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追风者
财务杠杆,又称为融资杠杆、资本杠杆或负债经营,是指企业在制定资本结构决策时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可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提高企业的自有资金利润率。自2009年以来,由于人民币升值预期、外汇储备过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境内资产价格不断上涨。同时,在全球范围,随着主要经济体逐渐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大宗商品价格、生产资料的价格不断上涨,这必将向消费领域传递,通胀预期有可能在2010年上半年就成为现实。 作为企业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贷款的成本将会随着贷款利率的上涨而增加。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应合理利用财务杠杆,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负债筹资就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向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企业采用借入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到期要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相比权益筹资要承担较大风险,但付出的资金成本较低。资本总额及其结构既定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从息税前利润中支付的债务利息是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大时,每一元盈余所负担的财务费用就会相对减少,就会给普通股股东带来更多的盈余;反之,则会大幅减少普通股盈余。这就是负债筹资的财务杠杆效应。 这种杠杆作用来自于企业的筹资,与投资活动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后者不会因为杠杆作用而发生改变。随着企业经营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企业的财务杠杆水平也应进行动态变化。实际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的财务杠杆,有可能转化为对企业发展起阻碍作用。同样,原来对企业发展起不利影响的财务杠杆,也有可能转化为对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因素。现实经济环境的多变及财务杠杆的双重作用,要求企业应保持一个有弹性的、具备较强调整能力的资本结构,以保持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为此,企业决策者应做到以下三点。首先,科学预测未来可能影响财务杠杆效益的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企业相应的对策。从企业外部环境来说,由于影响财务杠杆效用的主要因素是企业的债务利息费用在企业利润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因此,在企业负债融资时,金融市场利率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债务利息费用,它的变化势必会对企业财务杠杆水平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应认真关注并科学预测通货膨胀的速度及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判断近期国家会不会对银行的存款利息率进行调整,并根据预测对财务杠杆的利用水平进行及时的调整。从企业内部环境来说,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企业,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来扩大企业规模,打造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以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具体做法是,企业永久性流动资产和部分固定资产由长期资金融通,另一部分永久性流动资产和全部短期流动资产由短期资金融通。这种筹资组合资金成本低,利息支出少,可以增加企业收益。反之,如果企业的总资产期望收益率小于负债期望收益率,则应削减债务资本,或者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能力。其次,尽量采取增加企业资本结构弹性的融资措施,如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合资合作经营、股权出让、产权交易、引进风险投资等方式。目前企业财务杠杆发挥正效应的企业,可利用期权性质的融资工具,如可转换债券。当企业发展状况良好,市场价格超过转换价格时,投资者会选择将债权转变为股权。这样,债务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就会缩小,企业的财务风险就会下降,使企业将更多的资金投放到效益良好的投资项目上,争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率,从而促进企业经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但必须注意的是,拟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企业要使其发行规模与本企业的资本结构优化相适应,债券内部各种条款的设计要与企业的资本结构相匹配。第三,由于在向银行借贷时,一般需要企业用一定数量的资产作为抵押,所以企业应考虑自身的发展策略,有选择性地增加可作为举债抵押的资产的规模,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企业的不动产。这样既可以满足企业进一步扩张的需要,而且在未来一旦需要增加债务资本时,企业还可利用此前储备的固定资产向银行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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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是如何处理的?下面就是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以及税务处理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本次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上,还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等业务。
(一)业务形式
36号文件对于融资租赁仅涉及直租与售后回租,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举例如下: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二)相关概念比较
在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处理之前,先辨析下列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标的物转让他人使用且标的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仅是一定期间内标的物使用价值的转让。
2.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3.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4.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直租)1.承租人
(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这里需注意两点:(1)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不含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2)如果承租人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款项。
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
(2)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根据该项规定,融资费用的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将本期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与本期会计折旧之和,与本期税法折旧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租赁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见上述第(2)点。
(4)租赁期满,假设承租人选择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税务处理:
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由于已将购买价款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通过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购买价款时,不作税务处理。
武先生最近承揽了一个路桥土石方工程,由于现有的几台挖掘机已经不能满足这个工程的需要,需要再购进10台挖掘机。武先生想找银行贷款,但因他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正在此时,一位做金融的朋友建议他试试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解决他的难题。于是,李先生找到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并很快达成了合作,不但可以顺利承包工程,还将最终获得生产设备。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有一个本质的区别: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品的时间来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那么,武先生在实施这笔融资租赁业务时,应该如何处理纳税问题呢?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从税法角度对此进行了界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该文件基于这个税法上的融资租赁概念以及增值税及营业税法规,区分不同主体及货物的归属,对流转税问题做出规定:“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印花税处理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综合上述文件分析,对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1、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3、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那么应该依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说明什么?
