、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二)、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四)、工程价款结算情况;(五)、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六)、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第十二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第十三条、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三)、合同、协议;(四)、施工图或竣工图(五)、工程量计算书:(六)、材料费用资料;(七)、取费资料;(八)、付款资料;(九)、有关证照;(十)、施工组织设计;(十一)、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十二)、隐蔽工程资料;(十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十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第四章  审核实施第十四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第十五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二)、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四)、补充合同的内容。第十六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结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三)、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除重点审查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一)、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三)、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四)、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五)、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六)、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七)、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八)、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九)、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十)、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通过委托人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一)、分部或分项工程;(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六)、预留的尾工工程;(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一)、变更工程设计;(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设备;(三)、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五)、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六)、提高或降低标准;(七)、计划外工程项目;(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第二十条、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第二十一条、审核人员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以判断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一)、对预算、结算有重大影响的;(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分项工程;(四)、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需要换算的。第二十二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没有责任专门就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发表意见。第二十三条、审核人员通常应当就审核后的意见与委托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形成审核结论。经会审后,如果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结论无异义,审核人员应提请其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第五章  审核报告第二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工业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第二十五条、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二)、收件人。收件人不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的全称;(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核范围、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六)、报告日期。审核报告日期是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确认和签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日期;(七)、附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第二十六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第二十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第二十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支付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第三十条、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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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116 评论(8)

我是豆豆豆逗

注会应该是在本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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