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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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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在对华清

213 评论(9)

多多121015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含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230 评论(9)

甜心小葡萄49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章第二节至第六节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根据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第(六)项。

在针对本条第一款各项确定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审计经验,并识别本条第一款各项与以前期间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状况,主要包括:

(一)所在行业的市场供求与竞争;

(二)生产经营的季节性和周期性;

(三)产品生产技术的变化;

(四)能源供应与成本;

(五)行业的关键指标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主要包括: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行业特定惯例;

(二)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活动;

(三)对开展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政策,包括货币、财政、税收和贸易等政策;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和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影响被审计单位经营的其他外部因素,主要包括:

(一)宏观经济的景气度;

(二)利率和资金供求状况;

(三)通货膨胀水平及币值变动;

(四)国际经济环境和汇率变动。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业务性质或监管程度是否可能导致特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考虑项目组是否配备了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成员。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条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必要程序,特别是为注册会计师在下列关键环节作出职业判断提供重要基础:

(一)确定重要性水平,并随着审计工作的进程评估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是否仍然适当;

(二)考虑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恰当,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包括披露,下同)是否适当;

(三)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包括关联方交易、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或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

(四)确定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所使用的预期值;

(五)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六)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五条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36 评论(10)

奥迪风度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如下图所示:

第1项是被审计单位的外部环境(“非财务信息”);

第2、3、4项以及第6项是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因素;

第5项则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

第1项至第6项各个方面可能会互相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解和评估时,应当考虑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例如,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第1项)可能影响到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第4项);

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第4项)可能影响到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第3项),以及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第6项)。

188 评论(12)

假小肥仔

为什么到1980年我国才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因为计划经济时期,注册会计师失去存在基础。

建国初期,注册会计师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成为社会财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监督者,注册会计师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暂时退出了中国的经济舞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招商|资成为当时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外资进入中国,与国营企业进行合资经营,这就要求认定合资各方出资实物资产价值,确认各经营期间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确认外汇管制下的外方利润的汇出额等会计问题。1979年7月全国人大五届 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该细则要 求合资企业在纳税年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公共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这份细则为恢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对会计顾问处(即后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主要业务和任职人员条件、收费等作了具体规定。会计顾问处是由各级财政部门门组织成立,独立核算,办初期政府部还酌情给予补助的事业单位。顾问处的主要业务是检查会计账目,提供查账报告书和会计咨询业务等。该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1981年元旦”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家由财政部批准成立的事务所。财政部成为这一行业的政府管理机构。从此,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步规范、稳定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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