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231

艾利希尔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我不是水蜜桃

已采纳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 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 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 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 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 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 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 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 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 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 缩小了适用范围。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二)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 (三) 重新规范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四) 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 投资性房地产须单独列报。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二) 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时不再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 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 首次定义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三) 规定了未来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 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一是强调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而不是终值;二是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这一规定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285 评论(11)

蔡蔡7878

一)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由或有事项导致的符合条件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引入了中间值、概率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确变成亏损合同的待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如果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企业原签订的合同明确,企业将向购买方按每单位100元销售一批商品,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进价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履行该合同必定亏损,企业应对履行上述合同可能产生的亏损计提预计负债。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四)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重组确认预计负债。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一)收入定义变化。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引入要素定义的资产负债观,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分地转向了资产负债观,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二) 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本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差异不大,在此不予赘述。(续)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 政府补助全面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我国原来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采用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均采用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均计入收益。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 (二) 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 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从而将存货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非常长,相关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二) 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借款,还可以包括为生产、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般借款。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也允许一般性借入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 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 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 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和境外经营记账本位的确定方法。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企业收入、支出及融资活动的所使用的主要货币;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经营活动的自主性、企业交易占境外经营交易的比重、现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可预期的债务。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按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期末对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规定相比,新准则没有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296 评论(12)

旋转吧陀螺

新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减值相关规定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又进行了一些新的修订。下面笔者就新旧会计准则有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与探讨。一、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分析比较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底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没有对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2002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也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而2006年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这些迹象包括: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降,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它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实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或高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通过对这几条判断资产减值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资产减值的三种确认标准:1.永久性标准,即对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恢复的资产减值给予确认,这个标准虽然避免了确认暂时价值波动形成的损失,但需要会计人员对暂时减值与永久减值进行判断;2.经济性标准,即在资产负债表日若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则确认其减值,它能如实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价值,避开了采用职业判断区分资产减值类型的难题,便于操作;3.