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静地过
所谓国际会计协调是指对各国会计规范和会计信息的差异程度加以限制,从而增加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比性的过程。对此范畴完整、正确的认识,须把握以下几点:1.国际会计协调不是国际会计标准化,而是指各国会计规范和会计信息向接近的或一致的方向努力。国际会计标准化,即全球共用一个统一的会计与报告标准,这是不可能实现的。2.国际会计协调的目的是追求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会计信息最终体现在财务报告上,而财务报告提供的主要是财务会计的信息,因此,对国际会计协调的对象主要是财务会计而不是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的目的是为了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为了满足多方面信息需求者的需要,各国大都建立了一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财务会计和报告。要使各国企业间的财务会计信息有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就必须对各国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协调。因此,国际会计协调的直接对象和内容是协调各国的会计规范。3.国际会计协调是建议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它是参与协调的各国共同协商的结果,它的最终方向是使先进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二、国际会计协调的主要形式国际会计协调的方法和形式虽然很多,世界各国采用的协调方式也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1.国际准则协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作为民间性的组织制订国际会计准则,然后依*自己技术上的权威性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协助在全球范围内发挥影响。2.政府组织协调。国际或地方性的政府间的组织在协调制订统一会计规则后,以政府间的协议或立法的形式责成各成员国遵守。3.会计教学协调。会计教育研究机构推动国家间的会计协调。三、我国国际会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会计正在致力于国际会计的协调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会计法规、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工作规范等。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会计协调中仍有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认识上存在两种值得注意的倾向。一是过分强调有中国特色,过分强调自己的做法;另一方面是过分崇洋,考虑问题时总以西方会计为标准,认为国外会计什么都好,我们自己的会计什么都不行。2.在国际会计协调方面存在单向协调倾向。表现为一味地学国外的而不考虑把我国好的东西介绍到国外,其结果是我们越来越依*别人,总给人一种会计落后的形象,不利于我国会计自身的发展。3.我国目前缺乏对国外会计进行系统和有效研究、介绍的组织者。国内虽然有不少会计学者也在不断地研究西方的著述,但是,几乎完全是*个人兴趣,研究结果零散,不系统,很难普及推广。4.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会计惯例方面存在片面的倾向。一是只重视发达国家的会计,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新兴工业国家;二是在发达国家只注重英语国家,而忽视了德、法、日等国;三是过于注重企业会计方面的经验而忽视了宏观会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领域;四是太看重传统会计和报告而忽视了包括管理会计、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等许多国外会计方面的新领域。所有这些都制约和妨碍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协调,阻碍了我国会计的全面发展。四、我国会计协调的措施由于会计协调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调,而各国会计环境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会计协调只能采取“借鉴、应用、推广、协调”的方法和程序,其具体做法如下:1.借鉴。借鉴国际会计的构架、理论、方法和准则是国际会计协调的前提。一是加强与国际性或地区性的会计专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协调活动,学习和了解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会计经验。二是中国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高等院校和政府会计主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外国会计、国际会计的研究机构,以搜集、整理和研究国外先进的会计信息和资料,取其精华,为我所用。三是加强会计协调理论的超前性与实务性研究。超前性要求会计研究具有预见性,研究国内已经存在但不普遍,甚至还未出现的会计问题及其可能解决的办法,研究国际上已经出。现的会计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探讨其在中国的可能性。务实性要求会计研究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使会计理论研究成果能够解决实际问题。2.应用。应用是在借鉴的基础上将国际会计中适合我国经济条件的各种构架、理论、方法和准则应用到我国的会计中。一是在制定和修订会计准则时,应允分参考和借鉴国际会计组织和一些重要会计国家的经验和内容,使我国新出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走回头路”、“朝令夕改”的现象。二是加快我国审计的国际化进程,保证我国财务报告鉴证的广泛适用性。三是站在发展角度,不断地对国际统一的会计准则加以修订和完善。3.推广。一是加强国际性会计的双向交流与合作。一方面,我国通过国际会计职业组织积极地、辩证地学习和吸收西方各国会计理论与方法、国际会计准则中有益的成份;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国际讲坛向国外介绍中国会计,使国际会计职业组织的决议中包含适应中国情况的内容,实现双向的交流与合作。二是深化会计教学改革,培养国际会计人才。在会计教学过程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国际性教育,如开设西方会计、国际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经贸外语、会计电算化等课程,提高会计人员处理国际会计业务的水平。4.协调。一是针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差异较大的内容,与主要会计发达国家和国际会计职业组织共同协商解决,实现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协调。二是建立健全政府或民间会计协调组织机构,具体领导和负责我国会计协调活动,以它们的强制性或权威性来引导会计协调活动。三是以国际统一的会计准则作为我国会计实务处理的标准和依据,遵循国际统一的会计概念基本框架。四是协调与各国会计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各国会计之间的合作,以共同遵守国际统一的会计准则,使各国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呵呵,希望对您有帮助!再给你一篇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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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互动效应越来越明显,推动会计的国际化就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对于一个国家来讲,会计的国际化与国家化是一对矛盾,前者强调会计准则在国际范围内可比,后者则强调会计准则在某一国的特性。从长远来看,二者应该是协调的。本文分别从协调的动因、手段加以分析,并提出我国应建立的会计准则模式。一、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与国意化协调的动因(一)会计的社会属性要求会计准则国际化与国家化相协调会计具有技术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会计的技术属性是指会计运用技术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合理的加工处理,生成对决策有用的信息,这决定了会计准则在国际间应是协调的。会计的社会属性则是指会计的技术方法应根据不同的社会形态加以取舍,以形成自己的特色,这决定了会计准则应具有本土特色。会计的技术性和社会性的矛盾,说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与国家化存在着矛盾。“而在技术性和社会性双方合力作用下,鉴于会计的技术属性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会计的社会属性又非一成不变,在社会发生变革和会计技术属性国际化要求十分迫切的情况下,它也会趋向某种程度的国际协调。”