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阿狸
2006-2-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条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第五条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二章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第八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第九条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尽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第十条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一)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在运用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的原则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大例外情况。第十二条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第十三条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第十四条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某项审计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第三章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详细运用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期间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一)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二)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三)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四)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五)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一)存在: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二)权利和义务:记录的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记录的负债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三)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四)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列报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一)发生以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二)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三)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四)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第四章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一)风险评估程序;(二)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三)实质性程序。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此作为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风险评估程序本身并不足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第二十二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控制测试是必要的:(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支持评估结果;(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记录或文件;(二)检查有形资产;(三)观察;(四)询问;(五)函证;(六)重新计算;(七)重新执行;(八)分析程序。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单独或综合运用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五条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查。检查记录或文件可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取决于记录或文件的来源和性质。第二十六条检查有形资产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资产实物进行审查。检查有形资产可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不一定能够为权利和义务或计价认定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七条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并且在相关人员已知被观察时,相关人员从事活动或执行程序可能与日常的做法不同,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对真实情况的了解。第二十八条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知情人员对询问的答复可能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尚未获悉的信息或佐证证据,也可能提供与已获悉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询问结果考虑修改审计程序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询问本身不足以发现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也不足以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九条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第三十条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进行核对。第三十一条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第三十二条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第三十三条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可能受会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阅,或在可获得该信息的期间执行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某些会计数据和其他信息只能以电子形式存在,或只能在某一时点或某一期间得到,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特点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的影响。当信息以电子形式存在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实施某些审计程序。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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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的可信程度。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原则: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天生萌妹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总体要求
确定沟通过程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和时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规模、治理结构、治理层的运作方式以及对拟沟通事项重要程度的看法等因素,合理确定沟通过程。
通常,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公司治理越健全、治理层的运作越规范,对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在形式上的正式程度和沟通的频率等当面的要求越高;拟沟通的事项余额重要,对沟通的详略程度和及时性等方面的要求越高。利刃,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治理层的沟通,通常要比非上市的中小型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沟通更为正式和频繁。
(二)取得相互了解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沟通的形式、时间和沟通的基本奶荣与治理层取得相互了解。如何取得这种相互了解,可能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的规模、治理结构和治理层运作方式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南里取得相互了解,可能表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时无效的,从而难以事项沟通目的。
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治理层讨论的事项包括:
1、沟通目的。如果目的明确,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就相关问题以及针对沟通过程拟采取的措施取得相互了解会更加容易。
2、沟通形式。与治理层就沟通形式进行讨论,有利于合理确定拟采取的沟通形式,或多沟通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也有利于得到治理层的理解和配合。
3、就特定事项拟产于沟通的审计项目组和治理层成员。这方面的讨论有利于双方合理确定参与沟通的人员,以及找到适当的沟通对象。
4、注册会计师对沟通的期望。这种期望一般包括:期望沟通是双向的,希望治理层愿意就他们认为与审计相关的陕西爱那个(例如,可能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决策,对舞弊的怀疑和检查,以及对管理层的诚信或胜任能力的关注)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5、注册会计师对沟通陕西爱那个采取措施并予以反馈的过程。讨论该事项有利于让治理层直系注册会计师如何对沟通事项作出反应。
6、治理层对沟通事项采取措施并予以反馈的过程。要论该事项有利于让注册会计师知悉治理层如何对沟通事项作出反应。
7、除法律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外,商定的其他沟通责任。对于商定的沟通事项而言,双方应就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超出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规定的其他沟通责任展开讨论并达成共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在业务与诶的那个书中强调上述事项。如果商定沟通的事项中存在超出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规定的其他沟通责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将商定事项和想干责任方面的内容在于业务约定书中。此外,关于上述问题,如果经过讨论达成的结论与常规做法的差别较大,或者达成一致意见以前在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或误解较多,一般就有必要再业务约定书中作相应强调。
(三)沟通的相识
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设计口头或书面沟通、详细或简略沟通、正式或非正式沟通。有效的沟通形式不仅包括正式声明和书面报告等正式形式,也包括讨论等非正式形式。
