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风正正
税法规定研发支出加计50%扣除,计税基础就是会计成本的150%,税法允许的税前多扣除的50%部分,以后不需要转回,不会影响以后年度的利润和所得税,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馨悦心辰辰
你仔细看看新准则8号-资产减值第三条之规定: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存货适用的是1号《存货》准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周小米jiang
首先纠正你一个错误认识,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是不可以在以后期间转回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下列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问题:(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3)固定资产;(4)生产性生物资产;(5)无形资产;(6)商誉;(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所以说固定资产减值(包括在建工程减值)以后期间是不能转回的。再说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还是计提减值准备比较合适,因为这不属于在建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报废(如果是部分或全部报废应计入营业外支出),那么,剩下的就是给在建工程提减值还是给固定资产提减值的问题了(也就是说转固之前提还是转固之后提),这两者我认为没有什么区别,哪个都可以。说的有点乱,综上所述我的观点是:应计提减值准备。
samantha427
一、长期股权投资:不可以转回。二、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三、无形资产:不可以转回。四、投资性房地产:1、成本计量不可以转回。2、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五、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六、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七、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转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心向着谁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可以转回。
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四)、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1、该准则中的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只是针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资产。
2、原则上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对于资产减值转回问题分成两类,长期资产不得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非长期资产可以转回。3、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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