可能性标准,即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保持一致,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二、固定资产减值计量的分析比较对于计提多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质是固定资产减值的计量问题。而确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正确选择资产减值计量属性、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因素。2002年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按“固定资产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定”。对以销售净价(或市价)作为计量标准,笔者认为有些欠妥:其一,销售净价是以买卖双方自愿的交易为基础的,会受到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如供求关系、通货膨胀、人们对新旧资产的偏好等,所以在某一时点上价格会背离其价值,根据企业持有资产的原本意义,资产的减值额应当根据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内在价值比较后才能确定;其二,采用销售净价作为计量标准未能充分考虑企业持有资产的本质,企业持有资产的本质和目的不是为了出让,而是要其为企业带来长期经济利益,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更不能用销售净价来衡量,因为未来经济利益中包含风险因素,而销售净价是某一时点实在的价格,它没有考虑风险这一因素;其三,账面价值与销售净价的比较是管理者对保留资产还是出售资产做出决策的依据的表观原因,不是企业决定是否保留资产的决定因素,潜在利益的流入和企业评估资产的风险,才是企业决定是否保留资产的真正原因。事实上,企业保留资产不能只是考虑继续使用该资产是否比出售该资产带来更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潜在收益,更主要是考虑此资产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作用等不能用货币衡量的因素。《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可回收金额”是以主观估计为依据,缺乏客观性和可操作性。2006年发布的资产减值准则对“可收回金额”是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定”,从以销售净价作为计量标准到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计量标准,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理想的计量标准,它使资产的价值确定与资产的定义得到了统一,克服了采用销售净价所产生的以上问题。由于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会给计算减值额带来一定难度,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资产评估的原理,采用收益法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但其前提条件是遵循资产减值准则第11条的规定: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由于期间超过5年的未来现金流量更详细、清晰、可靠的财务预算或预测不易取得,所以新准则对预算期进行了限定,即“建立在预算或者预算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有确凿证据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除以上方法以外,新准则同时规定:贴现率既可采用资产定价模型来确定,也可采用风险贴现率、加权资本成本等模型来确定。这样就能依据充分地计算出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额,减值损失额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2.计算固定资产可以回收金额,即(1)可回收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2)可回收金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3)按照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原则确定“可回收金额”;3.确定减值准备,即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按孰高原则确定可回收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量是多项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或者不现实。而新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这样既解决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难题,不违背资产减值的本质,又与国际会计准则鼓励企业尽可能按照单项资产确认减值的精神相一致。比较分析可见,新准则对“可回收金额”计量的操作性原则比现行制度实际,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算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指导,可操作性强。《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的减值确认与计量混为一谈,且在计算资产“可回收金额”时对货币时间价值的确定没有明确指导原则,致使会计计量不够谨慎,同时,以单项资产为主计量资产“可回收金额”,由于“估计”的弹性很大,没能暴露出计量工作的复杂性;而新准则将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严格区分,并在计算“可回收金额”时对货币时间价值的确定原则明确了指导原则,使会计计量更加谨慎,同时,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并以资产组为主计量资产“可回收金额”,所以大大减少了计算工作量。三、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分析比较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允许对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但是以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出现了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扭亏”的报表粉饰新潮,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由于中国资产市场和资产交易市场不够发达,各项资产的交易不够活跃,公允价值很大程度只靠人为判断,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允许已计提减值准备转回使得调节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质量更加客观真实。四、固定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各项资产的减值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发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第15条也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有可能将应计入折旧中的资产损耗一次性计入某一年度的费用中,模糊了折旧与减值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若利用减值弥补资产损耗,不仅掩盖了资产在消耗中被弥补这一漫长过程,为企业调节利润留下一定空间,而且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美国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曾提出对不同减值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若资产可能是由于折旧没有进行适当的调整而减值,应进行追溯调整折旧;若资产可能是由于用途重大改变而减值,在与相关的计量标准进行比较后可将减值差额直接计入损益。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一般是在依据现在的情况来推测资产未来的使用情况后,对资产制定折旧政策。而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可能一段时间后,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实际价值,此时,将这部分差额完全计入当期费用显然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为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追溯调整将资产的损耗计入恰当的年份,防止企业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在区分不同性质的减值时,对那些受过去已经发生的、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存在的因素(如科技进步)影响而减值的资产,应对减值进行追溯调整;而对于特殊的、不经常发生的事件(如资产坏损,经济、法律环境突变等不可预测的事件),由于不是以前各期积累的结果,也不对以前的核算有任何影响,可将其导致的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当然,追溯调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利用追溯调整将资产减值计入以前年度,这样既挤掉了资产中的水分,又不影响当年的利润数字,从而造成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转到本期的现象。但要对减值的原因进行审核,制定相关措施,对不同性质的减值采取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

