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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乙方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三条 涉及保密与竞业限制的人员,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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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单位):地址 电话:乙方(受聘人):有效证件( )号码: 地址: 电话: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按自愿、平等、互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保密范围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则、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给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尚未公开的企划方案、预算;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等资料;7、公司出资开发、研制、购买的软件;8、公司设计方案、图纸、报价表、效果图、客户资料;9、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如管理流程、行政、人力资源及各部门管理资料及工作手册。第二条:财务机密保密范围1、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2、财务部的收款、存款、付款、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3、客户资料情况、合作伙伴情况,以及公司将要发展方向的方针、策略;4、材料设备采购方式、采购价、采购渠道、采购合同、分包商资料情况;5、项目成本核算、经营成本、劳动力成本、机构成本、管理成本;6、合同及分包商合同、协议;7、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密行为;8、公司领导临时交待的保密事项。第三条: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四条:限制竞争性行为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第五条: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手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无论因何原因而结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聘用期终止后的义务 1、当聘用期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掌握的,包括有职位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它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乙方也同意,在聘用期终止后仍然严密地保守自己在甲方任职期间所了解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一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七条:法律责任 1、乙方违反第六条第二款,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乙方个人承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利用甲方无形资产获取的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给甲方,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其年收入三十倍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商业信誉、商业营业上损害,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承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附则 本协议是《员工合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员工合同》同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小东家1985
员工的保密义务内容 包括:一、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对外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三、依约使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四、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牟利;五、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六、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等;七、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等。
LynnShi0727
可以看出你对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认识存在误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因此不管是否支付保密费,保密协议都是有效的。而“老板为了不让我自己干或者不让我去同行业的公司干”这部分实际上属于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老板没有在2年的竞业限制期限按月支付你竞业限制补偿金,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参考资料:江苏 南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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