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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短期薪酬
1.一般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1)货币性短期薪酬
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
在建工程(基建人员)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职工福利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等
(2)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①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将自产产品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短期带薪缺勤的确认和计量
带薪缺勤应当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两类。
(1)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2)非累积带薪缺勤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3.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确认和计量
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长期利润分享计划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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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改成应付职工薪酬就可以了。然后借:管理费用--社保费(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单位负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管理费用--医疗保险(单位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养老.医疗.失业自己负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自己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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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从税务角度,职工薪酬称为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工资薪金合理性标准是指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调整有序,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不具有合理性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可不予税前列支。
新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一)累积带薪缺勤。新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企业就应当确认企业必须支付的、职工全部累积未使用权利的金额。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则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因累积未使用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作为累积带薪缺勤费用进行预计。
(二)非累积带薪缺勤。新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由于职工提供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企业应当在职工缺勤时确认负债和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实务中,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时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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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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