335 评论(9)

xxs的吃喝玩乐

《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准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一)、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新的固定资产准则中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二)、规定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会计处理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三)、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四)、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 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3年修订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准则(IAS16)对固定资产的计量有一些重大的突破:基准处理与中国相同,按初始确认的历史成本计量;在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中规定,在以后期间,固定资产的计量原则上除按其账面价值(成本减累计折旧)来表述外,还允许按公允价值进行重估计价。我国新的固定资产准则与IAS16的主要差异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定义我国新的准则中有“单位价值较高”这样的限制,IAS16中没有。IAS16定义段中新添了“主体特定价值”的定义,我国新的准则中未涉及这一定义。(二)、关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我国新的准则和IAS16都提到固定资产最初计量应按成本计量,但在成本构成的规定上略有差异,IAS16多了一项估计拆卸、搬移费及场地使用费。另外,IAS16规定所有的资产交换交易均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所收到资产和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地计量,才能以所放弃资产的账面金额作为收到资产的成本。(三)、关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在初始确认为固定资产之后的计量上,IAS16提出了两种模式: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当固定资产允许重估时,固定资产的价值按固定资产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随后按重估价值计算的累计折旧的余额来表述。若重估发生增值,增值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列为所有者权益中的单独项目——“重估价盈余”,若过去已有重估增值并曾贷计重估价值盈余以后再重估时出现重估减值则先用重估价盈余抵补,即借计重估价盈余。我国对重估增殖计入的是“资本公积”科目,同时,我国没有相应的重估政策对重估的时间规定,以及固定资产重估后应如何计提折旧和会计处理。(四)、关于折旧IAS16要求对于固定资产的每一重要组成部分都要单独计提折旧,各种要组成部分的判断是以各组成部分成本相对于总成本而言是否重大为标准,我国新的准则中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在折旧范围方面,IAS16指出土地不计提折旧,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范围规定。我国新的准则确有以下明确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在折旧方法方面,IAS16提到了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我国新的准则提到方法较多,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在固定资产残值和使用寿命方面,IAS16要求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残值和使用寿命,并规定,如果预期值不同于以前的估计,差异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于资产预计残值的增加,需要调整应折旧金额。当预计残值增加到等于或超过资产账面金额时,资产折旧费用按零处理。我国新的准则只要求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时,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五)、关于固定资产减值IAS16允许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我国新的准则不允许。(六)、关于批露IAS16比较详尽,我国新的准则要求批露的内容要略少一些。三、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一)、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2、某一资产项目,要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需要符合如下特征:(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3、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及预计的处置费用折现值入帐。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4)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6)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②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9)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4、发生的后续支出若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两个特征,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单独计价并按固定资产预计后续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非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一并计价,重新测算使用年限,计提折旧。5、处置某项固定资产时,应结清该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并根据处置方式的不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1)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以及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3)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的固定资产,分别按照债务重组、投资、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执行。6、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二)累计折旧1、本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分摊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3、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4、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5、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6、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7、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8、本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如资产经济绩效或创造的净现金流量低于预期。 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3、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4、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前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5、本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四)固定资产清理1、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以及清理收入等。2、企业捐赠转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及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或清理净损溢。四、主要会计分录举例(一)、固定资产的取得1、外购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或在建工程)(需安装时)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待转资产价值银行存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大于30%的:借:固定资产 (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借:固定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6、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7、预计的处置费用折现值应计入固定资产入帐价值借:固定资产——预计处置费用 贷:预计负债——预计固定资产弃置支出(预计的处置费用折现值) (※建议)8、发生的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入帐价值时借: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三)固定资产清理1、结转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2、发生清理费用借:预计负债——预计固定资产弃置支出(预计的处置费用折现值) 固定资产清理(差额)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取得清理收入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4、结转净损溢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或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五、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一)、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旧准则 新准则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增设后续支出、预计负债——预计固定资产弃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二)、相关衔接会计处理建议对弃置费的处理可以追溯调整,其他宜采用未来适用法。六、新准则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的影响(一)、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将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会使固定资产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即使长期资产比重提高。(二)、固定资产计量结果增大,同时预计净残值强调现值,结果会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支出、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及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七、其它(比如建议)(一)、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未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以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由于我国目前对于许多资产的交易尚未形成活跃公开的市场,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因而企业极有可能针对不同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通过控制公允价值来调节各项资产入账价值,从而调节其折旧费用以实现调节利润的需要。(二)、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当前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盛行的情况下,这一规定也为企业粉饰报表留有余地。建议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孰低确认入账价值。(三)、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对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当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账。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取决于未来现金流量、年限和折旧率等几个因素,对于这几个因素的计量也存在很大的估计成分,同样也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四)、鉴于新的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有重置成本的表述,但新的准则体系中没有采用此类方法,建议重置成本法作为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可收回金额计算等的可选方法。如,通过对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价过程分析发现,单项专用或单项特种固定资产既无法比照计量公允价值,又无法准确计量未来现金流量时,引入重置成本法不失为当前我国许多资产的交易尚未形成活跃公开的市场、诸如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以在重置成本的基础上修正得到的现实会计实务之举。(五)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且不符合重要性原则,建议仍按原准则规定预计固定资产残值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处理。

117 评论(13)

小葛先森

(三) 明确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只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四) 详细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即发生减值。 (五)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不得转回的减值准备只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六) 单独规定商誉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不得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 规范了职工薪酬所涵盖的内容。职工薪酬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意味着企业必须确认职工带薪休假等类似福利所产生的负债。 (二) 统一了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对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有些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企业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费用。本准则规定所有的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或费用。 (三) 单独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支出,企业应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规定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的设定提存计划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之一。 2. 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资产与账户要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3. 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一)明确了股份支付会计规范的范围。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为获得商品而发行股份,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过发行股份而获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 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含义,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2001年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与1998年最初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一致。 (二)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债务人应当确认或有应付金额,但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255 评论(8)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