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汀臭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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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子爱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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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安睿会计代理有限公司是2015-05-26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天瑞小区佳鸿芝园17幢703室。

瑞安市安睿会计代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381344027450Y,企业法人黄威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瑞安市安睿会计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会计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工商代理、刻章服务、企业登记代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文书代理、财税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人才中介服务;招投标代理;科技项目申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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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单位会计代理要求

180 评论(9)

sunjia0521

目前,申请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具备以下几个主要条件:1、申请单位须先经市、区、县级市工商局、社团办等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所列经营业务范围包括财会咨询等相关内容。3、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人员均持有《会计证》,其中至少有三名专职人员。4、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资格。5、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具有开展代理记帐业务所需的场地、资金等基本条件。建议你咨询广州顾邦事务所

284 评论(12)

karenchao1983

现在只有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做此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6、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九条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 (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二)变更后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8),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或者换发执业证书后,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因合并或者分立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由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 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七)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迁入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30日内与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的移交手续。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还应当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抄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附表10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协议复印件。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二)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六)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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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家薇薇

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岗位责任制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坚持“精简、高效率”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保证公司代理记帐业务有秩序地进行。公司暂定设立以下岗位,会计主管(业务负责人)、责任会计、报税员;岗位人员随着公司业务发展而增加。

一、会计主管(业务负责人)1人会计主管,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审核记账凭证(含所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

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的规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责任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组织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建立、健全各项会计制度,负责检查各责任会计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负责各项税务、会计信息咨询。

二、责任会计2名责任会计,在会计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收取委托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及分类;填制会计凭证;记账凭证汇总;编制会计报表;登记会计账簿;

对账结账;将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放入单证房保管;会计档案移交委托单位保管;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会计核算流程。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总帐,存货、销售、费用、往来等明细帐、并做好记帐、对帐工作,保证帐帐相符。

负责库存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的会计核算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负责委托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

及时编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依据企业计税原始凭证,确定企业应交纳税款,生成并打印各类电子帐表,填制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每月10日前把各项纳税申报资料交报税员进行办理有关纳税手续。负责登记总帐、存货、销售、费用、往来等明细帐。

三、报税员1名

根据责任会计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每月15日前办理委托单位各项纳税工作,同时办理委托单位的社保费缴交工作,包括社保费的计算等。

每月定期将一般纳税人的抵扣发票到税局办理扫描认正,同时代委托单位办理发票购买手续,保证委托的发票使用量。代办委托单位各类证照申请及年审手续。

扩展资料:

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代理记帐的好处

第一、 费用节省,享用专业团队的服务。

第二、 运用计算机技术,高效,低差错率。

第三、 政府审批,专业正规,保障经济责任,免除企业后顾之忧。

第四、 避免因会计人员变动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节省了专职会计住房、社会保险开支。

第五、 避免专职会计技能单一,影响会计质量。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

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

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资料:百科-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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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婉儿

1、代理企业会计岗位职责 :

1)整理会计原始单凭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2)整理会计记录资料,协助管理会计整理档案;

3)定期的提供涉及公司经营的财务情况说明(或不定期,客户要求时),并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

4)热情解答企业在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2、代理企业税务岗位职责:

1)各项税务报表及附表的填写,办理纳税申报,包括缴税电子申报;

2)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税收减免和退税的申请;

3)协助企业办理发票购领、及税务局对发票的检查和发票缴销;

4)配合好企业做好税务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

5)协助企业处理相应税务沟通,税务行政复议及申诉事项。

3、代理企业内部稽核岗位职责

1)审核相应会计资料,确保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单据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核实企业的现实现金及银行存款,有利于代理会计和企业出纳的相互监督;

3)协助做好各项审计前的自查和审计中的配合工作。

4、代理记账会计岗位要求

1)具有财务、审计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有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

3)有代理记账经验2年以上;

4)熟练掌握办公软件、财务软件(主要是金蝶);

5)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英语读写熟练者优先。

扩展资料:

一、成立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如下:

1、需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去到工商局注册公司。

2、会计代理记账审批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 公司机构协议或者章程;(2)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3) 主管代理记帐的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从业的书面承诺;(4)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 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二、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具备条件如下: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代理记账公司提供的服务:

记账的日常咨询服务;相对应的核定税种(小规模、一般纳税人、营业税等);整理发票及单据、核算税额;进项纳税申报工作;装订记账凭证;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税务要求的报表;编制现金账、银行账、明细账、总账;提出合理避税建议。

参考资料:代理记账服务的优势以及选择代理记账公司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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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ienan002

代理记账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条件如下:1、办理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要含有代理记账的业务,如果没有,应当先向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2、公司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相应的从业人员;3、此公司要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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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舞飞扬庆庆

1、代理企业会计岗位职责 (1)整理会计原始单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2)整理会计记录资料,协助管理会计档案 (3)定期与不定期提供公司经营的财务情况说明,并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 (4)解答企业在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2、代理企业税务岗位职责 (1)填写各项税务报表及附表,办理纳税申报,包括电子申报 (2)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税收减免和退税的申请 (3)协助企业办理发票购领、税务局对发票的检查和发票缴销 (4)配合企业做好税务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 (5)协助企业处理相应税务沟通,税务行政复议及申诉事项 3、代理企业内部稽核岗位职责 (1)审核相应会计资料,确保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单据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核实企业的现金及银行存款,有利于代理会计和企业出纳的相互监督 (3)协助做好各项审计前的自查和审计中的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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