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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炸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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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giraf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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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一般要主管一个企业会计工作五年以上.二.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最好是高级会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一般单位还要求总会计师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总会计师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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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吃嗨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计机构设置

《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因此,《规范》要求,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同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作出了规定。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有的任用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六个方面条件:一是政治思想条件,即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即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不同,《规范》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一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工作经历条件,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是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组织能力,即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是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对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规范》从最基本的要求出发,规定了两方面条件:一是应当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是应当配备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由于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队伍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迅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为此,《规范》同时提出,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目前,财政部正在就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问题制定专门的办法。

至于一个单位应当配备多少会计人员,有不少人建议按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确定比例。考虑到尽管一个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与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有一定联系,但更主要的应当取决于该单位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如会计电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况且,不同行业(系统)的会计工作要求不一样,很难据此确定一个各行各业都适用的会计人数比例。因此,《规范》对此未作规定,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总会计师

《规范》对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总会计师的具体任职资格,《总会计师条例》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应当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三是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的任免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的规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会计工作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示范性要求:一是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确定。《规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尚属空白。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违背了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有必要在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规范》同时要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的要求,《会计法》以及其会计法规、规章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范》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使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影响,这是制度上所不允许的,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3.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其中: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帐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应当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按照有关会计帐簿记录点交清楚;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特别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专人负责监交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交接双方需要上级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的,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的,如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上级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的,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领导人借机刁难等情况。此外,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规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适用范围

《规范》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相一致。

在我国,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不同规模、类型的单位之间,会计基础工作有一定差别,有的差别较大,这对各单位统一执行《规范》增加了难度。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规范》有关规定在内容上尽可能地兼顾了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在第九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目的是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也是有效实施《规范》、增强其适用性的一个主要方面。

会计基础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基本要求是:第一,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或者出现混乱,首先应当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有序,直接影响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因此,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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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是什么职务,主要工作是什么?

首席财务官--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是企业治理结构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必然产物。没有首席财务官的治理结构不是现代意义上完善的治理结构。你知道CFO是什么职务吗?主要工作是什么吗?下面就让我为大家答疑吧!

CFO是什么职务?

财务总监在中国,一般CFO(首席财务官)职位高于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职位高于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在很多私营企业只相当于中层管理人员。而总会计师由于《总会计师法》的颁布,处于国有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层面,高于财务总监。例如中石油在总会计师下设置财务总监、金融总监、审计总监及投资总监四个总监级。

在中国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职位中,CFO(Chief Finance Officer,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这三种制度同时并存,经常有人混同对待,但实际上这三者不等同,并不是同义词,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不仅字面表述不同,而且各自的历史渊源、本质、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职责定位等方面也存在差别。

CFO源自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企业,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CFO是地位显赫的公司高级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同时进入董事决策层和经理执行层,以股东价值创造为基础,参与公司战略。CFO一般同时管辖CIO(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首席信息官)、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等。CFO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长期发展,因此,CFO应该是企业战略的管理者,代表出资方实施企业外部资本控制,并向股东和董事会负责。

在美国发生了安然、世通等系列财务丑闻之后,美国新制度的有关法规规定,CFO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美国企业的CFO在设计和实施公司战略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已经没有降低成本的空间,因此,CFO的主要压力集中在为公司寻求进一步发展良机而必须解决的一些财务问题上。相对而言,欧洲企业的CFO们仍然将成本控制列为首要任务。对中国来说,CFO是舶来品,在中国,较早采用“CFO”这一称谓主要是一些网络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采用“CFO”这一称谓。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之后,中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中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制度是中国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随着企业的建立、经济核算工作的开展,就必然会有会计,会计的总管即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经营参谋,他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总会计师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是经理级财务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总会计师的职能是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总会计师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二战前后,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一般是由能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人才市场上选择总经理,由总经理代为管理,并授权总经理选择合适的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经理层,负责管理生产经营。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在中国,“财务总监”的提法是在“总会计师”之后。与西方国家相同,中国“财务总监”制度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实质上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中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它是经理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最初使用这一称谓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等一些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基于良好的监督效果,财务总监制度逐渐得以推广。如今“财务总监”这一称谓已经很普遍,但是其定位在各个企业中的差异较大。有的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国有企业对总经理负责的“总会计师”。有的“财务总监”则是指“财务部门负责人”。也有个别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CFO。“财务总监”有的对董事会负责,有的对总经理负责,还有的是对监事会负责。

