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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气院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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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新的征管机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当前关键要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是竞争机制。二是激励机制。三是监督制约机制。结合征管改革,在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和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行为,确保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海南会计财税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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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老干部工作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本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出国政审工作;承担机关工青妇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人:王艳萍 (负责人:陈卫群)拟定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监督指导全省财政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普法工作。 (负责人:程媛)研究提出我省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和建议;承担税收减免和税收政策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分析;参与拟定年度税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税制改革,协调处理税收争议;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人:吴一葵)研究提出我省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拟定省本级预算编制政策,组织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年度预算草案;管理省本级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承担中央与省、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工作;负责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具体工作;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核定工作;承担省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负责人:文斌)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划拨和结算;负责财政总结算工作,审核汇总部门决算工作;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资金账户;负责国库资金调度和上下级资金对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工作;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会计档案。 (负责人:刘芬)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负责人:李治浩)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人:吴晓波)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负责人:陈芬)承担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人:郝传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人:吴光伟)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商务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拟定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人:许思茂)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海域使用金收入的政策规定;负责编制和汇总省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负责人:陈华)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审核省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和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处理投诉;统计汇总政府采购信息;开展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研究工作。 (负责人:杨传喜)拟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审批事项。 (负责人:梁誉腾)负责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业务;参与国外贷款的谈判与磋商业务,审核办理担保手续;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组织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国有资产和国债发行兑付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姚志伟)负责全省会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监督检查局负责人:桑进)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王雅林)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负责人:麦正华)承担财政监督职能,依法对市县和省直部门财政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全省财经秩序。 (负责人:唐卓贤)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监督和统筹安排省本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和检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负责人:吴文福)主要任务: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办机关授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等。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厅机关后勤工作的组织规划与协调;制订有关服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承担厅机关各种会议的会务和来客接待工作。(三)负责厅机关文件、资料的印刷工作。(四)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职工宿舍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建设、分配、维修管理;负责房改和房改资金管理工作。(五)负责机关车辆、配电、空调、电梯、电话等设施的购置、保管、使用和维修工作。(六)负责厅机关和服务中心的财务、财产物资管理及核算工作。(七)负责厅会议室、传达室、收发室、食堂、副食基地管理工作,并按厅机关要求提供服务。(八)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宿舍区安全保卫、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九)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宿舍区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十)对厅属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兴办和管理中心直属经济实体。(十一)负责厅机关职工的福利、公费医疗、体检、公民义务献血等工作。(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负责人:方光荣)主要任务:负责选派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并进行考核和管理;参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等。其职责如下:(一)对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含会计员和出纳员)、帐务和帐户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二)负责派驻会计人员的选派、考核和管理。(三)检查监督派驻单位的财务工作。(四)负责省直单位人员工资实行统一集中发放和办理社会保障费有关业务。(五)参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六)负责向省财政厅报告派驻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及其他收支情况。(七)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苏才丰)主要任务: 负责全省财政系统信息化规划制订、网络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等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政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开发和数据处理、财政系统应用软件技术评审和应用推广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财政系统信息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拟定财政业务信息化流程和财政数据信息化标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二)负责财政系统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及相关网络的建设、管理和运维工作,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负责财政厅内部网站和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三)负责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和运维,承担引进应用软件的技术评审和实施。(四)负责财政系统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等软硬件的选型、审核和运维;负责厅机关计算机等信息化资产的配置和管理。(五)负责财政资金电子运转的安全监管和财政业务电子数据处理。(六)参与省级预算部门信息化项目预算的编审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七)负责财政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监管。(八)承担财政系统干部及相关部门信息技术培训工作。(九)承担海南省财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十)指导市县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一)办理厅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负责人:罗长虹)主要任务:接受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指导和委托,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具体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其职责如下:(一)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审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 报废签署审查意见。(二)承担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项目的评估咨询及后评价工作,为财政部门提供项目前期决策分析及项目建成后效益评价。(三)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编制、评审及有关管理工作。(四)开展以财政性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为政府提出投资政策建议。(五)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六)研究提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的综合定额,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投资评审经费。(七)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孙业生)主要任务:具体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等财政票据管理;负责全省核算单位建帐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财政票据、建帐管理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拟定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帐簿监管的措施和建议。(二)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式样审定、印(监)制、发放、保管、核销和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式样确定、制作、保管和换版工作;监督承印企业做好财政票据的印制工作。(三)监督省本级执收执罚单位执收执罚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四)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存根审核、销毁工作。(五)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的统一编号、印制和辖区内帐簿的发售工作。(六)负责办理省本级各单位建帐登记和年检。(七)指导、监督省本级各单位依法使用财政票据和依法建帐;受理有关违法举报事项。(八)检查指导各市县财政票据、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九)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彭运洪)主要任务:负责对全省彩票市场进行监管,稽查,打击私彩活动。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全省彩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私人彩票营销活动。(二)对全省彩票的发行销售进行监管;审核有关彩票的各类宣传稿件;对承销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三)督促有关单位将全省彩票发行所得的社会福利基金、体育基金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四)根据国家政策许可,或经省政府批准,发行、代销其他类型的彩票,为发展我省各项事业筹集资金。(五)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王录光)主要任务: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代理师行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负责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等。其职责如下:(一)审核报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并监督、管理其业务工作。(二)审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并监督、管理其业务工作。(三)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四)组织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五)组织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工作。(六)组织实施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规则、执业道德守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七)拟订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办法、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八)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任职资格及其执业机构的年度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九)受省财政厅委托,办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十)组织和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之间、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与行业外部关系;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十一)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授权的其他工作。(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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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会计的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

