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小的土拨鼠
双方都有过错:1、付款单位明知是公款,不应打入个人账户,因此造成的损失,与受款单位无关;对于付款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原收款单位总经理和会计授意付款单位将款打入个人账户,则付款单位有起诉收款单位总经理和会计个人的权力,至于是否以诈骗罪起诉,则是法院的事。2、作为收款单位,可以考虑收款出具的单据,如果是正式的单位收款收据,那么收款单位可以贪污的行为起诉实际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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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应该属于第二种,征管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同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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