(二)世界经济一体化要求会计准则国际化与国家化相协调世界贸易组织(WTO)目前有140多个国家,其贸易额占全球的90%以上。我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加入WTO后,将融入世界贸易范围,世界经济将更显一体化特征。这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要求各国在经济的各个领域都有“共同语言”。会计准则作为经济事项的处理规则当然也应与国际惯例协调,这种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1.跨国公司的出现所引起的对内和对外的会计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的企业将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世界其他国家的企业也会涌入我国。这种错综复杂的贸易关系,必然会带来一系列会计问题。对内的会计问题包括结转价格、外汇风险管理和预算等,对外的会计问题包括合并报表、外币折算和通货膨胀会计等。跨国公司会计核算所涉及到的国家之间的差异,需要多国公司会计报告的协调。2.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后,将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购销双方都需要利用财务信息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如果双方提供会计信息所依赖的会计准则不能相互协调,必然会给双方的相互了解与沟通带来障碍。3.金融全球化的要求。如今的国际金融市场大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势,“巴林银行倒闭案”殃及整个欧洲,东南亚金融危机震荡了整个世界。各国需要联手抵御金融风险,沟通和协调各国的会计准则就是其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二、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与国家化协调的手段如何才能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协调起来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双向协调的问题。(一)以积极姿态促进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由于世间的事物都是在矛盾与协调中发展的,所以协调是永远需要的。加入WTO以后,我国会计准则更应积极与国际准则相协调。事实上,为了推进会计的国际化,我国在理论准备、人员培训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比如,自1981年起就开始在《会计研究》上翻译、介绍国际会计准则。1982年我国加入了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派人出国学习。1997年我国加入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委员会,并在国内颁布了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今后,我国仍应继续缩小与国际准则间的差异。(二)努力发挥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使我国制定的会计准则成为国际惯例目前,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活动主要是通过一些国际性的组织进行的。这些组织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欧共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另一类是民间会计职业团体组成的国际组织,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等。其中,第二类组织由于是民间职业团体,它更多地体现了会计职业“独立”的特性,在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问题上更显激进。我国作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应尽可能倡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我国的某些会计做法,因为会计的国际协调不仅仅是个技术范畴,更是个政治程序,世界各国都在利用制定会计准则进行利益争夺。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起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讨论,实际上就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质疑。这与美国国会敦促证券交易委员尽可能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核心准则的制定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在这套准则的制定机构理事会及其推动和审查机构中美国已居于显要的地位,但政治利益的驱动仍使美国做出上述反应。再如,前些时候,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美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成的四国集团,实质上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利益之争的产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理应在国际会计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把自己改革开放的成果融入会计准则的制定中,进而对国际会计产生重要影响,这是更高层次的与国际准则的协调。三、我国会计准则的模式分析会计准则是会计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会计准则的国家,其1973年建立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会计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综观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按其制定的目的划分,基本上可分为四种类型。(一)企业主导型会计准则这类会计准则是为满足企业管理而制定的,在会计方法选择上给企业很大的余地。北欧国家大多属于这种类型。(二)私人投资主导型会计准则这类会计准则强调为投资者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政府对其的直接干预较小,准则一般由民间组织制定和发布。英国、美国是这类会计准则模式的典型代表。(三)国家财政主导型会计准则这类会计准则强调为国家税收服务,不允许纳税申报数据与财务报告严重脱节,以满足税收管理的需要,准则一般由政府制定。典型的代表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四)宏观管理主导型会计准则这类会计准则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强调会计方法的统一性,一般由政府通过规章制度或法令的形式颁布。典型的代表是社会主义国家。入世后,我国会计准则究竟应采用什么模式才能使其既具有本土特色,又满足国际惯例的要求呢?首先,我们不能采用发达国家现有的会计准则模式。因为它们大多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这些国家大都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商品市场比较发达,资本市场比较完善,私营经济构成国民经济的主体,会计信息主要为私人投资者服务,同时也要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其次,我国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我国企业面临的资金相对不足、举债金额巨大、债权人风险加剧等,都是长期性的问题。尽管通过公司上市发行股票、资产重组和债务重整等措施已使问题有所缓解,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摆脱金融机构面临的巨大压力。向债权人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在我国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宏观管理要求为目的的会计准则,即采用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者三重主导型的模式,并以成文法形式进行规范。在会计准则与国际协调方面,我们应当树立两种正确的观念。一是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有许多内容和方法是科学的,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我们不但不能放弃,而且应尽可能使之成为国际惯例中的内容。当然,对存在的缺陷应当借鉴国际惯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二是我国正处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主要表现为对国外会计的吸收和借鉴上。吸收和借鉴国外的会计准则既要慎重选择国家样本,又要注意不能照搬。总之,入世后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与国家化的协调是必然的,在协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持自己的特色,以免使我国在国际会计舞台上失去地位。
