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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山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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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风衣的猫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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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2.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组织。3.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扩展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收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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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edido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保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前提。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其提供的信息可信度就差,而当信息的使用者、投资者及社会公众使用了其信息,就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显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对其发表正确的意见和做出正确的结论及维护有关人士经济利益免遭损失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大打折扣,信息质量受到了严重影响。下面,本人就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几种情况,谈一些薄浅的认识。一、失衡的审计关系基于受托责任而形成的审计,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三个审计关系人。委托人是财产拥有者,被审计人是受托管理财产的代理人,审计人是受托对财产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的执行人。当审计人受托对被审计人进行审计,并对审计委托人汇报情况时,审计关系形成。也就是说,由以上三个方面审计关系人相互结合形成的审计关系是一种有序的平衡关系,如果在审计关系中委托方或被审计人有一方被另一方取代或控制,审计关系就会失衡。这种失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表现得较为突出。如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在董事会实质上的缺位导致公司被内部人控制;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乏代表中小股东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等。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由他们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续聘、收费等事项。因此,此种由委托人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财务数据, 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打乱了审计关系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而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其审计独立性就必然受到损害,他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串通作弊,使审计失去客观公正性。二、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服务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的另一情况是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基本上均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向客户提供审计和管理咨询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有代理记账、代编会计报表、代理纳税、担任会计顾问等多种业务。其目的是希望利用注册会计师丰富的会计知识和和管理经验等资源优势,帮助客户规范会计业务,提高管理水平。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对其增加收入无疑是有益的,但同时审计人对自己所提供服务的客户进行监督,就使事务所同客户的“合作舞弊”成为可能。因为事务所帮助客户设置会计制度、内部控制系统及提供其他非审计服务,然后又对由它帮助设置的系统及系统产生的会计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很显然独立性会受到很大的损害。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安达信从安然公司一年收取的审计费为2500万美元,管理咨询费为2700万美元。经调查证实,对安然公司存在的严重财务问题,安达信早就发现,但却一直为其掩盖,而且在问题即将暴露时,又销毁了大量审计文件。可见,对自己实施有效的监督是任何人都难真正办到的。三、无序的市场竞争注册会计师行业客观上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竞争到较多的客户,关系到其生存和发展。但注册会计师承揽业务要遵守会计市场规则,要按照注册会计师法规和执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当然,也要求客户及政府部门应遵守各自相应的法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否则,注册会计师市场就可能是一种无序的竞争,使注册会计师审计丧失独立性。在实际中,影响注册会计师无序竞争的因素有三个方面:其一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具体表现在:(1)通过对有关人送回扣、支付佣金,广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实行的是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谋求经济利益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注册会计师事业又是一种公正的事业,它要求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业务时应遵守其执业规范,在具备独立性的前提下,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然后凭借自己的技术力量、信誉和服务质量赢得客户的认可和信任,谋求经济利益。但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谋求经济利益不是在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上下工夫,而是通过广泛利用各种人事关系,采取给回扣、支付劳务信息费等做法进行。(2)搞杀价竞争,低价揽客。在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方面,独立审计准则及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本身有一个浮动范围,加上管理部门对此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因此,为了揽到业务,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在收费标准上采取就低不就高或以各种名目打折的办法大搞杀价。还有一些事务所,为了抢业务,甚至不计成本,大幅度降价。(3)冒险承揽,不顾后果。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对客户的违法违纪及资料不实等情况,应要求其按制度纠正或进行账务调整后方可做出证明。而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不顾后果,对客户的违法违纪情况视而不见,对客户提供的经济资料,不进行认真审查或干脆不审查,甚至在没有与客户见面的情况下,就出具审计报告。可想而知,通过这种送回扣、压低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会使注册会计师感到业务来之不易,对客户的一些不合理要求或违法违纪情况就可能会尽量去满足,审计的独立性必然会受到严重影响,使其失去客观公正的心态,其审计意见同实际相背离,结论错误情况的出现,也就成为可能。其二是由于客户原因引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提供服务,实行的是双向选择。作为客户来说,应选择那些服务质量高、信誉和技术条件好的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以使发表的审计意见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某些客户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不是看效果, 而是从满足自身的不正当利益需要出发进行选择。为此,它们常常选择诚信度不高的事务所为其服务或对原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以种种理由进行变更威胁,迫使力求维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让步,以达到自己的不当目的。事实上,被审计单位总是能找到满足自己不当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自己服务。当前,在我国会计师市场存在着众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小型事务所往往采取满足客户提出的种种不合理要求、屈从客户不当意愿的手段来分得审计服务市场的份额,“东方不亮西方亮”就是这种无序竞争的真实写照。那些做出让步的事务所已不存在超然的立场,独立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三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原因所引起的。这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关主管部门同原来的挂靠事务所还保持着关系。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在20世纪末实行脱钩改制后,从表面来看,都脱离了原来的挂靠单位,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但由于多年形成的关系及为了从中谋取经济利益,挂靠单位同事务所还保持着一定的关系。它们还在用行政命令对原来的关系事务所分派任务,还在用权力为其寻找工作。另一方面是有些政府部门为了部门或地方利益,搞部门垄断、地区封锁。行政干预事务所现象继续存在,如某些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地特别是沿海地区的事务所存在着一定的歧视,限制到本地执业;有些政府部门强行指定企业年报必须到某某事务所审计等。毋庸置疑,政府部门不走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怪圈,会计师事务所就不会真正独立,充其量只能成为其一个控制机构。一旦行业、地区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矛盾,会计师事务所自然难以摆脱所属行业或地域部门自身利益的束缚,客观公正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四、违规成本小,使得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敢于造假注册会计师如果用较小的工作量和造假就能得到丰厚回报而且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或付出代价很小,那只有傻子才会去讲真话。换句话说,不制定严厉的制度和机制,让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知道造假要付出远远大于其所得回报的代价,注册会计师行业造假问题就不会得到根本的解决。而我国,在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造假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惩戒方面远不如发达国家。如在我国的银广厦案件中,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银广夏公司虚构巨额利润出具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政部做出的处罚只是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 并追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而类似事件发生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不仅会被吊销资格,还将会受到巨额罚款甚至被判刑坐牢,投资者也会运用法律手段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巨额索赔诉讼。