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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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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宝贝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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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认为,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一开始史蒂夫就不应该将会计资料擅自带出公司,并放在打猎时带的公文箱里,且保管不严,未上锁及设密码,以至于信息外漏。 但是,信息外漏的后果是什么呢?其实并不很严重。只是鲍勃购买了大量该公司的股票而已。但是,鲍勃不买,其他人也会买。只不过股票资源的分配倾向于鲍勃而已。而且,如果鲍勃没有看到该会计资料,谁又能保证他不会购买该公司股票呢?鲍勃一个人的资金,不会占到公司的很大比例,且鲍勃并未将该信息透露他人。所以,鲍勃个人买卖公司股票,对公司股票的市价不会有很大的影响,起不到操纵股市等作用。唯一的后果就是,鲍勃因为获取了内部信息,而赚取了本不一定属于他的股价上升的利益。而这笔不当得利,又在鲍勃弥留之后,捐赠给了慈善机构。所以,个人认为,尽管会计信息泄露,但后果不严重,尽管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应该报告,但报告时机已晚,起不到什么实质性作用,除非象总裁那样,将史蒂夫裁员,对整个公司起到警示作用。 所以,个人认为,史蒂夫可以不将该事情报告给总裁。 2、我并不认为史蒂夫报告总裁该事很道德。原来信息外漏的后果并不严重,对公司也没有什么影响。史蒂夫报告的初衷是希望总裁能够理解该事并对此守口如瓶。这种想法并不道德,这就相当于想将自己的责任转嫁到总裁头上一样。 3、在该案例中,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市场并非完全有效的,从而能够获取市场上其他人无法获取的内部信息(也就是商业秘密)的人,就可以凭借内部信息,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对待公司商业秘密: 首先,要树立相应的保守秘密的意识。对于机密文件,不得随意带出办公场所。 其次,要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在商业秘密的获取上,能够起到内部牵制的作用。单个人员不能获取完全的商业秘密。 第三,要建立预防与补偿机制。一旦出现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将如何予以亡羊补牢。 第四,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惩罚。

会计道德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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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王chichi

案例:2003年11月,某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新产品研发受阻.公司财务部预测公司本年度将发生800万元亏损.刚刚上任的公司总经理责成总会计师王某千方百计实现当年盈利目标,并说:"实在不行,可以对会计报表做一些会计技术处理."总会计师很清楚公司年度亏损已成定局,要落实总经理的盈利目标,只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做手脚.总会计师感到左右为难;如果不按总经理的意见去办,自己以后在公司不好待下去;如果照总经理意见办,对自己也有风险,为此,总会计师思想负担很重;不知如何是好.要求:根据《会计法》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分析总会计师王某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总会计师王某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因为总经理的要求不公违反了《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也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遵守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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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从来没赢过

这些专业性的题,在这里是没多少人能解答的,要不你到中华的论坛上问问看,那里面的专业人才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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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川同学

1.王晴关于会计职业道德概念的观点不正确。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2.周雯关于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两者在性质、实现形式上都一样的观点不正 确。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两者在性质和实现形式上不同。在性质上,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在实现形式上,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 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3.姚萍关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的观点不全面。姚萍关于“强化服务”的观点不正 确。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除廉洁自律、强化服务外,还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会计人员应当坚持准则,不能无条件服从领导。4.范涛关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观点不正确。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包括:会计学历教育、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自我修养与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需要内外结合,不能片面强调学历教育,无视或忽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我教育与修养。5.陈进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组织实施的观点不正确。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力量,不仅依靠财政部门,还需要通过会计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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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海王子82

(1)李某的说法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2)公司负责人对会计作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3)不符合,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所以,公司出纳赵某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4)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为:一个会计工作人员既管钱款,又管复核,容易作假,所以予以禁止;一个会计人员既管理钱款,又保管会计档案,容易在钱款上做了手脚之后再利用管理会计档案的机会掩盖自己的行为,所以予以禁止;一个单位的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发生现金往来的根据,由出纳人员兼任,很容易监守自盗,所以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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