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羽羽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IAS2》的具体内容:1.本号准则适用于按历史成本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但不包括对如下项目的会计处理:(1)根据建筑合同所产生的在建工程,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2)金融工具;(3)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根据某些行业已经良好建立的实务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5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3.第1(3)段所提到的存货,在生产的某些阶段是用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例如,当农作物已经取得丰收或矿产品已经得到提炼并且根据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销售不成问题,或者当存在着同类市场而可以忽视销售失败的风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这些存货不属于本号准则的范围。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规定的含义如下:存货,是指:(1)在正常经营过程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可变见净值,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估计销售价格减去完工和销售估计所需费用后的净额。5.存货包括为再售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货物,例如包括由零售商购入并且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商品,以及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等。此外,存货还包括企业已经生产完毕的制成品、正在生产的在制品和在生产过程中等待使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存货包括了如第16段所描述的劳务费用,对此费用企业尚未确认有关的收入(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存货的计量6.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的低者来加以计量。存货的成本7.存货的成本应由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所组成。采购成本8.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税和其他税(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9.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因为最近购买了用外币计价的存货而直接引起的。这种情况虽然发生得较少,但却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的备选处理方法所允许的。当一种货币发生了严重的贬值,并且对它没有套期保值的实际措施,由此影响到负债不能结算时,会产生汇兑差异。计入采购成本的只限于这些汇兑差异,并且要求是在最近采购存货时发生的。加工成本10.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与单位产品有关的费用,诸如直接人工等。在将材料转化成制成品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固定和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还包括对这些间接费用的系统分配。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是指无论生产数量多少都保持相对不变的那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工厂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维修费以及工厂的行政管理费等。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是指随着生产数量直接或几乎直接变动的那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间接材料和间接人工等。11.将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分配到加工成本之中,所依据的是生产设备的正常能力。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考虑了由计划维修所损失的能力以后在许多期间或季节预期能够达到的平均产量。生产的实际水平如果接近正常能力,也可以被采用。分配到各生产单位的固定间接费用的金额,不会因为生产低下或厂房闲置而有所增加。未被分配的间接费用应在它们发生的期间作为费用加以确认。在例外高产的期间,分配到每个生产单位的固定间接费用会减少,从而使存货按较低的成本被加以计量。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应根据对生产设备的实际使用,将它们分配到每个单位产品之中。12.生产过程可能导致同时间不止一种产品的生产。例如,当生产联合产品或主副产品时,就是这种情况。当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单独辨认时,需要在合理与一致的基础上将它们进行分配。举例来说,可以按照每种产品相对的销售价值,或在产品可以单独分辨的生产阶段进行分配,或在生产完工时进行分配。大多数副产品从其性质上说是不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副产品通常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并且其价值从主产品的成本中予以扣除,结果,主产品的帐面金额与其成本将不会有重大差异。其他成本13.其他成本只有当它们是在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过程中发生时,才能列人存货成本之中。例如,将非生产性间接费用成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的费用列人存货成本,也可能是恰当的。14.不能列人存货成本并且应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的一些项目,可以举例如下:(1)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他生产费用的不正常金额;(2)储存费用,除非是那些在进入下一生产阶段之前的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3)无助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行政管理间接费用;(4)销售费用。15.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借款费用可以包括在存货成本之中。这些情况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中,已作了明确。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16.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主要由直接从事提供劳务的人员的人工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包括监管人员的人工和可归属的间接费用等。与销售和一般行政人员有关的人工和其他费用不包括在内,但应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成本的计量技术17.存货成本的计量技术,诸如标准成本法和零售法等,如果其结果接近成本,就可以方便地采用。标准成本是根据材料和物料、人工、效率以及生产能力的正常水平制定的,应对其定期进行检查,如有必要,应根据当前状况予以修订。18.在零售行业,通常采用零售法用以计量大量快速周转的存货,因为它们具有类似的毛利额并且也不可能用其他的成本计算方法进行计量。存货的成本是通过将存货的销售价值减去适当比例的毛利额加以确定的。在使用毛利额比例时,需要考虑已经降低至其原来的销售价格以下的水平标价的存货。对每一零售部门,通常采用的都是平均比例。成本计算方法19.对于通常不能直相交换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货物或劳务,其成本应按它们个别成本的具体辨认法加以确定。20.成本的具体辨认法是指将具体的成本归属于可辨认的存货项目的方法。这对于为特定项目存放的存货来说,是一种恰当的处理方法,无论它们是买入还是生产的。然而,当存在大量通常可以互相交换的存货项目时,使用成本的具体辨认法是不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挑选保留在存货的项目的方法,以便获得对这一期间净损益的预定结果。基准处理方法21.存货的成本,除了第19段所处理的那些以外,应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成本法加以确定。22.先进先出法假定,先买入或生产的存货项目先卖出,结果保留在期末存货中的项目都是最近买入或生产的那些项目。按照加权平均成本法,每一项目的成本是根据期初类似项目的成本以及在这一期间买入或生产的类似项目的成本的加权平均数加以确定的。此平均数应根据企业的情况,或以期间为基础,或以每批新到货为基础加以计算。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23.存货的成本,除了第19段所处理的那些以外,应按后进先出法加以确定。24.后进先出法假定,后购买或生产的存贷项目先卖出,结果保留在期末存货中的项目,都是最先买入或生产的那些项目。可变现净值25.如果存货遭到损坏,或者全部或部分遭到废弃,或者导致其销售价格降低,存货的成本就可能得不到补偿。此外,如果到完工或完成销售,所估计发生的费用有所增加,存货成本也可能得不到补偿。将存货成本减记到可变现净值这种实务,是与资产不能按照高于它们销售或使用预期能够实现的金额记载这种观点相吻合的。26.存货通常以逐项为基础,减记到可变现净值。但在某些情况下,将类似或相关的项目分组,也许是恰当的。当与同一生产线有关的存货项目具有类似的目的或最终用途,在相同的地理区域生产或销售,并且实际上也不可能将它们与这一生产线的其他项目分开估价时,就可能采用分组。存货不宜以分类为基础进行减记,例如将制成品分为一类,或将某一特殊行业或地理分部的所有存货都分成一类。劳务提供者通常就每项单独计算销售价格的劳务进行成本积累,因此,每一项这样的劳务就作为单独的项目处理。27.预计可变现净值,是以对存货预期可以实现的金额作出估计时能够获得的最可靠的证据为基础的。这些预计应考虑在会计期间结束以后所发生事项对价格或成本波动的直接影响,只要这类事项能够证实其在会计期间结束时所存在的状态。28.对可变现净值的预计,还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例如,为满足公司销售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量的可变现净值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的。