即使这样,还发生了让世界震惊的安然事件和世界通信公司事件。可见,我们不加大违规成本,尽快完善我们的监管制度,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就会为了丰厚的回报不考虑较小的代价而丧失独立性,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审计违规事件不仅难以制止,还可能出现类似安然的较大案件,这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情况是很多的,但关键是要抓主要矛盾,并通过完善和变革我国公司体制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真正具有独立性,并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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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愿乐活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一种民间审计的组织形式,它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过来又通过规范交易行为而直接地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审计直接产生于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于所有者主要根据经营者提供的会计报表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因此,需要一个来自企业外部的能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立场的第三者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与合法性进行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正是这样的一位独立第三者,是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它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萌芽发展成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会计师事业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成绩明显。但是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步较晚、规范不力等多种原因造成其发展滞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着许多重大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民间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分析,在对现行组织现状和问题剖析的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组织形式,并试提出若干建议。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历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四种组织形式。(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帐、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它的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缺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可能使之短期内土崩瓦解。(三)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化的大所,承办大型业务。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组织形式是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兴起的。到1995年年底,原“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正在进行之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在过去,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政府部门、科研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出资设立的,这些法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 “挂靠单位”。这种挂靠体制容易干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执业,无法调动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注册会计师也缺乏风险意识,影响了公平竞争和执业质量的提高,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势在必行。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不合理,削弱了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不利于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注册会计师市场的产生尽管具有自发性质,但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级政府对会计服务市场的干预程度就不断加强,这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主要是政府选择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需经上级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形成所谓的“挂靠制度”。这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事务所的独立执业行为,另一方面降低了其所应承担的市场风险,违规事件屡屡发生,惩罚力度不够,最后不了了之。虽然,近年来随着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不断进行,但仍然无法解决其独立性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数量较少,事务所经营规模小,业务比较单一,难以与国际接轨,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遍布全世界,经营规模十分庞大,在行业中的影响举足轻重。而我国的事务所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大。从所经营的业务来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以会计服务、鉴证服务为主,其他业务开展的很少,影响了注册会计师业的发展。随着会计服务贸易的日益扩展,我国加入WT0会计服务市场的国际竞争将日益激烈。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都把业务范围的多样化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积极拓展业务范围,从国际五大会计公司来看,他们都把业务范围从鉴证服务、会计服务扩展到税务代理、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咨询、软件设计等方面。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朝着运作规范化、竞争公开化、发展规模化、合作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四种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与合伙制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所有者对债务所负个人责任的程度;(2)所有者转让自己利益份额的自由度。正是基于这两点区别,合伙制表现出了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诸多优点,本文认为合伙制应该是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理选择。1、合伙制的相对优势首先,合伙制比有限责任公司更能提高执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章规定,“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所有者仅就其出资额对事务所债务负有限责任。而目前国内对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的底线仅为30万元,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底线也只有200万元,因此,一旦事务所发生赔偿责任,事务所所有者所损失的金额既不足以保护投资者,也很难引起执业人员足够的风险意识,不利于其提高执业质量,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相反,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因为质量问题遭到诉讼,其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就有可能被全部牵连进去(而不仅仅是其投资部分)。一旦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和其执业质量紧密联系起来,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才真正成为经济和法律的责任主体,才真正适应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征,促进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其次,合伙制更有利于事务所保持独立性。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出让其在公司的份额或利益。这样以来,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权在理论上就可以由企业暗中收购获得,而如果存在这种可能,事务所和其客户之间的独立性就难以保持了。虽然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生这种情况,但这对于会计师行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隐患。而合伙制则不同。合伙人如果要转让其利益份额,必须要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因此暗中控股的情况可以避免。而且,要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为注册会计师,这就意味着合伙人本身就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规范,保持与其客户或可能客户的独立性,因此那种可能造成隐患的利益转让就不会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中发生,从而更有效地保持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目前在我国,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难以共存,合伙制是一种理想的组织形式选择。上文的分析说明,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等的,合伙制的合伙人对其事务所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负有限责任;虽然,采取合伙制形式可以向公众证明其独立性和专业能力,但由于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没有真正过渡到质量竞争,而且有限责任事务所在我国事务所中又占绝对比重,因此,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与其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制并无直接关系。既然存在这两种形式可供选择,注册会计师当然倾向于选择风险较低、责任较小的有限责任事务所。这样,合伙制的存在就完全失去了意义。所以,在现阶段这两种组织形式只可能择其一,即使需要有一个由有限责任公司制向合伙制过渡的时期,该过渡期也应该越短越好。2、合伙制的具体组织形式选择合伙制一般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亏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合伙主要包括隐名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营业所的收益及分担营业所的损失,但不参与他方经营活动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一名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未对有限合伙及隐名合伙作出规定。那么,我国当前允许的合伙是哪种形式?这样的形式是否符合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实?是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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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翔25874325

