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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不再需要注册登记,而是实现信息化管理,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信息: 具体法律条文如下: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第二十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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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需要进行会计证的变更注册的,以下是流程:持证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 一、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程序 我市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非注册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领取非注册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本网可以下载),由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原件,按以下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市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 2、无主管部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在宁单位的第三产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等单位的会计人员,均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 3、在高新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是否驻区,均由各开发区财政局办理。 4、临时人员、雇佣人员,一律视同本单位正式人员,分别按上述规定到相应的财政部门办理。 5、持证在岗会计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原件,向原注册登记的财政局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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