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7

  • 浏览数

    277

虾子王0001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会计烧毁账目

7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为食猫88

已采纳

销毁账本是犯法的。如果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据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有关规定,是指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2、犯罪的主体在刑法上未指明,但由于本罪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因而事实上,只有公司、企业中直接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才可能直接实施本罪的行为。其他人员只能作为共犯对本罪负刑事责任。本罪的主体也可以是单位。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出于某种不法目的,故意将其隐匿或者销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会计烧毁账目

236 评论(14)

李李路路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指负有保存会计资料义务的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烧毁会计账册,如果是故意烧毁,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353 评论(12)

开心往前飞tt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200 评论(12)

candy晓琳

1、请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2、意外发生火灾,如果非责任事故,帐烧了就烧了吧,法律不会追究的。3、帐务需要重建,这个没有更好的办法。

91 评论(9)

Miss乔大小姐

犯法的 ,不仅公司受罚,个人还要受罚的

327 评论(10)

蔡一诺1989

你好:可以到派出所去报案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作为一个堵漏性的罪名,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中加以规定,本身就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和个人在违法经营后将有关财务资料隐匿或销毁,导致国家机关无法对其查处。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的此类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毁灭罪证、掩盖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为打击此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刑法修正案》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将罪名确定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定罪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隐匿”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该罪的追诉: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拒不交出”则是明知会计资料的去向,是不向相关部门移交,不影响会计资料的保存和完整性;妨碍依法对会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拒不交出的行为必须是以逃避依法查处为目的时才应受到追诉。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虽不影响会计资料的保存和完整性,但在妨害相关机关为依法进行查处活动而使用会计资料时,其社会危害性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社会危害并无实质差别,因而将为逃避依法查处而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规定为应受追诉的犯罪行为,符合立法原意。望采纳

234 评论(8)

嘻哈精神9999

呵呵 ,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请注意,这是部法律,所以违法。

186 评论(8)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