伯纳乌的蓝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所得税;差异协调目前对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对如何解决差异的问题也有一些探讨。新会计准则颁布后,我们需要再次来审视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问题,并对下一步如何协调二者做出一些设想。本文简单对与所得税相关的一些差异进行列举分析。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主要差异概括地说,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主要差异仍在于收入和投资收益实现的确认以及费用扣减时间,可扣减性上的不同。(一)收入实现确认差异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分别看下它们在确认上的会计、税法规定差异1、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时,新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而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在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额凭证的当天确认。由此可见,新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举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按照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但在税法中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租入两项经济业务。当企业已经具备了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不管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都要同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税法遵循确定性原则,尽可能地避免人为调节计税依据的情形。2、提供劳务收入新会计准则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按照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而劳务结果能可靠地估计的标准是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结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1)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八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税法对劳务收入的确认却没有这么多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不过,新准则增加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这与税法上混合销售的计税规定是一致的,全部收入将计征增值税。3、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对利息收入分为企业存款利息、企业贷款利息和国债利息三种。对前两种均作为计税收入,但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投资收益确认差异1、内容上的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明确区分股权投资所得(持有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股权投资所得指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积为未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中分回的股息、红利性所得,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又称资本利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由于股权投资所得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来的,已在被投资企业征过所得税,税法规定仅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税率差的部分进行补税;而股权转让所得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应全额计入应税所得。2、计算上的差异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和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的再次使用,又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新准则取消了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二者的差异。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干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的情况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税法对初始计量时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不予承认,对投资成本一律按照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新准则简化了权益法的核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八当期损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初始成本的认定有差异,账面价值可能不同,从而影响处置收益。3、确认时间的差异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投资收益的计税时间既不同于权益法,也不同于成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比权益法的确认时间要晚,但一般早于成本法。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着差异。虽然从细节问题上,比如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的计提范围等,二者可以做到尽可能一致,但要二者完全统一是难以实现的。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目标、原则的不同。(一)目标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也就是说,会计核算的目标在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务部门只是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一小部分。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二)原则不同目的不同导致了二者遵循的原则有很大差异。1、会计核算原则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条确认原则相比,虽然都规定了配比原则和相关原则,但其所指的内容却不尽相同。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要求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即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两方面;而税法中配比的含义是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报扣除——税法的费用扣除一方面有很强的“过期作废”概念,另一方面严格控制纳税人通过提前抵扣来占用税款。会计核算的相关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不相关则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前扣除。2、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核算中不适用,这是二者在原则上差异的突出体现。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在这一原则下,企业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八项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将损失很可能发生的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而这些都是与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相违背的。