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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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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告目标、基本假设、会计基础、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科目变更、财务报告。1.基本准则明确了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2.基本准则强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3.会计基础,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4.质量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等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根据基本准则规定,它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5.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6.科目变更,科目名称发生变化。7.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23号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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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全无

基本准则提纲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报表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十一章内容。

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应用指南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准则进行强化,解决实务操作,包括具体准则解释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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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梦与信

你好,融资会计,是指企业单位为了获取融资,需要建立的一套向债权人、投资人演示的,使债权人、投资人看到的是已经剔除无关业务的帐与表,从而达到直观、准确地了解企业单位财务运行情况的目的的帐套并最终形成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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κiξs飛揚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企业与金融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流量交付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服务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二)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第十四条 根据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第十五条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第十六条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应当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十七条 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财务担保金额,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第十八条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所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继续涉入所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九条 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一)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二)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第二十条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即上下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一)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二)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继续涉入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其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三条 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当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企业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资产负债表中重新归类,并单独列示。(二)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三)企业违约,丧失了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的,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四)除上述(三)所涉及的情况外,企业应当继续将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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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1.依法合规,加强内控,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2.开展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4.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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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小吃

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财会[2006]3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分别是: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10月30日,文号:财会[2006]18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其中,32个应用指南分别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 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另外,针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于2007年2月1日、2007年4月30日,先后发布了两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便于及时指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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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猫猫天

截止目前,2017年修订的六项《企业会计准则》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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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巴波比

融资会计,是指企业单位为了获取融资,需要建立的一套向债权人、投资人演示的,使债权人、投资人看到的是已经剔除无关业务的帐与表,从而达到直观、准确地了解企业单位财务运行情况的目的的帐套并最终形成会计报表。融资融券是指先由客户向证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证券等相应担保物,由证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借出证券供其卖出,在约定期限之后归还证券相应资金或证券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形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融资和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给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证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券业务,证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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