评论人: 裘企阳 2010-09-19
二○一○年九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题为《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即2010年第13号公告,详见附件一。
这个公告说明什么?
第一、它说明,既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在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中,身为出卖人的拟承租人出卖其自有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不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那就表明,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开始正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法规在涉及融资租赁交易时的妥善与否了。果真如此,那么,按照附件二的建议,对那个使得融资租赁机构只能关门大吉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略作调整一事,该提上日程了罢;
第二、它说明,对于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税务总局至今仍不清楚。在这里,我要毫不含糊地指出,公告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什么?因为,在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中,身为出卖人的拟承租人出卖其自有资产时,同任何买卖一样,是以收取该资产的价款为对价,而向身为买受人的拟出租人让渡了对该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的,与该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是完全转移了的。试问,如果身为买受人的拟出租人没有得到对该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的话,它又怎么能够立即以出租人的身份,依据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在保留对该资产的附条件的处分权的前提下,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向刚刚出售了该资产的承租人让渡对该资产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呢?作为该资产的所有权人,出租人一是要承担相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租金和费用是否能按时足额收到的风险,二是要承担约定租金和费用一旦未能按时足额收到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对该资产的变现处置来完全弥补损失的风险。请看,与该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难道不是全部由出租人承担的吗?
第三、它说明,对于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是什么,我们的社会到底为什么需要融资租赁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在认识上仍很不到位。我们的社会到底为什么需要融资租赁?理由只有一条,就是,这是诸多金融工具中唯一能控制资金流向的一种。为什么?因为,别的任何金融工具向客户提供的一概都是货币资金,客户拿了它去做什么这一点,提供者无论如何是无法控制的。而融资租赁就不同了,它并不直接向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而是只提供客户所需的实体资产(统称“设备设施”)。该设备设施一定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所得的。出卖人之所以有该设备设施可供出卖,一定是它自己或别人制造了该设备设施。既然是制造,则该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至少也是等同于此前的同类设备设施,而绝对不会反而更加落后的。正因此,融资租赁客观上就有了促进技术进步这一十分积极的社会功能。应该说,融资租赁的最最主要的存在价值,恰恰就在于它的这个别的金融工具都不具备的独特功能。
那么,回租式融资租赁有这个功能吗?没有!绝对没有!原因非常简单,这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的自有资产,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旧货”。购买旧货绝对不会促进社会技术进步这一点,是尽人皆知的常识。我们知道,融资租赁有直租、转租和回租三种交易方式,其中最常见的应该是直租。而目前在我国,回租居然占了压倒多数的份额。这种情况本来已经极不正常,极不健康,国家税务总局还要通过本公告加以鼓励,则融资租赁的积极的社会功能必将进一步被挤压,后果不堪设想。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附件二】关于对増值税抵扣政策的建议
【附件三】关于回租的什么凭什么怎么和为什么?
