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宇冰冰
你相信我,我这样做是有依据的。电脑公司销售电脑分录如下:借:现金58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进项税为65000,销-进=85000-65000=20000,但是运费开的是普通发票,只能按17%交税。即2000/1.17=1709.40*0.17=290.60两个相加即为20290.6。我上次公司销售配件开具了几张小额发票,想当然地以为按3%交税,当时也在百度上提了问题,结果有人也按3%,半信半疑后又不放心,又打听了别人,才知道一般纳税人普通票也按17%,并且不能抵扣,差点就交错了。所以生活中有什么问题,多请教几个人,这也是一点心得吧。
晴朗天空85
混合销售行为是 初级会计职称 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分类 增值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据此,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三种:一是销售货物,二是提供应税劳务,三是进口货物。 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据此,营业税应税行为有两种:一是提供应税劳务,二是非劳务类应税行为。 在五种应税行为中,除了进口货物外,其余均属于应税销售行为。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销售货物行为)、维修LED电子显示屏(增值税应税劳务)、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位(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分别是四种应税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行为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销售前提。如果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却不涉及销售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虽然涉及货物LED电子显示屏,但LED电子显示屏只是为客户提供广告服务的一个载体,其本身不涉及销售货物。 2、一项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行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同样是一种兼营行为。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同时提供电视广告服务,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3、两个要件。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如果只涉及货物,或者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转让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位并为客户发布广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上列12项“多元”应税销售行为,只有第2项和7项同时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也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必要条件的第2项和7项应税行为,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必要条件的第2项和7项应税行为,以及其他“多元”应税销售行为均属于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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