中国总会计师制度和财务总监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端,相当一部分企业要么没有按照《会计法》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要么即使设置了,也不让总会计师进入高管层面,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的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经理班子中排在末位。另外,也有一些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位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设在董事决策层,而是设在经理执行层,只对总经理负责,不对董事会负责。

由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因此,在实践中,有人提出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应同时运行,但是这并不能改变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所有方面负责,因而在企业中处于没有地位的现状。

其实,要想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于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来说称谓并非最重要,真正重要的是财务管理体制的实质。笔者认为,由于CFO制度是完全不同于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的一种新型体制,CFO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不仅是董事会成员,而且应作为执行董事参与公司决策,于是在中国的公司制企业中应该建立起真正的CFO制度,这样就可以改变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公司中,无法真正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风险管理的现状,使得中国CFO发挥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真正应该发挥的作用。

中国许多人及包括一些企业对CFO的理解其实并不准确,至少是不全面。美国只有上市公司才设CFO,很多CFO并不专门管财务,财务部只是他们负责的一个部门而已,是最基本的功课;其价值体现的关键是要在战略里起主导作用。

CFO的主要工作有三:

一是通过财务的手段进行战略层面的操作,如果工作出色,这带来的公司价值增值将比业务运营创造的价值更多;

二,就是像销售一样去‘卖’公司,把公司推销给投资者,真正决定上市公司命运的人是基金经理、大的机构投资者,因此投资者关系是CFO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三个工作就是,通过兼并收购将公司的战略用最低成本实施出来。

由此可判断出一个优秀CFO的标准是:独立的判断,超强的商业意识,对业务的透彻了解,在资本市场游刃有余的运作以及战略性的眼光。

安永的调查结果颠覆了人们的信念,人们一直认为CFO是通向CEO的跳板。但是被调查地区顶级首席财务官们都表示,对自己的职责和职位非常满意,EMEIA地区只有10%CFO认为成为CEO对自己很有吸引力;73%的人对成为CFO,或者在一个团队中或更大公司中担任CFO很满意。相比,亚太地区的调查也是如此,64%的调查者很确定自己希望能继续在现任公司或更大的公司中担任首席执行官。13%的人在某种程度上想要成为公司CEO。

然而,在美国,大约一半的首席执行官认为如果有合适的人出现,他们会接受CEO的职位。调查显示这个地区通常有惊人的一致性,但在这个问题上却有一个很大分歧。[2]?

职务名称: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直接上级:总经理(国内多数是这种情况)或董事会(国外多数是这种情况)

直接下级:财务会计部经理、管理会计部经理、审计监察部经理、

库管部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助理

本职工作:领导公司财和物的规划与控制工作,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财务总监业务职责

⒈了解在当前销售策略下的市场状况;

⒉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监察、存货控制等方面工作,加强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⒊参与制订公司年度总预算和季度预算调整,汇总、审核下级部门上报的月度预算,召集并主持公司月度预算分析与平衡会议。

⒋负责重要内审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⒌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工作情况。

⒍主持制订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预算管理、审计监察、库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⒎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维护股东权益。

⒏按规定审批从银行提现金的.作业。

⒐负责审核签署公司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报告、会计决算报表,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⒑参与公司投资行为、重要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决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参与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研究、审查,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⒒做好财务系统各项行政事务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强团队精神。