五爷威武
一般情况下,财务杠杆系数=EBIT/(EBIT-I)=息税前利润/(息税前利润-利息)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只要计算出息税前利润和利息数就可以计算财务杠杆系数了。 在会计报表中,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数 最终问题就是计算这个利息数,首先,这里的利息不是单纯指的财务费用, 而是应该在报表附注中的第一项贷款及应付款项的利息支出。因此, 通过会计报表计算的财务杠杆系数=(利润总额+贷款及应付款项的利息支出)/利润总额拓展资料:一、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1.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保守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短期证券投资净额+应收账款净额)÷流动负债 5.现金比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净额)÷流动负债 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①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②产权比率=资产负债率÷(1-资产负债率) 3.有形净值债务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无形资产净值)]×100% 4.利息偿付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 其中:息税前利润=税前利润+利息费用=税后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 5.长期债务与营运资本比率=长期债务÷(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6.①固定支出偿付倍数=(税前利润+固定支出)÷固定支出 ②固定支出偿付倍数=(息税前利润+租赁费中的利息费用)÷[利息费用+租赁费中的利息费用+优先股股息÷(1-所得税税率)] 三、资产运用效率分析 1.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其中:总资产平均余额=(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总资产周转天数=计算期天数÷总资产周转率 2.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其中:流动资产平均余额=(期初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资产)÷2 流动资产周转天数=计算器天数÷流动资产周转率 3.固定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平均余额 其中:固定资产平均余额=(期初固定资产+期末固定资产)÷2 固定资产周转天数=计算器天数÷固定资产周转率 4.长期投资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长期投资平均余额 其中:长期投资平均余额=(期初长期投资+期末长期投资)÷2 长期投资周转天数=计算期天数÷长期投资周转率 5.其他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资产平均余额 其中:其他资产平均余额=(期初其他资产+期末其他资产)÷2 其他资产周转天数=计算器天数÷其他资产周转率 6.①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②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其中: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请叫我姚锅
财务杠杆 财务杠杆系数(DFL)= 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前利润EBIT—利息) 详解: ----------------------------------------------------------- 论财务杠杆 财务杠杆是一个应用很广的概念。在物理学中,利用一根杠杆和一个支点,就能用很小的力量抬起很重的物体,而什么是财务杠杆呢?从西方的理财学到我国目前的财会界对财务杠杆的理解,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将财务杠杆定义为“企业在制定资本结构决策时对债务筹资的利用“。因而财务杠杆又可称为融资杠杆、资本杠杆或者负债经营。这种定义强调财务杠杆是对负债的一种利用。 其二:认为财务杠杆是指在筹资中适当举债,调整资本结构给企业带来额外收益。如果负债经营使得企业每股利润上升,便称为正财务杠杆;如果使得企业每股利润下降,通常称为负财务杠杆。显而易见,在这种定义中,财务杠杆强调的是通过负债经营而引起的结果。 另外,有些财务学者认为财务杠杆是指在企业的资金总额中,由于使用利率固定的债务资金而对企业主权资金收益产生的重大影响。与第二种观点对比,这种定义也侧重于负债经营的结果,但其将负债经营的客体局限于利率固定的债务资金,笔者认为其定义的客体范围是狭隘的。笔者将在后文中论述到,企业在事实是上可以选择一部分利率可浮动的债务资金,从而达到转移财务风险的目的的。而在前两种定义中,笔者更倾向于将财务杠杆定义为对负债的利用,而将其结果称为财务杠杆利益(损失)或正(负)财务杠杆利益。