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小姐
甲公司单独核算原材料的会计处理方法
1.收到乙公司提供的棉花时
借:原材料92000(9200×1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来料加工预收原料)92000
2.加工领用原料时
借:生产成本——原材料92000
贷:原材料92000
3.结转消耗的工费成本
借:生产成本——工费成本55200(6000×9.2)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等科目55200
4.加工商品完工入库
生产成本合计:92000+55200=147200元
每吨棉纱成本:147200÷9.2=16000元
借:库存商品——40支棉纱(来料加工待发9吨)144000
库存商品——40支棉纱(来料加工盈余0.2吨)320
贷:生产成本——原材料92000
生产成本——工费成本55200
5.确认加工费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84240
贷:其他业务收入72000(80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2240
6.结转加工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54000(6000×9)
预收账款——乙公司(来料加工预收原料)90000
贷:库存商品——40支棉纱(来料加工待发9吨)144000
7.结转节约的原料余额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来料加工预收原料)2000
贷:其他业务支出2000
该项业务经营利润:72000-54000+2000=20000元,其中:原料节约2000元,加工利润18000元。
甲公司不单独核算原材料的会计处理方法
1.收到乙公司提供的棉花时,不进行账务处理,将棉花入库、出库记录备查登记。
2.结转消耗的工费成本
借:生产成本———工费成本54000(6000×9)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等科目54000
3.加工商品完工入库,不进行账务处理,将产品入库、出库记录备查登记。
4.确认加工费收入来源:考试大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84240
贷:其他业务收入72000(80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2240
5.结转加工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54000(6000×9)
贷:生产成本——工费成本54000
该项业务经营利润:72000-54000=18000元,按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计算的原料节约部分不能单独反映。
两种方法的比较第一种方法将来料加工业务视同于自营生产业务,整个核算过程也反映了生产的全流程,所有的存货增减记录均记载于账册,便于内部的监管与核对;并且可以反映为原料节约额,为减少能源支出,增加企业效益提供依据;但这种方法增加了工作量,如果来料加工批次和加工品种较多,将会给成本核算带来一定难度。
第二种简便实用,可操作性强,但不利于内部控制与管理,存货账实存在差异,容易出现漏洞,所以采用这种方法的企业必须要做好实物进库与出库的备查登记并且对存货要进行实时监控。
流星又来临
来料加工的账务处理: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2、领取"来料"及其他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他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3、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4、出口销售收取加工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5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A、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B、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款,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C、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销售处理与A或B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情况。a. 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b.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D、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料加工出口时:借:应收外汇款-工缴费 应付外汇款-国外客户贷:其他销售收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进料时:借:原材料贷:应付外汇款-国外客户
奔跑的窝妞妞
你这个问题,分成两部分理解,如果是客户提供了原材料,你生产完成后,卖回给客户,但价格中不含有材料的价格,这样可以视同委托加工,你只收取加工费,在加工费里面包含了你自己购买辅助材料的部分价款。具体的会计分录为: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不必做会计分录。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同时,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与第一步相适应,相匹配。 问题二,卖出去的价格含有客户提供的材料价格,对于这种情况,不能是委托加工的行为了,这种情况,你只能作为,购进材料-生产产品-销售产品,视同的是你们自己购进材料,然后销售产成品的情况了。分录如此做:客户提供材料时,你必然将这部分材料款先预付或者怎么处理给客户方,要不然,你卖产成品给对方时,产品中不可能含有材料的价款,因为对方不是傻子。不会白给你这部分材料的。所以: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生产时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阿尔卑斯1013
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大部分辅料,一般都是由外商提供的,对于这部分资产不必进行会计核算,只要按时间先后登记进出口数量和结余量,作为备查账即可。因此,来料加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把相关的费用,公缴费收入往来款等内容搞清楚就可以了。企业对外进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的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放结存数额。至于发生的加工装配费用支出的核算,制度无明确规定,企业可自行增设有关科目进行核算,如可设“来料加工装备费用”科目,用以核算对来料进行加工,装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一)收入的核算首先,根据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7、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万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费收入为72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445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16%,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312万元。该厂付出312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10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费用的核算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其次,购进原材料和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成本费用。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辅料是通过海关进口的,也有小部分辅料是从国内采购的。在国内采购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这与进料加工贸易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生产或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已税原材料、辅料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办理退税,而应单独核算并转入来料加工经营成本中。若不能单独核算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分摊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拓展资料】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从以上规定我们知道,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后,可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无须等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免税证明须报送的资料有: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消耗备案清单、合同基本情况(含封面)、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报告、上一批货物的合同销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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