⒓组织做好财务系统文件、资料、记录的保管与定期归档工作。

⒔组织做好保密工作。

⒕代表公司与外界有关部门和机构联络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二、财务总监管理职责

⒈组织建设

⑴、参与讨论公司部门级以上组织结构;

⑵、确定下级部门的组织结构;

⑶、当发现下级部门的岗位设置或岗位分工不合理时,要及时指出问题,作出调整,并通知人力资源部。

⒉招聘及任免

A、用人需求

⑴、提出直接下级岗位的用人需求,并编写该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提交给总经理确认;

⑵、确认直接下级提交的用人需求(含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并提交总经理确认。

B、面试

⑴、进行直接下级岗位的初试;

⑵、进行直接下级的直接下级岗位复试,并做最后确定;

⑶、组织参与面试的人员。

C、不合格员工处理

⑴、提出对不合格直接下级的处理建议,提交总经理确认;

⑵、确认直接下级提出的对不合格员工的处理建议,提交给人力资源部。

⒊培训

⑴、提出对直接下级的培训计划,提交总经理确认;

⑵、确认直接下级提出的培训计划,提交人力资源部。

⒋绩效考评

⑴、提出直接下级的绩效考评原则,提交总经理确认;

⑵、根据总经理确认的绩效考评原则,与人力资源部经理商讨并确定绩效考评方法;

⑶、对直接下级进行考评,并进行考评沟通。将考评结果提交人力资源部。

⒌工作沟通

⑴、汇总工作报告,并与总经理进行信息沟通,同时将这些信息传递到直接下级;

⑵、负责将公司的政策、原则、策略等信息,快速、清晰、准确地传达给直接下级;

⑶、确定书面的交互式的工作通报制度,与直接下属进行沟通。

⒍激励

⑴、提议下级部门和直接下级的激励原则,提交总经理确认;

⑵、根据总经理确认的激励原则,与人力资源部经理商讨并确定激励方法

⒎经费审核与控制

⑴、依据财务制度审批下级部门的各项花费,并确认支出的合理性;

⑵、监督并控制下级部门的费用支出,并向总经理进行费用月报。

⒏工作报告

⑴定期将自己的各项工作及下级部门工作以书面的形式向总经理报告。

⒐表现领导能力

⑴、指导、鼓励、鞭策下级,使下级能努力工作;

⑵、有办法提升下级的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

⑶、能为下级描绘公司的战略意图和远大前景。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及企业集团的竞争日益激烈,如何构建透明可信的资本环境与健康规范的公司治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价值和资源管理、资金和资本运作、评价与控制结合的CFO(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裁)制度逐渐受到重视并日益完善。本文对CFO制度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CFO制度有所裨益。

一、国外CFO制度的发展演进及特征分析

20世纪70年代,为寻求适宜的公司控制机制和加大所有者控制力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了一种同时进入董事决策层和经理执行层、被称为“CFO”——“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裁”的重要职位。

随着其在欧洲和亚洲的发展,这种制度得到了广泛的推崇和运用,并出现了趋于统一的称谓和不同的职能倾向。在欧洲,德国CFO将成本控制列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较多地从事财务会计、管理控制及财务监督工作,侧重扮演着财务总监职能角色;英国CFO则倾向管理控制及财务运作,成为仅次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重要角色。在亚洲,日本CFO以财务管理为基础,参与经营管理,主要从事筹措并运用资金、企业兼并等工作,在提高公司效益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较多扮演着专业理财幕僚角色,成为位居CEO(首席执行官)和COO(首席运营官)之后公司的第三官员。

CFO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大型公司中发挥着“价值工程师”作用。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以下特征:

⒈从地位方面看,CFO在决策与经营层面是董事会成员(财务正职),对股东或董事会负责;在执行与管理层面是经理层成员(行政副职),对CEO负责。

⒉从责任方面看,CFO作为董事和监督者,承担着股东外部受托等法律责任;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着对CEO负责的内部经营责任。