这两种定义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但笔者认为采用前一种定义对于财务风险、经营杠杆、经营风险乃至整个杠杆理论体系概念的定义,起了系统化的作用,便于财务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和交流。 我们在明确了财务杠杆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伴随着负债经营的财务杠杆利益(损失)和财务风险、影响财务杠杆利益(损失)和财务风险的因素以及如何更好地利用财务杠杆和减少财务风险。 一、财务杠杆利益(损失)(Benefit on Financial Leverage)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已经知道所谓财务杠杆利益(损失)是指负债筹资经营对所有者收益的影响。负债经营后,企业所能获得的利润就是: 资本收益=企业投资收益率×总资本-负债利息率×债务资本 =企业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债务资本)-负债利息率×债务资本 =企业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企业投资收益率-负债利息率)×债务资本 ① (此处的企业投资收益率率=息税前利润÷资本总额,所以即息税前利润率) 因而可得整个公司权益资本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权益资本收益率=企业投资收益率+(企业投资收益率-负债利率)×债务资本/权益资本 ② 可见,只要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率,财务杠杆作用使得资本收益由于负债经营而绝对值增加,从而使得权益资本收益率大于企业投资收益率,且产权比率(债务资本/权益资本)越高,财务杠杆利益越大,所以财务杠杆利益的实质便是由于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率,由负债所取得的一部分利润转化给了权益资本,从而使得权益资本收益率上升。而若是企业投资收益率等于或小于负债利率,那么负债所产生的利润只能或者不足以弥补负债所需的利息,甚至利用利用权益资本所取得的利润都不足以弥补利息,而不得不以减少权益资本来偿债,这便是财务杠杆损失的本质所在。 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通常用财务杠杆系数(Degree of Financial Leverage,DFL)来衡量,财务杠杆系数指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变动相对税前利润变动率的倍数。其理论公式为: 财务杠杆系数=权益资本收益变动率/息税前利润变动率 ③ 通过数学变形后公式可以变为: 财务杠杆系数=息税前利润/(息税前利润-负债比率×利息率) =息税前利润率 /(息税前利润率--负债比率×利息率) ④ 根据这两个公式计算的财务杠杆系数,后者揭示负债比率、息税前利润以及负债利息率之间的关系,前者可以反映出主权资本收益率变动相当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的倍数。企业利用债务资金不仅能提高主权资金的收益率,而且也能使主权资金收益率低于息税前利润率,这就是财务杠杆作用产生的财务杠杆利益(损失)。 二、财务风险(Financial Risk) 风险是一个与损失相关联的概念,是一种不确定性或可能发生的损失。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使用债务资本而产生的在未来收益不确定情况下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小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企业运用负债所承担的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财务杠杆系数的高低。一般情况下,财务杠杆系数越大,主权资本收益率对于息税前利润率的弹性就越大,如果息税前利润率升,则主权资本收益率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如果息税前利润率下降,那么主权资本利润率会以更快的速度下降,从而风险也越大。反之,财务风险就越小。财务风险存在的实质是由于负债经营从而使得负债所负担的那一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权益资本。下面的例子将有助于理解财务杠杆与财务风险之间的关系。 假定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5%,则权益资本净利润率的计算表如表一: 项目 行次 负债比率 0% 50% 80% 资本总额 ① 其中:负债 ②=①×负债比率 0 500 800 权益资本 ③=①-② 1000 500 200 息税前利润 ④ 150 150 150 利息费用 ⑤=②×10% 0 50 80 税前利润 ⑥=④-⑤ 150 100 70 所得税 ⑦=⑥×35% 52.5 35 24.5 税后净利 ⑧=⑥-⑦ 97.5 65 45.5 权益资本净利润率⑨=⑧÷③ 9.75% 13% 22.75% 财务杠杆系数 ⑩=④÷⑥ 1 1.5 2.14 假定企业没有获得预期的经营效益,息税前利润仅为90万元,其他其他条件不变,则权益资本净利润率计算如表二: 项目 负债比率 0% 50% 80% 息税前利润 90 90 90 利息费用 0 50 80 税前利润 90 40 10 所得税 31.5 14 3.5 税后净利 58.5 26 6.5 权益资本净利润率5.85% 5.2% 3.25% 财务杠杆系数 1 2.25 9 对比表一和表二可以发现,在全部息税前利润率为15%的情况下,负债比率越高,所获得财务杠杆利益越大,权益资本净利润越高。