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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可以考的证件很多 在专科是本科 什么专业的 会计证 初级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英语等级证书 计算机等级证书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也有关于电子可是机电类的证书 等等 很多证件都可以考 但有些是有学历与工作年限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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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考生可以在考前十天打印初级会计准考证,初级会计准考证打印入口是“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考生们可以在浏览器内直接搜索网站名称进入,或者输入网址进入。考生须在规定打印准考证的时间内,登录上述网站,并且找到“准考证打印”入口,按照要求打印出初级会计准考证。初级会计职称
打印初级会计准考证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初级会计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还是挺多的,高顿小编整理了几条比较关键的,大家一定要仔细看一看!
第一条:务必在准考证打印时间段内登录官方网站下载并打印好准考证,未在规定打印准考证的时限内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视作自动放弃考试。
第二条:打印准考证时,须清空页眉、页脚,页面边距设置为0。
第三条:初级会计准考证上的相关信息必须和身份证一致,不然无法进入考场答题。
第四条:考生务必保存好初级会计准考证,以免后期成绩查询或证书领取需要准考证。
初级会计证的含金量有多高?
为什么初级会计能及万千宠爱于一身呢?必须是因为它值得!然而在报考人数不断上涨的同时,考试通过率并未随之增长,而是保持在年均20%以内,这一数据表明虽然报考人数逐年增多,国家也并没有因此在考试难度上妥协,也体现出了初级会计证的含金量,那么初级会计证的含金量还体现在哪些方面呢?高顿小编来和大家详细说一说。
1、就业保障好
自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后,初级会计考试一改曾经夹在中级会计考试与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尴尬地位,摇身变为会计类“真香”证书。尤其是对于会计专业学生而言,毕业前考下初级会计证无疑是最明智的选择啦。其原因是刚毕业缺乏社会经验,有初级会计证的加持会大大地弥补了简历中的空白,为HR对你能力的判断提供了核心依据,也就更容易获得offer啦!
2、转行优势大
择业就好像一座围城,里面的人想出去,外边的人想进去。传说中的“学一行,恨一行”,让不少人对本专业内容避之如蛇蝎,但却对别的专业内容非常感兴趣,所以相当一部分毕业生都有面临转行的抉择问题。会计行业也因其门槛低、工作稳定、职业发展空间大等因素成为了大部分转行人员的首选。
3、薪酬价更高
就拿会计行业最基础的会计助理或者出纳来说,这一岗位在一二线城市的月薪会达到4-6k,相较于其他行业的小白起薪要高得不少,并且伴随工作经验与证书的增加,薪酬提升空间也会非常的大。
4、重点有钱拿
除上述初级会计证对于会计人的各种利好因素外,随着全国各地抢人政策的大升级,持有初级会计证书也被纳入到激励行列啦。全国多地发布的职业技能补贴通知中指出:符合条件的初级会计证持有者可以领取技能提升补贴,部分地区可领1000元补贴。所以你瞅瞅,今天你翻的是书,明天领的就是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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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麻烦啊
求采纳。 倒闭了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浙江[ 判决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2014/12/10[ 案号 ] (2014)绍越商初字第3294号 [ 审理法官 ] 何鲁、黎小军人[ 代理律师所 ] [ 代理律师 ] 高玮人、倪红英[ 当事人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杜利法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与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杜利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3294号【当事人信息】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负责人:张勇。委托代理人:高玮人。委托代理人:倪红英。被告: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利法。。讼代表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杜利法。被告:李萍儿。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诉被告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杜利法、李萍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玮人、倪红英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5日,被告华夏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911131015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被告华夏公司在原告方贷款债务的履行,被告华夏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位于绍兴袍江三江路以北(马山镇小谭、宋家溇地段a块)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绍市国用(2007)第3274号,使用权面积21839平方米;房产所有权证号:绍房权证袍江字第××号,建筑面积15088.78平方米;房屋他项权证号:绍房他证袍江字第k000009359号】作为抵押物,核定实际最高抵押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整,在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的期间和最高抵押担保余额内为被告华夏公司在原告处分期分次取得的“贷款”资金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原、被告对上述抵押物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该房地产无任何租赁关系。2013年10月16日,被告杜利法、李萍儿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911131016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被告华夏公司在原告方贷款债务的履行,被告杜利法、李萍儿自愿在2013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6日止的期间,在最高余额人民币5300万元内为被告华夏公司在原告处分期分次所取得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该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另外,保证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4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华夏公司签订编号为0911140314001的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华夏公司为借款人,原告为贷款人;被告华夏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具体如下:借款金额为45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年利率6.6%,按月收息。该借款合同由合同编号为0911131016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和合同编号为0911131015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作担保。此外,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将该笔借款450万元整划入被告华夏公司帐户内,并由该公司出具给原告借据一份,其内容与相应借款合同一致。