如果持有的存货量超出了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由于公司销售合同规定的数量超出了存货持有量所产生的或有损失以及由公司购货合同所产生的或有损失,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加以处理。29.用于生产存货的材料和其他物料,不能减记到其成本以下,如果用其生产的制成品预计可按成本或更高的价格出售的话。然而,当材料价格的下跌可以表明制成品的成本将超过可变现净值时,那么该材料就应减记到可变现净值。在这种情况下,材料的重置成本可能是其可变现净值最可行的计量基础。30.在随后的每一个期间都需要对可变现净值作出新的估价。当以前使存货减记到其成本以下的条件不再存在时,被减记的金额需要转回,从而使新的帐面金额成为成本与经修订过的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例如,某一存货项目由于其售价降低而按可变现净值记帐,但在随后的期间该存贷项目依然在库并且售价已经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按上述方法处理。作为费用的确认31.当存货被出售时,这些存货的帐面金额应在有关收入被确认的期间作为费用被确认。存货因减记到可变现净值而被减记的任何金额以及存货的所有损失,都应在减记或损失发生的期间作为费用被确认。由于可变现净值增加使得存货被减记的金额有一部分需要转回时,被转回的任何金额应在转回的期间冲减已确认为费用的存货金额。32.将已售存货的帐面金额确认为费用的过程导致了费用与收入的配比。33.某些存货,例如作为自建物业、厂房和设备使用的存货等,可能应分配到其他资产帐户。按这种方式分配给其他资产的存货,应在这种资产的使用年限期间确认为费用。34.财务报表应揭示如下内容:(1)计量存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所使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等;(2)存货的帐面总金额和适合企业情况分类的各类存货的帐面金额;(3)按可变现净值记载的存货的帐面金额;(4)根据第31段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入的任何减记金额的转回额;(5)根据第31段导致在货的城记被转回的情况或事项;(6)为负债作担保的存货的帐面金额。35.各类存货的帐面金额和这些资产的变化范围,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是有用的资料。存货一般分为商品、生产物料、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劳务提供者的存货可能就被描述为在制品。36.当存货的成本根据第23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时,财务报表应该揭示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存货金额与以下任一金额之间的差额:(1)根据第21段确定的金额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2)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37.财务报表应该揭示下列两者之一:(1)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2)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按性质分类,应用于收人的经营费用。38.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由先前包括在已售存货项目计量中的那些费用、尚未分配的生产间接费用和生产费用中的非正常金额所组成。企业根据情况需要还可能列入其他诸如销售费用之类的费用。39.某些企业采用了不同格式的损益表,以致在报表中揭示的是另一些金额,而不是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根据这种不同的格式,企业揭示的是为这一期间的收入而使用,按其性质分类的经营费用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原辅材料、人工费用和其他经营费用作为所确认的费用,连同这一期间存货变动的净额一起加以揭示。40.将存货成本减记到可变现净值,可能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规模、影响或者由于其性质,从而需要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要求加以揭示。
格桑之门
2007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 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 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 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 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 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 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 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 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 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 缩小了适用范围。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二)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 (三) 重新规范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四) 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 投资性房地产须单独列报。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二) 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时不再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 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 首次定义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三) 规定了未来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 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一是强调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而不是终值;二是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这一规定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五) 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均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六)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一)明确了生产特产的分类。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对生物资产并没有明确的分类要求。 (二) 规定企业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生物资产。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要求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 (三) 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且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把可辨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同。 (二)允许外购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革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对待: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我国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研究开发支出均资本化,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贯彻到所有准则中去。 (四) 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否能够确定分别采有不同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五) 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判断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性的基本标准。判断一项非货币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主要考虑两项因素:一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在产生现金流量时间、金额、风险方面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双方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非货币交易一般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与美国最近修订的第154号准则完全相同。 3. 改变了非货币交易损益的处理方式。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性资产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非货币交易损益;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的双方均不确认损益。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一)单列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准则主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引入的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这一规定与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资产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作现金产出单元,而对资产组组合则没有单独定义。 (三) 明确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只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四) 详细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即发生减值。 (五)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不得转回的减值准备只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六) 单独规定商誉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不得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 规范了职工薪酬所涵盖的内容。职工薪酬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意味着企业必须确认职工带薪休假等类似福利所产生的负债。 (二) 统一了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对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有些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企业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费用。本准则规定所有的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或费用。 (三) 单独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支出,企业应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规定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的设定提存计划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之一。 2. 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资产与账户要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3. 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一)明确了股份支付会计规范的范围。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为获得商品而发行股份,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过发行股份而获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 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含义,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2001年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与1998年最初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一致。 (二)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债务人应当确认或有应付金额,但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由或有事项导致的符合条件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引入了中间值、概率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确变成亏损合同的待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如果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企业原签订的合同明确,企业将向购买方按每单位100元销售一批商品,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进价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履行该合同必定亏损,企业应对履行上述合同可能产生的亏损计提预计负债。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四)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重组确认预计负债。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一)收入定义变化。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引入要素定义的资产负债观,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分地转向了资产负债观,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二) 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本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差异不大,在此不予赘述。(续)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 政府补助全面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我国原来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采用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均采用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均计入收益。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 (二) 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 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从而将存货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非常长,相关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二) 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借款,还可以包括为生产、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般借款。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也允许一般性借入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 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 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 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和境外经营记账本位的确定方法。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企业收入、支出及融资活动的所使用的主要货币;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经营活动的自主性、企业交易占境外经营交易的比重、现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可预期的债务。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按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期末对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规定相比,新准则没有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三)首次规定 恶性通货膨胀条件下境外经营外币报表的折算。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首先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四) 明确了处置境外经营时相应外币折算差额的结转方法。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二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一) 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还包括业务合并(如联想集团购买IBM的PC电脑业务)。 (二) 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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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人所知,没有可以下载最近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网站,有书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图书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图书规格】18开【图书单位】每册 定价:328元【所属类别】 财务会计 制度准则图书说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中文版)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惟一授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中文译本,由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翻译,也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继国际会计准则2000版、2002版后再次隆重推出的大型工具书。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收录了截至2004年3月31日所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IASB)发布的所有具备效力的公告。包括: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它还包括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的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所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国际会计准则(IAS)、解释公告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准则支持性文件--结论基础、应用指南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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