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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中级会计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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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是福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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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每年教材变化很小,只要不遇到非常大的会计改革,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变动。

【中级会计师】

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师就是中级级别。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9、10月中下旬。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中级会计第一章总则

81 评论(9)

clover冬儿129

中级会计职称外币学习重点在于以下的考点主要考点考点1: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一、记账本位币的定义二、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三、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四、记账本位币的变更考点2:外币交易发生日的计量一、一般外币交易的折算二、外币投资的折算考点3:外币结算及期末计量一、外币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

183 评论(14)

隔壁老袁无敌

其实每年的教材变动还是很大的,接下来我就逐一给大家说:【纯属猜测】

经济法:

2021年1月,《民法典》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我们教材第一章涉及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五章涉及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章因受民法典颁布的影响,明年教材会进行重新编写。

同时,新《证券法》的实施表明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将全面推行注册制,结束证券发行

的核准制,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中。增值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相关优惠政策每年都会略有调整。

会计实务:

2020 年教材删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两章,预计 2021 年有可能会加回来,

并且按照新修订后的准则编写。“关于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可能会对 2021 年的教材政府会计有影响。其他内容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会变化,

财务管理:

2021 年《财务管理》教材预计没有较大的章节和内容调整,可以参考 2020年教材内容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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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评论(9)

november198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的;(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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