在企业全部资本息税前利润率为9%的条件下,情况则相反。以负债比率80%为例,全部资本息税前利润率比负债成本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权益资本净利润率就会提高3.25个百分点〔(22.75%-3.25%)÷(15%-9%)〕,全部资本息税前利润率比负债成本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权益资本净利润率则下降3.25个百分点。如果息税前利润下降到某一个特定水平时(以全部资本息税前利润等于负债成本为转折点),财务杠杆作用就会从积极转化为消极。此时,使用财务杠杆,反面降低了在不使用财务杠杆的情况下本应获得的收益水平,而且越是较多使用财务杠杆,损失越大。在息税前利润为90万元,负债比率80%的条件下,财务杠杆系数高达9,就是说,如果息税前利润在90万元的基础上每降低1%,权益资本净利润将以9倍的速度下降,可见财务风险之高。如果不使用财务杠杆,就不会产生以上损失,也无财务风险而言,但在经营状况好时,也无法取得杠杆利益。 三、影响财务杠杆利益(损失)和财务风险的因素 由于财务风险随着财务杠杆系数的增大而增大,而且财务杠杆系数则是财务杠杆作用大小的体现,那么影响财务杠杆作用大小的因素,也必然影响财务杠杆利益(损失)和财务风险。下面我们分别讨论影响两者的三个主要因素: 1、息税前利润率:由上述计算财务杠杆系数的公式④可知,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息税前利润率越高,财务杠杆系数越小;反之,财务杠杆系数越大。因而税前利润率对财务杠杆系数的影响是呈相反方向变化。由计算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公式②可知,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息税前利润率对主权资本收益率的影响却是呈相同方向的。 2、负债的利息率:同样上述公式②④可知,在息税前利润率和负债比率一定的情况下,负债的利息率越高,财务杠杆系数越大,反之,财务杠杆系数越小。负债的利息率对财务杠杆系数的影响总是呈相同方向变化的,而对主权资本收益率的影响则是呈相反方向变化。即负债的利息率越低,主权资本收益率会相应提高,而当负债的利息率提高时,主权资本收益率会相应降低。那种认为财务风险是指全部资本中债务资本比率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片面的观点。 3、资本结构:根据前面公式①②可以知道,负债比率即负债与总资本的比率也是影响财务杠杆利益和财务风险的因素之一,负债比率对财务杠杆系数的影响与负债利息率的影响相同。即在息税前利润率和负债利息率不变的情况下,负债比率越高,财务杠杆系数越大;反之,财务杠杆系数越小,也就是说负债比率对财务杠杆系数的影响总是呈相同方向变化的。但负债比率对主权资金收益率的影响不仅不同于负债利息率的影响,也不同于息税前利润率的影响,负债比率对主权资本收益率的影响表现在正、负两个方面,当息税前利润率大于负债利息率时,表现为正的影响,反之,表现为负的影响。 上述因素在影响财务杠杆利益的同时,也在影响财务风险。而进行财务风险管理,对企业来讲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这是因为除了上述主要因素外,影响财务风险的其他因素很多,并且这其中有许多因素是不确定的,因此,企业必须从各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一旦预计企业将出现财务风险,就应该采取措施回避和转移。 回避财务风险的主要办法是降低负债比率,控制债务资金的数额。回避风险的前提是正确地预计风险,预计风险是建立在预计未来经营收益的基础上的,如果预计企业未来经营状况不佳,息税前利润率低于负债的利息率,那么就应该减少负债,降低负债比率,从而回避将要遇到的财务风险。转移风险是指采取一定的措施,将风险转移他人的做法,其具体做法是通过选择那些利率可浮动,偿还期可伸缩的债务资金,以使债权人与企业共担一部分财务风险。此外,财务杠杆作用程度的确定除考虑财务杠杆利益(损失)和财务风险之外,还应注意经营杠杆联合财务杠杆对企业复合杠杆和复合风险的影响,使之达到一定的复合杠杆作用,根据经营杠杆的不同作用选择不同的财务杠杆作用。 综上所述,财务杠杆可以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也可能造成额外损失,这就是构成财务风险的重要因素。财务杠杆利益并没有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是既定财富在投资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分配;财务风险也没有增加整个社会的风险,是经营风险向投资人的转移。财务杠杆利益和财务风险是企业资本结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资本结构决策需要在杠杆利益与其相关的风险之间进行合理的权衡。任何只顾获取财务杠杆利益,无视财务风险而不恰当地使用财务杠杆的做法都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大失误,最终将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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