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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贱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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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数目、性质、用途、关系和过程进行全面而准确地记录与整理的程序和方法,它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客观而直观的反映。基本内容在我国,会计按其核算、反映和监督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会计,主要核算、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营资金运动;另一类是预算会计,是核算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领域的预算资金运动。一、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一是预算会计的体系不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尽管预算会计管理体系在不断加以修正和完善,但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正式规范的标准体系,随着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等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客观上要求将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统筹考虑,构建一体化政府会计。当前,我国的政府会计基本等同于预算会计。就检查情况看,单位财务报表与决算报表存在两张皮现象;无论是一级预算单位合并决算报表或是一级政府合并决算报表,由于核算基础等问题,存在重复合并或合并不完全等问题。二是预算会计核算的基础不适应公共财政的需要。我国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预算管理的重心是收支管理,相对于权责发生制而言,收付实现制在控制实际支出不超预算方面有着显著的优越性。而对于政府会计来说,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会存在诸多问题。第一,会混淆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使这些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失控。第二,不利于正确处理年终结转事项,造成会计信息不实。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进行的总预算会计核算中,存在因跨年度支出而出现结余不实的问题。第三,无法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政府的负债状况。由于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当期收入和支出的依据,财政支出只包括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并不能反映当期已经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政府债务。第四,不能进行准确的成本和费用核算,不利于提高效率和绩效管理。三是预算会计核算的内容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政府职能是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包括对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和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控,而都离不开政府会计所提供的科学、合理和完整的会计信息数据。预算会计是以政府预算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预算资金的运动只反映了政府受托责任的一部分,不是政府财务活动的全部,特别是在诸如固定资产和长期负债的核算和管理方面有明显不足,对长期负债以及其他政府债务也没有予以充分的反映和核算。如单位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处置存在随意性。对外投资已转让或者形成了损失,仍然在对外投资科目长期挂账,导致资产不实。部分单位对外投资未按规定记入“对外投资”科目,而是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进行核算,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二、政府会计改革的建议一是建立统一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要确立政府会计的目标、适用范围、主体、核算基础、组成要素、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和规范的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等,只有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才能使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价其是否按照预算和相关法律、法规来使用、核算财政资金;了解政府的财政状况,评价政府工作绩效;了解政府的财政活动对整个经济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二是会计核算基础应逐步从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权责发生制具有如下效用:一是能够全面确认、记录和计量政府的资产、负债、营运情况,使政府的所有资源都将得到系统有效的管理,能完整反映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提高政府财政收支透明度。二是能真实反映政府的负债和财政状况,可以有效防范政府财政风险。三是能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和费用进行配比,使得全部成本与所取得的绩效密切相关,也有利于社会公众评价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和工作效率。三是建立完整、全面的核算及财务报告制度。政府有多少收入,债务规模有多大,公共基础设施、房产、公共储备物资等资产价值多少等,均要纳入政府会计的核算范围。涉及这些关系政府财务状况的信息,今后都将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在未来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进程中,应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既有静态的资产状况又有动态的政府运行状况,不仅反映当年预算政策的执行结果,还反映以往决策累计的财务效应及将来的发展趋势。

政府会计制度股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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罂粟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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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怡子乖乖

政府会计制度适用的组织有很多,其他的事业单位都适用。

358 评论(11)

燕然铭石

该公司内控出现重大漏洞,首先出纳员兼任金库保管员的情况就是不允许的,必须有专人专项分别负责。再有企业现金及金这库的日常管理和监控除有专人负责管理外,还要有监督机制及专人定期不定期交叉检查抽查。账务登记和实际库存,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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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的兔子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资产,负债,净资产,没有所有者权益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96 评论(15)

linalingxj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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