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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悦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平泉市分公司是2018-02-27在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平泉市平泉镇兴林街金世纪嘉园S2-11号3楼。
河北新悦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平泉市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823MA09T6296G,企业法人秦瑞华,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河北新悦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平泉市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为公司承揽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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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五、六、七、八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四、五、七、八条)
(三)申请方式 书面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协议书;
(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 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发起人签名:
××××年××月××日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110号的有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合伙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有关事务所设立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请链接到北京会计网首页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查询。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财政局会计处
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
(二)审查依据: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
(三)审查岗位:会计处
(四)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
岗位:北京市财政局
职责:
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根据具体问题类型,进行步骤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内容拓展等。具体步骤如下:/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
木本色计
开一家财务公司或者会计公司,法人不是中级职称也可以的。财务或会计公司区别不大,财务范围大一些。注册程序是:查询企业名称--客户提供材料--如果有特殊经营范围的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盖章(财政局、科委等)--工商所初审--公安刻章--验资--提交工商局审批,打印营业执照--办企业代码--办税务登记证--通知领取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供的资料1、到工商局领表 ;2、公司章程(打印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4、《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5、股东身份证复印件;6、《指定代理(委托)书》;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8、租房协议 ;9、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如果要增加代理记账的经营范围,就要求包含有一名会计师在内的三名有会计上岗证的财务人员,并在当地财政局取得代理记账资质证书。一边注册,一边找会计开始在拉业务。派人经常到税务局、银行、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发广告单,年初汇算清缴布置任务时,在开会的地点发广告单,工商年检的时候在各开发区、工商局门口发广告单,在网上做广告等。是以会计培训为主,其他为辅,完全可行。
迟到的春风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有前有钱
一、注册代理记账公司的许可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从事代理记账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 (1)申请审批机关的名称; (2)申请事由; (3)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 (4)申请单位公章或合伙人(或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协议或章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Ares填词人
财务公司和会计公司没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但是个人觉得楼主要三思。我是做代理记账的,不是老板,打工的,简单说说自己的感受。不知道为什么楼主喜欢这个行业,但是至少,你从事了这个行业,那么一定也是为了要赚钱。其实这个行业竞争也是很激烈的。因为门槛低,大到四大,小到随便那个小房间说不定就有一个财务公司。你说你打算以会计培训为主,其他为辅。上海这边,如果做这一行,首先撇开复旦财大这些名牌大学的培训竞争不说,会计网校,东奥这些网上培训机构也是势力庞大,还有新东方之类新兴的专业培训机关。你如果没有自己独特的核心竞争力,怎么去和这么多强大的对手抢客户呢?而且现在已经有了一些和你理念相近的财务公司的出现,我记得baidu旁边的广告我就看到过一个。或许你课价格比他们低,但是财务培训这方面,薄利多销是否一定可行?然后在说其他辅助的。财务公司,据我所知,无外乎代理记账,注册公司,财务咨询,审计等。这里分低端和高端两种路线。低端的,目标是想省钱的私人公司为主,每个月500-1000块一家,你手下的人一个人要接10来家或许才能平衡收支。高端的,跨国公司,集团代表处,不在乎钱,一个月1-2万,但是对你人员的配置要求也会相应提高。即便你能有幸搭上这种客户,你能保证手下有足够能力完成客户的要求吗?如果你没有客户,那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就只能到税务局,银行发传单,或者汇算清缴,年检的时候蹲在政府部门门口拉生意,这最多也只能给你拉到一些低端客户。。。。所以,如果楼主真的有这个想法,我建议楼主先进四大之类后台硬的公司,先拉好人脉客户关系,时机成熟了在出来干也不迟
loversea2005
注册公司针对与注册资金现在没有要求。 既然是会计公司那就是主营财务咨询,代理记账,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5年第27号)规定,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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