为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等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目的,确定性原则要求可扣除费用的发生已经是“板上钉钉”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税法只承认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规定了5‰的扣除限额,对其余七项准备不予承认;预计负债也只能在实际发生的当期予以扣除。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努力抬高门槛;而税法却对收入划一个尽可能广阔的范围,防止漏网之鱼。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税法却是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比如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认定其不符合资产定义,要求会计期末必须将其处理完毕,实际净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必须经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核准后才可在税前列支。同样的,会计规定开办费要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损益,而税法则要求开办费分5年摊销。二者目标、原则不同,也就意味着它们从出发点上就不同,这决定了很难在涉税问题上走到一块、达到二者全面的和谐一致。统一准则和税法的构想有些遥远,但二者的协调却是不可忽视的。三、协调的建议协调的方法包括对差异如何处理进行协调,尽量让差异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原则。另外,会计准则和税法本身也需要在协调上不断改进。1、准则制度的制定者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也就是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当在相关制度出台前征询对方意见,从而避免因为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2、在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对征管妨碍不大的情况下,税法可以适当地主动缩小与新会计准则在细节上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新会计准则)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曾把税法的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的计提范围与会计规定统一,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特别对于会计处理已经比较规范的业务,税法需要一方面坚持自身原则,另一方面积极与新会计准则协调。3、会计核算应当为税收监管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以减少征税成本,会计准则可以考虑对此类信息规定强制披露的要求,这是对准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此外,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帮税务人员把关,甚至成为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信息的鉴证人。这样,因差异导致的企业人为转移、调节利润的逃避纳税行为可以得到有效制止。4、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财务会计外增加税务会计的核算,即按照税法要求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为税务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相信这是效益大于成本的。5、在准则应用指南制定过程中,应当多倾听作为会计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对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以重视。所得税会计是协调二者的桥梁,《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计算,相对现行制度变化较大,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详细具体的准则应用指南是非常必要的。新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施行。日前在由中国税网等单位举办的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差异专家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讨论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方面的种种差异,并重点围绕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产生差异的内容及解决方式、如何掌握新会计准则等内容作了研讨。会计学教授、中国税网首席专家孙建国认为,会计准则与税法会产生差异是不可避免的问题。首先,这两者所要达到的目标不一样。会计目标是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税法的目标主要通过公平税负、公平竞争来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其次,两者的基本前提不同。新准则会计核算的四个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同于会计主体,而且对收益、费用、资产和负债确认、计量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必然产生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再次,两者遵循的原则也不相同。所得税法除了遵循一些会计原则外,主要还要坚持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反避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恰恰是因为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存在,我们就要好好研究差异在什么地方,让大家都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些差异。”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王芳副研究员说,“这恰好是我们国家会计学院以及中国税网这样的咨询服务机构,将其作为2007年重要研究课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余应敏教授认为,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主要体现了三大突破。其一,实现了从国内制度到国际准则的突破。旧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基本还是立足于国内的制度。但这一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并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认可。其二,实现了从服务管理者到服务相关方的突破。旧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主要是满足管理者,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制度体系。总体而言,能够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就行。而按照新准则,则要尽可能的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人士对信息的需要。其三,新准则实现了从重当前利润到重长远发展的突破。比如,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以便限制企业短期行为。多年来,利润表在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中一直居于显要地位,利润成为各方面考核企业管理层业绩、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但也容易为一些企业追逐短期利益留下利润操纵空间,而新会计准则体系凸显了资产负债表在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信息质量。企业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况下才表明是企业价值的增加、股东财富的增长,这就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单纯的利润观念,有助于促进企业贯彻科学发展观,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提高决策水平,避免只注重眼前利益和实行收益超前分配,充分关注企业长期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对新会计准则的积极作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比如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引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改变了现行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活动支出允许资本化。