一般:

借: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累计折旧

费用,和正常的费用相同的处理

第二、税收处理:

较为复杂,费用涉及收益性的,填写105040、105020表,涉及资本性的,填写105020,105040,105080三张表,表格和填写说明如下:

填表一、企业所得税填写A105040表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取得年度”:填报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第5行至第1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3.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4.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填报纳税人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申报年度的以前的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金额。前一年度,填报本年的上一纳税年度,以此类推。

6.第10列“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的金额。

7.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

8.第12列“结余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后尚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余额。

9.第13列“其中:上缴财政金额”:填报第12列“结余金额”中向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缴回的金额。

10.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3列“调增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12列=第1行第3-5-6-7-8-9-10列。

2.第2行第12列=第2行第3-6-7-8-9-10列。

3.第3行第12列=第3行第3-7-8-9-10列。

4.第4行第12列=第4行第3-8-9-10列。

5.第5行第12列=第5行第3-9-10列。

6.第6行第12列=第6行第3-10列。

7.第7行=第1+2+3+4+5+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4列=表A105000第9行第4列。

2.第7行第11列=表A105000第25行第3列。

3.第7行第14列=表A105000第9行第3列。

填表二、填写A105020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2.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3.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

4.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5.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行。

2.第5行=第6+7+8行。

3.第9行=第10+11+12行。

4.第14行=第1+5+9+13行。

5.第6列=第4-2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A105000第3行第2列。

3.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表A105000第3行第3列;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3行第4列。

填表三  A105080 长期资产摊销调整明细表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8行至第17行、第30行至第32行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如,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7行、第30行至第32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5-6列金额填报。

8.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第2行至第7行、第19行至第20行、第22行至第29行、第34行至第40行: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 第8行至第17行、第30行至第32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填报。

第9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0行“(三)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10.1+10.2行金额。

第10.1行“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建)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8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10.2行“2.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填报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8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其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在本行填列。

第12行“(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3行“(六)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13.1+13.2行金额。

第13.1行“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11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13.2行“2.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填报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扣除方法的有关固定资产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11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14行“(七)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5行“(八)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6行“(九)外购软件加速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7行“(十)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30行“(一)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31行“(二)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31.1+31.2行金额。

第31.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31.2行“其他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填报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无形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32行“(三)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32.1+32.2行金额。

第32.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32.2行“其他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填报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无形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第1行至第40行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10行=第10.1行+第10.2行

3.第13行=第13.1+13.2行

4.第18行=第19+20行。

5.第21行=第22+23…+29行。

6.第31行=第31.1+31.2行

7.第32行=第32.1+32.2行

8.第33行=第34+35+36+37+38行。

9.第41行=第1+18+21+33+39+40行。(其中第41行第6列=第8+9+10+11+12+13+14+15+16+17+30+31+32行第6列;第41行第7列=第8+9+10+11+12+13+14+15+16+17+30+31+32行第7列)。

10.第7列=第5-6列。

11.第9列=第2-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41行第2列=表A105000第32行第1列。

2.第41行第5列=表A105000第32行第2列。

3.若第41行第9列≥0,第41行第9列=表A105000第32行第3列;若第40行第9列<0,第41行第9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2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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