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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关于残保金的会计处理以后两种方法:
1、如果不采取提取方法,直接缴纳,直接作凭证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如果需要提取的话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可以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际上交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账目登记,是这样安排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把残保金记入管理费用,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就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
森海淼淼
一、优化征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规范使用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残保金使用管理相关政策,根据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优先安排用于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支出项目。
(二)健全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机制,落实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
三、强化监督
(一)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市、区财政局、残联按国家规定将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服务
(一)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办理就失业登记,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大力推进“互联网+就业服务”,方便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多途径办理相关业务。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残联等部门之间数据的共享机制,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开展残疾人就业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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