⒊从协调方面看,CFO要处理好与股东、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社会审计机构等的外部关系;同时,也要处理好与CEO、内部审计机构、财务总监、司库和首席信息官等的内部关系。

⒋从职责方面看,承担着对战略的参与、支持、计划及管理,对资源的确认管理、价值创造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利益协调,对流程的价值导向创造与控制提供支持性服务,对业绩评价创建激励机制,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并进行管理等职责。

⒌从保障方面看,在赋予CEO对董事会决策的统一执行权的同时,也应保证CFO与CEO的相应决策权和独立监督权。

⒍从资质方面看,美日等国虽然没有出台强制性政策规定,但通过政府认可并且有法律支持的行业协会效应,鼓励CFO参加资格考试并加入协会,以提高其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规范CFO制度建设。

二、CFO制度完善与CFO制度在中国

2001年秋以来,美国等大型公司爆发的一系列财务会计丑闻,对资本市场产生了剧烈冲击,引来了对CFO道德和责任的广泛责难和质疑。笔者认为,深层次原因应从制度层面寻找,认真解决“两个误区”和“一个争议”。

⒈公司治理职责不清晰甚至出现偏差是重大误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把资产经营责任托付给了CEO,CFO作为经理执行层成员,在资产经营方面应对CEO负责,这是效率机制的要求。同时,董事会把财务监督和业绩评价的责任托付给了CFO,在此方面CFO不对CEO负责而应对董事会负责,这是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从国内外大型公司的情况看,虽然CFO普遍由董事会任命,但由CFO统一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和实施财务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的情况却不普遍。现实中强调CFO对CEO负责有余,而强调CFO对董事会负责不足,出现内部人控制情况也就不足为怪了。

⒉忽视财务传统职能和制约不足是又一重大误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方面,过于强调CFO对CEO负责;另一方面,由于实施期权等激励制度,公司经营业绩与CEO、CFO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在内部人控制和制约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了忽视财务传统职能、片面追求其他职能效应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过半的非财务人士担任CFO职位即是明证。这些CFO一方面对财务会计业务、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知之不足,另一方面对自身利益追求有余,对会计政策使用的随意性大,导致会计信息质量难以保障。

⒊出现了经理执行层与董事决策层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是否分设之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按《公司法》规范两类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两套完全分设的机构与系统。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和司库在对CFO负责的同时,还承担着财务管理职能,并有权力、途径向CEO汇报和参与工作;CFO承担内部受托责任的同时,向董事会有关机构负责并接受董事会及外部的监督。因此,CFO在成为CEO与董事会之间的桥梁的同时,承担起“管家”的法律责任,对公司事务和业务出谋划策。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资本的筹集、资金的管理以及如何对经营业绩进行有效的评估等等围绕增加企业价值展开的活动,已越来越成为一门较深而复杂的专业领域。CFO居于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位置,他们熟悉企业的经营风险,了解用各种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衡量下的经营业绩。在以价值管理贯穿整个企业的同时,CFO已成为企业内触角最广的人,成为新信息时代公司资源的管理者和价值管理者。

当价值管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主流思想后,CFO的角色定位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如今,衡量CFO的工作,很重要的方面在于看他能在何种程度上使企业转变成一个优秀的价值管理公司,使股票价值上升。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经营战略与财务战略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企业战略的目标就是在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资金市场上确定优势,而CFO则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提出符合公司实际的、表达清楚的辅助性财务战略。如果CFO无法了解企业在每个阶段的经营发展措施,那么企业的现金流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将无法做出,而这就相应影响了公司价值的实现。所以,CFO应将企业战略和财务责任融为一体,成为沟通战略经营中心与企业投资者财务要求的桥梁。同时,CFO应当全过程地参与公司价值创造战略的制定,具有与CEO一起全方位培养企业价值管理的能力。

