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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麓是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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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的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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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初级会计不涉及财务管理,中级会计多出来财务管理一门单独考试科目,这门科目对于财务类专业的学生来说应该比较好学。其次,会计实务难度加大很多,增加了特殊会计业务部分:包括第七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十章股份支付、第十一章负债及借款费用、第十二章债务重组、第十三章或有事项、第十五章政府补助、第十六章所得税、第十七章外币折算、第十八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九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十章合并财务报表。总体来讲难度提升不少,从中级允许在两年时间内考完也能看出来他的难度

初级会计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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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屋de芒果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分别是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科,想要通过初级会计考试科目需要在同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两科。初级会计考试两科的性质不一,一科是偏理科的性质,一科是偏文科的性质。

初级会计实务相对较难,相当于理科的考试性质,有三分之二的试题需要核算,计算类型的试题多于文字理解性的试题,初级会计实务的出题性质比较灵活,综合性比较强,考试难度相对来说比较大。

经济基础的考试科目是偏文科的性质,科目的特点主要是备考内容多,考点零碎,主要考察一些法律条文相关的内容,多是文字记忆理解的相关内容,涉及一些计算也是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运算,逻辑强度相对初级会计实务弱一些,在备考的时候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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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自已

这过问题还真的不好回答,因为人的学习方法不太一样,就看你自己喜欢那种方法了 ,至于怎么学,我是建议你能够好好的把教材看一遍,找到配套的习题,自己在做一下,估计过就不会就有太多的问题,毕竟你的上岗证已经考下来了,基本的会计理论应该都掌握了差不多,初级会计 也就是比那些稍微的加深了一点,但是不至于自己看不懂的。自己只要能静下心来看几遍,应该是能过的。

267 评论(12)

悠悠萋草心

当然是不可以了,变动挺大的。2010年《初级会计实务》教材主要变化 1、删除原教材中第一章的全部内容; 2、新增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3、修改了购入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 4、修改了成本法核算下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方式; 5、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 6、根据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修订了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 7、新增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填列说明; 8、新增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9、新增辅助生产成本顺序分配法和代数分配法; 10、新增各种成本计算方法的综合运用; 11、新增教材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12、新增教材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基础。2010年《初级经济法》教材主要变化 1、第二章由《会计法律制度》彻底更改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把原《经济法基础》中涉及到得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删除; 3、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新增了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内容;2010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主要变化章节 教材主要变化 第一章 总论 教材增加的内容:会计基础。 教材删除的内容:财务报告。 第二章 存货 教材删除的内容:(1)发出存货的计价;(2)在存货跌价准备结转部分,删除了原教材中的公式。 第三章 固定资产 教材增加的内容:(1)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2)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教材修改的内容:(1)购入生产设备应考虑进项税额抵扣问题;(2)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内容移到“长期负债及借款费用”一章中;(3)修改了一些例题。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教材增加的内容: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教材删除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变更的例题。 教材修改的内容:(1)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的表述;(2)房地产的转换形式及转换日的表述。 第五章 金融资产 教材增加的内容:公允价值的确定。 教材修改的内容:(1)改变了结构框架;(2)修改了部分例题。 第六章 长期股权投资 教材增加的内容:(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2)共同控制资产和共同控制经营。 教材删除的内容:以合并方式为基础对企业合并的分类。 教材修改的内容: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第七章 无形资产 无实质性变化,只是有些内容的顺序做了调整。 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无实质性变化,只是有些内容的顺序做了调整。 第九章 资产减值 基本没有变化。 第十章 股份支付 本章是2010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 第十一章 长期负债及借款费用 本章由原“负债”和“借款费用”两章内容合并形成。 教材增加的内容:在长期应付款部分增加了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教材删除的内容:原教材中涉及的流动负债的内容。 第十二章 债务重组 教材增加的内容: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例题部分增加了银行的会计处理。 第十三章 或有事项 本章内容基本没有变化。 第十四章 收入 教材增加的内容:(1)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2)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十五章 所得税 教材增加的内容:(1)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2)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3)所得税的列报。 第十六章 外币折算 教材增加的内容:包含境外经营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特别处理。 教材删除的内容: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十七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教材修改的内容: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法的例题。 第十八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章内容基本没有变化。 第十九章 财务报告 教材删除的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教材修改的内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新教材考虑了所得税的影响。 第二十章 预算会计和非盈利组织会计 增加的内容:非盈利组织会计。 修改的内容:预算会计。 章节 教材主要变化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全部重新编写;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增加的内容:(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解散公司诉讼 (3)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董事会的决议例题 删除的内容:(1)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对公司规定的区别 (2) 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 (3)变更登记部分、公司变更住所和变更类型的规定 (4)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 (5)登记程序 (6)设立分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7)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由原教材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合并而成 删除内容:(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部分例题 (2)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和外商投资部分的例题 变化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系原教材的第八章, 增加的内容:债务的抵充顺序 调整的内容:(1)撤销权 (2)合同的担保 第五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本章系重新编写,由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 增值税的亮点:(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2)实行消费 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及其运费,但仅限于设备类,用于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下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 准(工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商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下调至3%;(4)在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中,缩小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新规定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5)新增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6)取消了 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的政策,按正常购销货物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消费税的亮点:(1)消费税税率:甲 类卷烟56%,乙类卷烟36%,雪茄烟36%;(2)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 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纳税;(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用于连续生产的准予抵扣(不包含外购的)。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系新增章节,内容主要的有: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收入总额,确认收入的条件 (3)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4)税前扣除项目和禁止税前扣除项目 (5)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6)税收优惠 (7)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由原教材的第六章转移而来,但本章变化比较大 新增内容:(1)证券法的法律渊源和适用对象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的职责和措施 (3)证券发行方式,发行类型 (4)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条件 配股 增发的条件(重要) (5)非公开发行股票(重要) (6)个人申请保荐人代表的条件,对短线交易的限制,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7)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详细规定,证券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本章系新增章节,主要包括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2010年《财务管理》教材主要变化章节 教材主要变化 第一章 总论 调整的内容: 财务管理的目标 第二章 预算管理 新增章节 第三章 筹资管理 调整的内容:由09年教材筹资方式和综合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合并组成 第四章 投资管理 基本没变化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基本没变化 第六章 收益与分配管理 增加的内容:(1)收入管理 (2)销售预测和销售定价 第七章 税务管理 本章节是新增章节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考核 增加的内容:(1)收入指标的分析与考核 (2)成本费用指标的分析与考核 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百度搜索一下“会计考友论坛”或者加我百度HI。最后祝你考试顺利,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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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拉爱吃沙拉

首先必须得过《会计从业资格证》要考科目:会记电算化,基础会计,和财经法规。然后可报初级要考科目:初级会计时务和经济法基础,两名要同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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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ica的私人花园

到天津市财政局去把资格证转成天津的,再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6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金人庆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

254 评论(12)

Aimy'ssmile

完全可以用2009年的教材。但要做十套左右2010年的配套试卷,这样通过试题看看有哪些细微的变化。

82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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