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的咖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确保预算的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批监督。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五条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预算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二章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必须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经常性支出应当按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以及对下级的补助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包括经济建设工作委员会、计划预算工作委员会等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机构,下同)应当及时了解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调查了解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并提交以下与本级预算草案相关的材料:(一)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项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二)各部门预算表;(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四)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五)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支出表;(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表。前款各项材料均应当附上有关说明。第九条省、市(地级以上,下同)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二十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提出的初审意见送达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二十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送达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条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各项收支依据: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三)贯彻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的情况;是否隐瞒、少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四)预算支出结构情况;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五)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六)其他重要问题。在审查预算草案的同时,还应当审查人民政府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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