现被告华夏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贷款利息,其余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关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合同编号为0911140314001的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被告华夏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支付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的利息96525元,复息774.55元,合计4597299.55元;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的利息及因上述利息未付产生的复息均按年利率6.6%计付,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因上述利息未付产生的复息均按年利率9.9%计付;二、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绍兴袍江三江路以北(马山镇小谭、宋家溇地段a块)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绍房他证袍江字第k000009359号】在最高余额人民币4000万元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杜利法、李萍儿对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5300万元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董事会融资决议书、流动资金贷款借款申请书、《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要求证明被告华夏公司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14年3月14日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向被告华夏公司发放了贷款的事实;证据2、《最高额保证合同》、核保书各一份,要求证明被告杜利法、李萍儿自愿在2013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6日止的期间和最高额人民币5300万元内为被告华夏公司在原告处分期分次取得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证据3、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抵押人声明、房地产抵押清单、《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一份、要求证明被告华夏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产在最高抵押担保余额4000万元内在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的期间内为其在原告处分期分次取得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证据4、欠息证明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二份,要求证明被告华夏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截至2014年9月14日的利息96525元、复息774.55元,原告对其发出催收通知的事实。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华夏公司管理人于庭前向本院提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和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要求证明被告华夏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的事实。原告经质证对上述二份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为,原告及被告华夏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及被告华夏公司待证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被告华夏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复利)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 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被告杜利法、李萍儿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原告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原告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任何异议。原告与被告华夏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按月收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若被告华夏公司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法定义务,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借款逾期的,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到期前,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均由被告华夏公司承担。被告华夏公司利息付至2014年5月20日。同时查明,2014年10月1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浙江绍兴银桥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华夏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华夏公司的管理人。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华夏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抵押合同关系,与被告杜利法、李萍儿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华夏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已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现借款期限虽未届满,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本案主债权自被告华夏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即视为到期。同时因被告华夏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各债权人 需就债务人的财产统一参与分配以确保公平受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华夏公司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宜作给付之判,仅作确认债权之判决。原告主张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华夏公司破产申请时应停止计算,故对原告主张的至2014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自2014年10月17日起的利息不予确认。被告华夏公司自愿以其房产为原告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原告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房屋他项权证记载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杜利法、李萍儿自愿为原告债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与原告就其债权同时存在物保和人保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债权的顺序作出了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上述二被告对原告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本案原告已申报债权,但由于被告华夏公司的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原告从被告华夏公司处获得清偿的具体金额尚不能确定,为避免双重受偿情况出现,被告杜利法、李萍儿在被告华夏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应扣除原告已受清偿的部分。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对被告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的利息96525元及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债权;二、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对绍房他证袍江字第k00000935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4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杜利法、李萍儿对被告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被告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扣除被告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原告受偿的部分);四、驳回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5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78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57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何鲁峰代理审判员黎小军人民陪审员鲁洪法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凌静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物为抵押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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