(一)政府审计的审计职能

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国家审计。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国务院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国政府审计都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强制性。

(二)民间审计的审计职能

民间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独立审计。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在发布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独立审计的风险高,责任重,因此审计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审计方法的变革都基本上是围绕独立审计展开的。

(三)内部审计的审计职能

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单位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审计结果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这种审计具有显著的建设性和内向服务性,其目的在于帮助本单位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西方国家,内部审计被普遍认为是企业总经理的耳目、助手和顾问。

1999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理事会通过了新的内部审计定义,指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顾问服务。

它以增加价值和改善营运为目标,通过系统、规范的手段来评估风险、改进风险的控制和组织的治理结构,以达到组织的既定目标。”

扩展资料:

审计的三个基本要素:

审计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

1.审计主体,是指审计行为的执行者,即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审计第一关系人;

2.审计客体,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即指被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为审计第二关系人;

3.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人员,为审计第三关系人。

一般情况,第三关系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第二关系人是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他们之间有一种经济责任关系。

第一关系人----审计组织或人员,在财产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这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即财产所有者)提出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

为此,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扰或干涉,这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的一个根本属性。

审计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这一表述既符 合审计产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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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齐分享yeah

你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我国的会计认证团体,受中国财政部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中注协的宗旨主要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执业会员(即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此外还可能包括荣誉会员。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定时间后,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方可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只是通过考试,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英文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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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城闸北摄影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CPA特训班高顿网校提供CPA指南视频名师精讲注册会计师课程体验定义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制度在中国,政府发给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承办会计业务的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规定,经会计师类科高等考试或会计师检核合格,取得会计师资格,领有政府机构发给的会计师证书的,可以充当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相关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10月24日颁发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得以会计师名义在当地市(县)执行业务,或者联合组成会计服务所执行业务,但执行业务时,应由会计师个人署名负责。后因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种会计师制度逐渐失去作用,名存实亡。1980年,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的需要,财政部于12月23日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承办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的独立单位。成立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平时应受其监督。会计顾问处承办下列业务:①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帐报告书;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③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④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⑥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⑦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1]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美、英、日、法、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很快,而且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组成规模庞大的合伙公司。有些公司已成为国际性组织,分支机构遍及世界各地,其业务从过去的审计、代申报税金、公司登记、股票管理、公证、诉讼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清算人等,发展到全面提供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咨询服务,业务内容已大大超出会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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