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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违法,但有限制。现行劳动法规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现单位无异议,新单位知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而新单位对赔偿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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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会计人员如果利用好自己的业余时间,再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时,有时间或精力可以到外面进行兼职。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兼职会计不是不能做,但存在风险,做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调查“你们会计工资多少?”“3万多一点!”(嗯,确实是多一个点,3000.0)会计工资低,很多会计为了支撑家庭开支就开始做起了兼职,但兼职做会计又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我们来看一下发生在今年5月的兼职会计被抓的案例。图片中李小强是一名兼职会计,收到判决书后,李小强上诉提出:他只是涉案公司的兼职会计,且只帮助张媛柯注册了一家公司,没有公司的股份和分红,不构成共同犯罪;原判量刑重。但终审判决:李小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要饥不择食,要有选择的兼职做兼职会计虽然能赚钱,但我们不能因为几百元1个月就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真的不值得,选择兼职企业,一定要事先调查,查实该企业是否可信,选择资质优良的企业,就算接手了,一旦发现企业有偷税漏税的心思,也一定要及时辞职。健全财务手续,划清经济责任会计在上任前,首先,应主动和企业签订兼职会计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一定要把住交接关。对烂摊子,不能轻易接手。在日常工作中对原始单据必须要有交接单,收到多少张原始凭证,多少张附件单据,都得交接清楚。这样明确,不仅防止公司内部扯皮,在面对税务部门来查账的时候,也可以证明自己只是兼职会计,老板给我们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我们做得这些不是我们会计凭空捏造的。接收的单据必须手续齐全,经手人、验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亲自签章,打好基础,养成习惯。兼职会计在辞职前,应提前一段时间向企业写出书面辞呈,让企业负责人提前做好准备。在交接过程中,把应当交代清楚的事项拉出清单,逐一说明,不留任何后遗症。
雁归来无痕
不违法,但有限制。
现行劳动法规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现单位无异议,新单位知晓。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而新单位对赔偿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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