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倓里格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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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穿梭地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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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包含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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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陈四斤

【准则原文】第七十七条 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前款所称货币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与第七十六条主要解决交易日的记账问题相对应,本条主要解决期末的记账问题,本条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有关外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本条规定应用的时点:资产负债表日,通常是月末

二、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的内涵

为了便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交易的结果进行会计处理,本准则将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分为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一)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又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

1.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票据和长期债券投资等。

2.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二)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些项目有一个共同特点是:都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三、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折算所采用的汇率: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

(二)汇兑差额的处理

汇兑差额,是指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额。

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的即期汇率(或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其中,属于汇兑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属于汇兑损失,计人财务费用。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可能产生的汇兑差额,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情况是在外币交易发生当年,由于外币交易的交易发生日与资产负债表日通常不是同一天,汇率就可能不同,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的余额进行折算时就可能会产生汇兑差额。即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与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即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交易当期平均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比如,甲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13年12月1日出口商品实现销售收入的金额为100万美元,假定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20人民币元,该笔美元收入折算为人民币为620万元(100×6.20)。在资产负债表日(2×13年12月31日)对该笔银行存款100万美元进行折算时,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10人民币元,该笔美元收入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为610万美元(100× 6.10),与初始确认时的折算金额620万人民币元之间的差额-10万人民币元(610 -620),其经济意义为银行存款人民币金额的减少,属于汇兑损失,应当计人2×13年的财务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的即期汇率,如果初始确认当时采用的平均汇率,则在计算汇兑差额时,为简化核算,也可以按照汇率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算进行比较。

第二种情况是在外币交易发生后的各个年度,由于外币交易所产生的货币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与前一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接上例,假定2×14年12月31日,该笔银行存款的余额仍为100万美元,该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15人民币元,则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615万元(100×6.15),与前一资产负债日(2×13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610万元之间存在差额,该差额+5万人民币元(615-610)为汇兑收益,应当计人2×14年的营业外收入。

四、非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折算所采用的汇率

本准则规定,对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即采用历史汇率进行折算。

(二)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的即期汇率(如果当时采用的是当期平均汇率,则指当期平均汇率)进行了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会产生汇兑差额。这是因为,这些项目在取得时已按取得时的汇率进行了折算,从而构成这些项目的历史成本,如果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就会导致这些项目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从而使这些项目的折旧费、摊销额随之不断变动。这与这些项目的实际情况不符。

比如,甲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13年3月1日进口机器1台,价款为100万美元已经支付,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30人民币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该机器属于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购人时已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630万元。2×13年3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25人民币元。由于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项目,因此,2×13年3月31日,不需要按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调整,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603财务费用”和“5301营业外收入”等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8-2】承【例8-1】,2×13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为1欧元=9.61人民币元。

甲公司计算期末产生的汇兑差额:

(1)银行存款欧元户余额=200 000+300 000=50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500 000×9.61=4 805 0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4 805 000-(1 938 000+2 862 000) =5 000(人民币元) (汇兑收益)

(2)应收账款欧元户余额=600 000-300 000=30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300 000×9.61=2 883 0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2 883 000-(5 646 000-2 862 000)=99 000(人民币元)(汇兑收益)

(3)应付账款欧元户余额=40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400 000×9.61=3 844 0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3 844 000-3 8556 000=-12 000(人民币元)(汇兑收益)

(4)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5 000+99 000+12 000=116 000(人民币元) (汇兑收益)

借:银行存款——××银行(欧元) 5 000

应收账款——××单位(欧元) 99 000

应付账款——××单位(欧元) 12 000

贷:营业外收入——汇兑差额 116 000

【准则原文】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都对企业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本条规定体现了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要求和体现。本条所称的“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指本准则月末或季末当日的即期汇率。即对应纳税所得额亦即利润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本准则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执行,对于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折算作了大大简化,全部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一致,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小企业对这一差异应引起注意。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小企业需要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的原因

如果小企业在日常记账中采用了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记账,即采用非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如美元、欧元、日元、港元等,但是在年末,按照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以人民币反映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以供商业银行、税务机关等方面使用,就涉及到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问题或转换问题。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主要涉及两个会计问题:首先,选用何种汇率对外币财务报表项目进行折算;其次,对由于外币财务报表各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而产生的报表折算差额应如何处理。

二、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日的即期汇率去乘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所有项目的外币金额,从而将各项目的外币金额全部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即相当于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同时扩大相同的倍数,三张报表中合计额、总计额和差额也都会扩大相同的倍数,不会由于同一张报表的不同项目采用不同汇率折算和不同报表采用不同汇率折算所带来的报表折算差额问题。本准则作这样的规定,一是考虑到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对绝大多数小企业来说不是一项普遍业务,比较符合小企业的实际,二是可以大大减轻小企业的工作量,三是不会改变原来外币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和财务指标的相对比例。

230 评论(8)

饿魔娃娃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流动负债的定义和构成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小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是为了拓展小企业的经营规模,有必要购建机器设备,增建或扩建厂房等。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需长期占用的资金,而小企业所拥有的生产经营资金是无法满足这种需要的。为此需要筹集长期资金。筹集长期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投资者投入新的资本(或由股东追加投资);另一种是举借长期负债,即通常所说的“举债经营”,主要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举借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是小企业的一项非流动负债,因此,非流动负债是本准则需要规范的重要内容。

一、非流动负债的定义

本准则在分类的时候,实际上采用了“二分法”,即一项负债只要不属于流动负债,就是非流动负债,但是前提是先认定是否为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除具有负债的共同特征外,与流动负债相比,还具有债务金额大,偿还期限长,可以分期偿还等特点。

二、非流动负债的构成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如存在政府补助,还会涉及到递延收益。

(一)长期借款,详见本准则第五十二条的释义。

(二)长期应付款,是指小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小企业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三)递延收益,主要是由于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产生的。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2401递延收益”、“2501长期借款”和“2701长期应付款”等3个会计科目。

【准则原文】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流动负债计量的规定。

小企业非流动负债的计量,同样是非流动负债会计处理不可或缺的组成内容。

【相关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其他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技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为简便小企业会计核算、减轻所得税纳税调整负担,本条采取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的规定,即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

一、非流动负债的计量原则

小企业各项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即小企业所发生的非流动负债,不需要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和市价因素,只需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一旦入账,在非流动负债的存续期间不允许按照市价或其他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二、长期借款的定义

长期借款,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从长期借款的定义可以看出,小企业的长期借款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其债权人不仅包括银行,还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如果在实务中,小企业存在向第三方(如个人)借入的款项并且应负担利息费用,也视同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但如果期限在1年以内,则应视同短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二)借款期限较长,为1年以上(不含1年)。

(三)不仅应偿还借款本金,根据货币时间价值,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

(四)长期借款不仅包括人民币借款,还包括外币借款。

三、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于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关键把握两点:

(一)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计提时点: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既不是实际支付利息日,也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如月末、季末、年末),即不需要预提利息费用。

(二)长期借款利息费用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财务费用。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2401递延收益”、“2501长期借款”和“2701长期应付款”等3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3-6】甲公司于2013年1月1日,从银行借入资金400 000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4%,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所借款项已存入银行。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长期借款 400 000

(2)按年计提长期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33 600

贷:应付利息 33 600

(3)年末实际支付借款利息:

借:应付利息 33 600

贷:银行存款 33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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