这一政策将激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为落实中央提出的科教兴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号召,创造了良好的会计政策环境,功在眼前利在长远。再比如,新会计准则着眼于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在成本核算方面,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改进了成本核算项目和方法,将企业承担的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社会责任引入到会计体系中,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全面地反映成本信息,确保成本补偿和劳动者补偿,避免超前分配,落实和谐发展的要求。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体现在哪里?具有多年税收实务经验的高允斌从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等重要会计原则方面对比了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内容。他认为,无论是新、旧会计准则,都与税法在所得税上的差异比较明显,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应有更多的协调空间。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陈萍生认为,目前税务部门在此方面动作有点稍慢。他说,因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范围目前还局限在上市公司,其他的企业只是比较执行。也就是说,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样对税务部门来说,就有一个政策的过渡期。另外,无论会计制度怎么变化,税收政策如果不变的话,纳税人纳税时还是要按照会计从税的原则处理。首都经贸大学张春平教授、山东财政学院蔡昌副教授,中国税网政策组专家王玲等在发言中还对运用新会计准则中的注意事项作了两点提示。一是注意公允价值的应用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同公允价值相关的决策体系,严格按照新准则要求,谨慎适度地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相关估值假设及主要参数的选取一经确定,均应充分披露。同时,对于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现实条件的情况,例如部分金融资产和负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针对一些媒体提出的“公允价值的引入将大大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危险,会引发会计信息的混乱”问题,与会专家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只要正确地把握,就可以准确地应用和有效地监管。二是在运用一些准则项目时,要把握好政策界限。这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对于某些重要会计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和完善,对这些相关的准则项目,要把握政策界限,把政策用好、用妥。例如,新准则要求企业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如实反映资产价值,但是又不允许企业多提减值准备,更不允许企业建立秘密准备,也不允许将前期已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更禁止企业利用新旧准则衔接之际,随意转回前期减值损失,调节利润。又如,新准则改变了研发费用的做法,允许将部分开发支出资本化作为资产确认列报。这一政策将大大地改善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激励这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但是这些开支必须符合严格的确认条件,不允许企业将不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掌握好这些具体的政策,就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严格把关,切实承担起责任来。
晴风浪子
国际会计协调化的阻力和障碍多年来,经过国际性或区域性政府间组织、民间会计及非会计团体的共同努力, 国际会计协调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由于在世界范围内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阻力和障碍,协调化的进程并不快,协调的效果也不显著。Evans教授认为 ,这些阻力和障碍可以归纳为:(1)会计本身作为判断和社会的学科,反映特定企业环境的客观需要;(2)不同国家对会计和企业经营存在不同的态度和传统;(3)国家之间在法律和经济制度上存在着差别;(4)国家主权方面的影响;(5)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有经济差距。如果将这些环境因素与有关各方的利害关系问题结合在一起加以考虑的话,会计协调化的阻力和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族自尊。不管会计师们怎样热心地支持缩小各国间会计差异的活动,但没有一个会心甘情愿地去接受别人的会计原则,即使这些原则比他自身的更好些。这种情况普遍地存在于不期望丧失主权的国家之中,有时,甚至表现为对其他国家的会计缺乏应有的了解或根本不感兴趣。2.利害关系不同的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兴趣不同。在北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投资人和债权人;而在欧洲,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则主要是工会、职工和政府官员等,两者的要求自然有很大的不同。3.财务报告目的不同。财务报告目的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地广泛,有投资决策、管理控制、税务、社会控制和国家经济计划等。而且,不同国家之间现存会计实务的差别会影响财务信息的编制,如按照股东--公允观点与按照税务--稳健观点编制出来的财务报表便有极大的不同。因此,即使在会计模式划分中把德国、法国等面向宏观、受税法影响大的国家另作别论,在盎格鲁萨克逊系统仍存在重重差别。4.一些国家缺乏强有力的会计职业团体。实行会计协调,必须有一些组织或团体预先做好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例如,为遵循国际会计准则而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术指导,进行必要的说明和疏通工作等。所有这些都必须依赖于一个影响面广、强而有力的会计职业团体。 5.会计国家化。每个国家都认为自己的会计制度是最优的,都不愿意趋从于其认为较差或不合适的别国会计制度。因此便产生了美国希望有一套仿效法国制度的全球性会计准则的观念分歧。甚至,有些国家、有些企业或个人因偏爱本国的会计制度,宁愿保留会计差别造成的缺陷和低效率,而不愿改变它明显落后及不合时宜的状况。6.资本市场发展的差别。股票上市公司与不上市公司、股票只在少数几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与在多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对财务报表披露信息格式和要求不同,必然使报表的格式和要求难以统一。 7.法律体制的不同。成文法国家和不成文法国家对财务会计和报告有极大的影响。8.争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力。主要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想保持对国际会计准则制订的权威性;联合国想通过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把国际会计准则的制订作为增进和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和管制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一种手段;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不愿把制订全国会计准则的权限和权威性拱手让与他人等。9.经济后果。以上各种差别因素都将给经济带来直接的影响,如影响公司出售证券的能力,影响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等。要正确处理上述矛盾逐步实现各国会计协调确实是一项艰苦的任务。尽管如此,从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国际会计协调化是大方向,各国应共同努力使其更好地向前推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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