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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利益导致的项目,比如自己出去审计,但是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此时就不行。其次如果你的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见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或者协商有其他雇佣关系,或者拟加入的项目,此时也不行。而从事务所的来看,如果你的事务所过度的依赖于某一客户,此时不行,如果你的事务所也过度害怕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此时也不行。还有就是自己的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从而也会对自己的职业道德不利。此外在以往的自己服务中,发现了重大错误。此时也不行。这是因为这些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利益产生了影响。
自我评价导致的不利影响,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比如代编一些保镖,一些数据,而后又对系统的运行的有效性出局见证报告。这不行,这是自己的作业自己检查怎么可以。而后如果你现在受雇于企事业单位的某个岗位,那么现在你也不行,因为你会受到他们的影响,这些岗位特别的有董、高、特等职位。还有如果你对被审计单位还设计了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那么也不行,因为也会受到很多影响。
过度推荐产生的不利影响。只有两种情况,一是推荐股份,二是受客户委托帮客户进行申诉的情况下,当辩护人的情况下,这些都对注册会计师不利。
密切关系的不利影响。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与自己项目的关系,比如项目组成员是被审计单位的董事长,经理等情况。还有一些情况,比如原先自己事务所的成员跳槽了,自己事务所的成员成了被审计单位的合伙人的情况,此时就非常具有杀伤力。事务所成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密切关系,此时也会在职业道德上产生不利影响。
外在压力的不利影响。1、是降低收费2、是事务所存在判断的影响,因为客户队伍中有专家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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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美苏苏
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外在压力。
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具体解析如下:
1.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投资引起的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占事务所收入比例过高);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商业关系不属于经济利益);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怕引起连锁效应);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身在曹营心在汉);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相当于在客户拥有利益);
(7)注册会计师[成员]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自己否定自己)。
2.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3.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4.密切关系(情和利的双重不利影响)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包括“主要”和“其他”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在离职不久又担任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人影响的员工。(把前合伙人当大家的亲属看待。不是亲属,胜过亲属,这个亲属无法回避,如果他担任客户的财务主管,很可能需要解除约定)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礼品不论大小,款待应当正常);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日久生情)。
这里的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5.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鉴证)业务关系的不利影响;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客户员工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主要是面子问题);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或加薪)。
我就是小J
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形如下: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审计项目组成员正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专业服务的结果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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