1、确定沟通形式应当考虑的因素。
(1)拟沟通的特定事项的重要程度。通常,沟通事项越重要,注册会计师就越倾向于采取书面的、更为详细的和更加正式的沟通形式。
(2)管理层是否已就该事项与治理层沟通。通常,在注册会计师确信管理层已经就拟沟通事项与治理层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如果该事项属于审计准则规定应当直接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时可以相对简略;如果沟通事项属于审计准则规定的补充事项,注册会计师可能就没有必要就该事项再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3)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通常,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经营和法律结构越复杂,注册会计师就越倾向于采取书面的、更为详细的和更加正式的沟通形式。
(4)如果执行的是特殊目的的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是否同时审计该被审计单位的通用目的财务包百哦。在同时审计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在用用的财务报表审计中充分沟通的事项,就可以仅作简要沟通。
(5)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特定事项的沟通必须采用书面、正式形式,应当从其规定。
(6)治理层的且昂,包括与注册会计师定期会面或沟通的安排。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要求、有利于实现沟通目的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沟通形式时一般会尽可能地尊重治理层的预期和愿望。
(7)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保持联系和对话的频率。如果双方白痴频繁的有效联系和对话,对于一些治理层已经了解的事项,沟通的形式就可以比价简略。
(8)治理层的成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通常,如果治理层成员发生了重大变化,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沟通就应当更加详细,以便让新接任的治理层成员全面了解相关的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要向有效地实现沟通目的,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当的沟通形式。对于沟通形式的选择不必拘泥于固定的模式,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沟通事项都采取正式、详细和书面的形式,这样做又是反而会影响沟通的实际效果。
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沟通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就下列事项与治理层沟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与治理层的沟通那个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其中已向治理层提出并得到妥善解决的事项不必包含在书面沟通文件中;(2)与治理层的沟通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显然,之所以强调这些事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沟通,与他们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有关。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事项的沟通,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相识。具体采用何种形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和审计震泽规定所做出的职业判断。
3、有关沟通形式的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以口头形式沟通涉及的治理层责任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沟通的事项已记录于讨论纪要或审计工作底稿。因为就这些事项所进行的沟通,事关注册会计师是否履行可相关的义务,所以应当作为重要的审计证据进行记录。如果缺乏必要的记录,注册会计师一般可以考虑将口头沟通的事项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再次沟通。
如果就某一重大事项与治理层的某一成员以非正式进行讨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随后的正式沟通中概述该事项,以便治理层的其他成员得到完整和对称的信息。例如,在上市公司审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就某些重要的会计处理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审计委员会主席(或独立董事中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进行过讨论,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沟通时,对上述已经讨论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概述,以便让其他治理层成员知悉该事项。
(四)保密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治理层将沟通内容,尤其是书面沟通文件,保持在合理的知悉和使用范围之内。因为注册会计师沟通这些内容和提供这些书面沟通文件的目的仅仅在于履行与治理层沟通的规定或约定责任,一旦他们被不当泄露或不当使用,可能会引起误解或纠纷。当然,保密的要求针对的是治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双方,即:除法律法规、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之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允许,都不得将沟通内容尤其是书面沟通文件泄露给或提供个第三方。
为防止治理层未经注册会计师允许将书面沟通文件提供给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书面沟通文件中声明:(1)书面沟通文件仅供治理层使用,如果被审计单位是集团的组成部分,也可供集团管理层和负责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使用;(2)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不承担责任;(3)未经注册会计师事先书面同意,沟通文件不得被引用、提及或向其他人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将上述内容作为格式要件,事先印刷在专门用来编写或打印与治理层进行书面沟通内容的纸张的封面或扉页的显著位置上,以达到提醒和警示的目的。
如果泛绿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向监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为治理层编制的书面沟通文件,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文件前应当事先征得治理层的同意,并对上述声明内容作适当修改。例如,在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中,可能会存在与银行监管机构沟通的法律法规要求。此时,对于前文所述的声明内容,即可以针对具体的法律法规要求详细说明这种例外情形,也可以笼统地指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另有具体要求的除外”。
(五)沟通的时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怎样才算及时并非一成不变的,适当的沟通时间因沟通事项的重大程度和性质以及治理层拟采取的措施等业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通常,沟通事项性质越特殊、影响越大,就越需要立即或尽早进行沟通;越期望治理层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就越需要尽早沟通。
具体讲,注册会计师确定适当的沟通时间通常所遵循的原则是:(1)对于计划事项的沟通,通常在审计业务的早期进行,如系首次接受委托,沟通时间随同对业务约定条款的协商一并进行;(2)对于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以随同治理层能够协助注册会计师克服这些困难,或者这些困难可能导致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尽快予以沟通;(3)对于注册会计师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重大缺陷,应尽快与管理层或治理层沟通;(4)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与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质量的看法,应在最终完成财务报表前进行沟通;(5)对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应在最终完成财务报表前或在对独立性威胁及其防护措施做出重大判断时(如在决定是否称绝某项可能危及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时)进行沟通;(6)如果同时审计页数目的财务报表或其他历史财务信息,沟通时间应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的沟通时间相协调。
除了沟通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外,可能与沟通时间相关的其他因素包括:(1)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2)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3)治理层的期望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定期会面或沟通的安排;(4)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特定事项的时间。
(六)沟通过程的充分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标。如果认为双方之间的沟通不够充分,不足以实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1、有助于评价沟通过程充分性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一般不需要审计专门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来支持对沟通过程充分性的评价,可以利用为其他目的执行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作为评价的依据。一般说来,下列审计证据可能有助于评价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双向沟通的充分性:
(1)针对注册会计师发现的事项,治理层采取措施的适当性和及时性。如果前期沟通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没有的单有效解决,注册会计师应询问为什么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并考虑再次提出该事项。这样能避免治理层产生误解,即五认为真注册会计师因觉得该事项已被充分解决或者不再具有重要性二感到满意。
(2)治理层在以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所表现出来的沟通意愿和坦率程度。
(3)在没有管理层参与的情况下,治理层与注册会计师解除和会面的意愿及程度。
(4)治理层表现出来的对注册会计师所提事项的全面理解能力。例如‘治理层进一步调查相关问题以及质疑向其提出的建议的程度。
(5)就沟通的形式、时间和拟沟通的大致内容,与治理层达成仙湖了解的困难程度。
(6)当治理层全部或部分参与管理时,参与管理的治理层所表现出来的对于注册会计师讨论的事项如何影响其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了解。
(7)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是否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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