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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1.一般情况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2.特殊情况(1)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个纳税年度;(2)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依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分月或分季预缴。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2)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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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每月税务申报时间,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同一税种也可以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不等,申报期限也不一样。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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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企业要在月份或季度结束前的十五天内,或该年度结束前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送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在送纳税申报表的时候,企业应该依据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同一税种也可以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不等,申报期限也不一样,可以分为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次申报纳税。按期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申报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清明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双休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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