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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甜甜不赖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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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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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执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扩展阅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由财政部制定,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会计法》精神,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市场主体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总 则(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适用哪些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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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佳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财务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第五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监督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六条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财会人员与职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配备财会人员。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帐目。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第八条农村财会人员的职责是:(一)遵守财经纪律,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二)做好会计业务,搞好会计核算和分析;(三)实行会计监督,拒绝不合理开支;(四)参与拟经济计划、财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五)整顿、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六)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七)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第九条会计、出纳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会计、出纳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会计的任用,应分别经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第十一条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和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派员监交。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帐方法,采用统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农村财务的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不得入帐。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库存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时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农村财务实行帐款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第十四条农村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开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但下列开支项目应经领导成员会议提出意见,由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一)购买高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补贴人员的范围和标准;(三)超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审批限额的。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保证正常开支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在合作基金会会员内部融通。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专用基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度终了应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有价证券由出纳保管,除在会计分类帐上设立帐户外,应设立证券登记簿。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及时转入现金帐。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用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和重置更新。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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