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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不需要年审。但要求持证人员从取得会计证的次年起接受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中记录。 二、说明。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取消了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同时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 1、新办法规定,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指出,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3、《规定》列举了继续教育的多种形式并规定了各种形式学分的折算方法。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如: (1)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5)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等等。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各项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5、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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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地方政策不一样,您可以具体问一下当地财政局,建议您参考一下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流程。(一)换证时间1、会计证到期前6个月内。2、因旧版会计证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发放的旧版会计证应于2019年7月1日前6个月内办理换证。(二)换证条件1、持证人员所持证书为有效会计证并已到换证时间。2、持证人员按时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在2013年12月31日前应完成的继续教育要完成规定学时并考核合格。(三)换证流程1、更新信息。持证人员登陆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证,到市财政局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2、等级变更。持证人员按照《佳木斯市财政局下发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的通知》(佳财会发〔2012〕3号)规定办理等级确认或等级变更。3、填写并打印换证登记表。持证人员登录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点击会计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查看个人基本信息;登录信息采集系统,点击“数据采集”菜单,选择变更的信息项修改信息;上传一寸白底近期免冠彩照;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预约时间并进行现场确认,一旦保存成功不可修改,届时未到现场确认须重新选择预约。(未到换证时间或个人继续教育信息不全,解决办法是按提示时间办理换证或联系继续教育部门补全继续教育)。预约成功后,提示下载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并本人签字;按照预约时间、地点携带变更信息表和换证有关材料进行现场确认。4、现场确认。持证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有效会计证原件、填写准确完整的《省会计证定期换证登记表》、2张一寸白底近期彩照、持有旧版会计证的高级会计师应同时带《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原件,到佳木斯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换证手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换证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5、审核换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持证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会计证“换证记录”页注明换证时间及有效截止日期,并加盖会计从业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四)换证费用会计证换发不收取任何费用。(五)其他事项1、第一次换发新版会计证时,旧版会计证和高级会计师持有的《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收缴并按规定销毁。2、在应换证期间内,持证人员需要办理会计证转籍手续的,应在办理换证手续后方能办理调转。3、会计证丢失或毁损应办理补办手续。如在应办理换证期间内丢失或毁损的,持证人员应持补办证书有关材料和换证有关材料,合并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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