CFO作为企业高层的财务监督及决策人员,必然要求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CFO的职业经理人性质及其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职业道德的特殊内涵。CFO应该无条件地忠于资本运作的规律和原则,不仅对董事会负责,而且要延伸至对公司所有利益关联方、直至社会公众负责。因此,CFO的职业道德要高于普通会计人员,要体现“公众利益第一”和“社会责任优先”的从业原则。

一)CFO职业道德建设应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CFO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CFO在履行职责的活动范围内,调整和处理各种财务关系的根本准则,具体包括独立性原则、社会利益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原则和职业谨慎原则。这些原则是CFO在职业过程中必须监守的道德底线。这个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⒈独立性原则。这是确保CFO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则。坚持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事隶属关系上的独立性。CFO应该向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由股东委派或董事会聘任,在人事关系上,独立于企业经营者之外,总经理、厂长等内部管理人员无权对CFO进行任免,也不允许兼任CFO一职。

第二,经济利益关系的独立性。CFO由股东或董事会支付薪酬,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从公司获取公司利益,也不能兼职公司管理层的其他职务。

第三,责任与权利独立,CFO具有独立的理财权利和责任,在财务管理上是独立行使这些权利和责任的,其职权不与总经理相重叠。

⒉社会利益原则。这是CFO调节和处理职业关系的根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众多相关者组成的利益集合体,从企业的理财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出发,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总称,统称为社会利益。CFO在进行财务管理决策时,必须保护社会利益,必须把社会利益和单位利益、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兼顾,使企业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率。

⒊会计信息质量原则。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不做假账的基本原则。会计信息质量由诸多标准组成,而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公开透明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CFO的职业活动就是通过领导,监督会计人员提供相关和可靠的会计信息,以便为各相关利益集团服务。保证财会信息质量,CFO应该从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入手,不断追求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不断调整和纠正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种种错误行为,是CFO维系和保证会计公允性的核心原则。

⒋职业谨慎原则。这是指对CFO在覆行职责过程中,应该具有严谨的职业精神和保持慎重的态度。由于CFO的职业活动性质,决定了CFO随时面临着各种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因此,必须勇敢面对风险,并能对风险做出合理的估计,充分发挥理财人员的专业才能,进行正确的职业判断和审视,始终坚持职业谨慎原则,决不作无谓的冒险决策。

(二)CFO的职业道德建设应该建立道德自律机制

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是指CFO在职业活动中,在履行财务会计管理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财会职业道德意识。这种自律机制体现在履行CFO职业中的一种强烈的职业道德责任感,又是CFO职业群体依据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进行自我评价的能力。CFO必须首先有自律,然后才能他律。如果不能自律,将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约束,CFO的职业道德则无从谈起。而建立CFO的道德自律机制,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⒈树立以职业道德、社会责任为内容的共同价值观,并以此为核心逐步形成CFO职业的潜规则,或者说是形成一种文化氛围,为CFO的职业道德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廉政之风是CFO效仿的榜样,因此必须首先从廉政做起。

⒉建立CFO行业协会。制定出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榜样,定期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并使之制度化。

⒊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CFO守则,将CFO的敬业守信等内容制定在守则之内,使其接受国家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凡在年度内受到人们向行业协会或法律部门举报的CFO,必须立案调查,确有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行为轻重,提请有关部门撤销其职务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⒋加大CFO的违规成本,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即使没有触犯法律责任,也要取消会计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十年。

⒌加大立法力度,由财政部门发布CFO职业法,以立法的形式把CFO的权利和责任制定下来,并且要把权利和责任与薪酬相挂钩,制定出CFO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此来提高CFO的社会地位,使CFO成为受人尊敬的遵纪守法的职业。

社会舆论和CFO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是相互影响的,对于职业道德高尚、敬业诚信的CFO给与奖励,通过新闻媒体大力表彰,也是提高中国CFO职业道德的好办法。

综上所述,对CFO的职业道德要求不等同于普通会计人员,应该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进行研究。CFO的职业道德建设,关系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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