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260

翻滚的石榴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会计原始凭证数据更新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cleopatrazz

已采纳

(1)‍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2)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善、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会计原始凭证数据更新

316 评论(10)

独行欧洲

原始凭证的错更正 通常是由出具单位更改 接收方是不能自己更正的以下是教材内容①原始凭证所记载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无效,不能作为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依据。②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③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④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归纳一下 就是 金额有关 出具单位重开 其他内容可以重开或者更正 但生活中一般都是更正

318 评论(8)

么里斯古

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环节。《会计法》对此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的,即是违法行为;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交送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进行的,也是违法行为。(二)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规定包括: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从而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上述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三)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码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

84 评论(15)

安德鲁鱼

《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环节。《会计法》对此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的,即是违法行为;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交送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进行的,也是违法行为。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规定包括: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从而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上述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三)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码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

276 评论(12)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